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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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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妇女的权益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研究与讨论的一个重要的话题,很多的专家学者及其民众从不同的角度对妇女权益进行了研究与评价。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当今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较以前有了巨大进步。但由于社会传统的很多的原因,妇女权益保护还是不够完善。为此我们开始深刻的探讨其更好的发展方向,分析其原因以便更好的为促进妇女家庭权益作出较好的贡献。
  关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对策;完善
  一、我国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
  (一)婚姻法对妇女权益在人身方面的规定
  1.家庭暴力方面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甚至会对自己的孩子将来的婚姻产生极大的影响。为此法律规定女性在家庭中遭遇暴力时,可以找妇联进行调节和保护并且保存完整的记录。并且可以根据情况由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等出具证明后,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情鉴定,并保存好伤情鉴定报告、医疗机构就诊单等证据等以便日后更好的维权。[1]目前各地均设有反家庭暴力热线,对于公安机关也没有设置家庭暴力的管理机构,情况紧急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上述机构请求救助。[2]
  2.婚姻自主权方面
  婚姻自主权即指婚姻双方有对自己婚姻做主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婚姻法对此做了系统的规定。
  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方面
  在中国封建社会期间,依照那时的规矩,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是一种权利,对于婚姻的选择权很多时候会被强制性强迫,例如有些实行娃娃亲,有些更荒谬童养媳、换亲或者指腹为婚等各种方式。直至现代很多孩子都被要求相亲。由于父母以及社会舆论的逼迫,使越来越多的人放弃了婚姻自主的选择权,[2]这也导致了很多家庭悲剧的开始,成为离婚率频频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甚至上升为可怕的血案。为此婚姻法规定了禁止买办包办婚姻。
  (二)婚姻法对妇女权益在财产方面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妇女维权有了更多的途径。
  1.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是对离婚后生活比较困难或者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的一方所给予的物质帮助。《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经济帮助制度,它大概可以分成两种:房子的居住权以及房子的所有权。如果离婚后生活困难,凭借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根本没有办法稳定的生活而且居无定所,另一方应当继续提供住所直至另一方有能力有住所。
  2.请求补偿制度
  由于我国以前的男贵女贫原则,女性在家庭中往往担任起陪伴孩子照顾老人的责任,对经济的控制权较少甚至是没有,结婚后男方在多在外工作,女方一般会为了家庭和孩子放弃工作,成为专职的家庭主妇。[3]为此婚姻法规定了妇女在离婚后可以基于对家庭的奉献请求补偿。
  3.过错赔偿制度
  由于夫妻一方的严重过失招致婚姻关系决裂,而且给没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了財产或者精神损失的要进行赔偿,对于过错认定,例如重婚、有配偶与别人还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法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婚姻法对妇女权益其他方面的规定
  1.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
  如果凭借婚姻索得的东西,父母或者其他家长等以结婚作为条件获得一定的财物,我们认为是违法的行为。[4]如果是靠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在离婚时候,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财物数额较大使对方生活困难,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归还。”在如今的生活中,、索取财物甚至比买卖婚姻更加普遍和常见,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影响也更为严重,因此法律对其做了严格的约束。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信业以及交通业的进步,人们结交好友的方式更加多元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包二奶”“养小三”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反道德的事情发生。《婚姻法》第二条规定过,不可以重婚而且不可以在有配偶时与他人一起生活。
  3.姓名权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并且不会因夫妻关系的缔结或者解除而有所变化;而且姓名也不会因夫妻双方的抚养关系而影响。”其立法目的在于改变中国封建社会长久以来“妻从夫姓”的不良传统,维护妇女的姓名权。[5]与此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可以跟随自己的父亲姓,也可以跟随自己的母亲姓,完全彻底的不认可“子女应该随自己的父姓的不可摆脱的习俗,维护了已婚妇女性作为母亲应有的权利。”
  二、我国妇女维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过多的接受儒家等思想教育的影响,男方大多在家庭中处于支配权的地位,将妻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觉得
  家暴是自己家庭内部矛盾,很多妻子被施行暴力后逆来顺受。久而久之,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甚至出现暴力杀人事件。在现代社会中,存在很多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的问题,且在离婚时妇女的权益如财产权、家庭补偿权、居住权等基本都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完善《婚姻法》,进一步维护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妇女维权意识
  首先在我国的一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女孩读书无用说”,因此我们需要改变这种观念,必须从娃娃抓起,让乡村的女童更好地接受教育;其次,要让他们学会使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对法律知识以及遇到侵害如何维权进行宣传。最后,可以加大对女性的教育,可招募大学生志愿者对其进行帮扶,使他们转变观念提升生活素质,使女性更多的靠自己,而不是靠婚姻改变自己。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等制度彻底完善的修缮可以为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不受侵犯,使其可以更好的得到法律保护。
  1.在家庭暴力方面
  首先,在《司法解释》中于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只仅仅存在于身体的方面,所涉及的范围面还是比较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6]除了身体暴力外,还存在很多精神暴力,应该将其加入。其次还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者的改造与再教育的具体措施。
  2.在财产权方面
  首先,缺少嫁妆的相关规定。嫁妆既是女方父母婚前赠与,就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因为婚姻而改变它的归属权。并且在日后离婚时也应就其磨损进行相应的补偿。[7]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就房子分割问题可以进行协商,在如今的现实生活中,房子大多由男方进行购买并付首付,婚后两人用工资共同还贷,婚后却大多判给男方应该在在财产判决中多照顾女方情况
  3.加大惩罚力度,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机制。
  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权利,需要社会各届力量的重视和关注。政府也要设立专门维护妇女权利的部门,近几年来,妇联在保护妇女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进步而且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以后也可以借鉴外国设立专门的家庭法庭。媒体和杂志等也要对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在社会上对实施家暴的人造成高压态势。全社会应通力合作,杜绝家庭暴力通过对施暴者的严厉惩处。
  [参考文献]
  [1]韦远利.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制度研究[M].江西师范大学,2016.6.
  [2]常红娟.彩礼返还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M].兰州大学,2016.9.
  [3]徐秀叶.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M].延边大学.2016.6.
  [4]孙金晔.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的研究[M].扬州大学.2016.8.
  [5]张溢.生育利益的定位与保护论[M].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9.
  [6]王江行.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思考[M].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3.
  [7]王明.你必须知道的最新婚姻法21个热点问题[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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