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伤构成的要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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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文采用演绎推理以及类比推理的逻辑方法,系统总结了工伤构成的要件。论文从一般的理论概念入手,抽象出工伤构成的要件建立了一个比较具有整体性的工伤认定体系。文章对工伤构成的立法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工伤;构成要件;因果关系
一、工伤概述
(一)工伤的含义
工伤即职业伤害,也称之为产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王泽鉴谓之为“工业社会最先发生的问题”。①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伤害会对其个人以及家庭乃至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幸福。所以,工伤是工业社会不可忽视和不能回避以及不能消极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工伤构成理论
我国工伤构成要件理论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以及四要件说和多要件说等观点。
1.二要件说
二要件说包括时空要件和主体要件,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生产中,不论遭到任何一种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②笔者认为,二要件说仅仅包含时空要素和主体要素,过于简单宽泛,不适当的扩大了工伤范围,将一些不是因为工作原因的一般侵权囊括其中,不合理的扩大了工伤保险范畴,增加用人单位和社会的负担,有转嫁侵权人责任的嫌疑。例如,劳动者甲在工作中受到乙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恩怨报复而受到伤害,按照该理论,甲应当认定为工伤。实际上,工伤的本质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按照这个核心要件来说,甲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这是合情合理,符合一般人的观念的。
2.三要件说
简单的讲,三要件说就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受到身体、健康、生命遭受侵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王利明教授持此观点,他将工伤作为特殊侵权中的一种。虽然“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化责任,是从侵权责任发展而来,但又区别于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劳动形式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有不同赔偿或者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归责方式。”③工伤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受到劳动法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不应受侵权法的调整。笔者认为,虽然研究工伤的构成要件可以参考侵权的构成要件,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一个公法,而另一个为私法,该观点混淆了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3.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的工伤构成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工伤构成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第二,工伤构成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劳动者主观上为了履行义务;第三,工伤构成的客观要件是劳动者在劳动中因环境的风险造成人身损害;第四,工伤构成的程序要件是劳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④四要件说的工伤构成理论与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的构成要件相似,也可以说是套用了犯罪构成的要件模式,这样就没有认识到工伤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此外,四要件说还吸纳了程序要件作为工伤构成要件之一,这就没有意识到程序要件的性质。工伤构成是解决劳动者在遭受伤害时,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但程序要件解决的是劳动者在遭受伤害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4.多要件说
多要件说认为,工伤的认定,除了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客观要件之外,还应包括“劳动者的界限、时间界限、空间界限、职务界限、主观过错界限、工伤法律责任主体的界限。”⑤多要件说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或许有一定帮助,但探究工伤构成要件的目的是将工伤构成的标准抽象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多要件说并不具备这一要求,反而内容更加具体化,使工伤认定更加困难。
二、一般工伤构成要件分析
(一)一般的构成要件
1.存在劳动关系
存在劳动关系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的最基本的身份前提,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主体是特殊的。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进而因此决定的人身关系的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双方是不平等的,职工之于企业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与之相反,双方地位平等,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同,受合同的约束。清楚、准确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对伤害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以侵权进行处理,不需要考虑工伤保险。
2.受到人身伤害
人身损害是指”对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首先表现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损伤和上名的丧失,其次表现为自然人为医疗上海、丧葬死者所指出的费用,还可能产生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如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吴工损失。”⑥我国民法理论认为,人身权是相对于财产权来说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又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人身伤害是“对物质人格权的侵害,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侵害。而对于精神人格权的侵害,如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的侵害,不属于人身伤害”。⑦
3.因果关系
工伤的本质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因此,工作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工伤的最重要也是最复杂困难的一环。厘清因果关系也是认定工伤最重要,最有效的步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⑧主要的因果关系理论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条件因果關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若一现象的出现,是由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则两现象之间就有因果关系。”⑨直接因果关系认为,”损害的发生是由一事件或行为直接导致的,中间没有介入其他行为或事件。”条件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没有某一条件,就没有某一结果,则无限量的某一条件是某一结果的相同原因。
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对原因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事物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然而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多样的,也并非简单的一对一的联系,有可能多因一果,即各个行为与损害之间都会产生联系。将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引进工伤构成的因果关系中,通俗的讲就是,“直接由工作产生的伤害属于工伤,间接由工作产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根据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只要工作是伤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之一,则因果关系成立。简言之,无工作就无伤害。这一理论的缺陷是很明显的,不适当的扩大了工伤的范围。因而,笔者认为工伤构成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并不适合采用条件因果关系。 三、我国工伤认定的缺陷及思考
时空要件具体思考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作为工伤构成的要件是普遍的模式,那么据此,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地点的伤害自然不会是工伤了。然而,工伤的本质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换句话说,一般的伤害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职工丙因同事丁履行职责而批评癸且因丁欠丙债务未偿还而在丁家中将丁打伤。司法实践中,丁无论如何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然而理论上应当对丁的伤害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丁受伤是因为丙记恨丁批评自己而将其打伤,那么,该伤害应当被认为工伤。虽然丁受伤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地点,但丁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如果该伤害不被认定为工伤,那么那以调动管理阶层的履行职责积极性。如果丁的受伤仅仅因为丁欠债未还,那么就按侵权进行赔偿,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非必须的工伤构成要件,只有工作原因是工伤的核心的、必须的构成要件。
如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作为工伤构成要件的话,对于一些因公外出的职工和全日制的门卫来说,何为工作时间并不好判断。笔者认为,工伤构成的核心要件只有一个,即“工作原因”,而“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仅是当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有疑问时作为辅助判断“工作原因”的,“工作原因”吸收了”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结论
从上文的论述中,工伤的一般核心要件是工作原因,基本要件和特殊要件以及排除事由。进行工伤认定时,首先考虑一般情况,即包括劳动关系、伤害、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采用直接因果关系,伤害包括肢体有形伤害和病变的精神伤害。再次对通勤事故、突发疾病以及职业病三种特殊的工伤进行判断。突发疾病的工伤应当以保护劳动者原则和因工原则为主。最后根据工伤排除情形进行排除。在排除工伤情形时,如果伤害不是因为醉酒直接导致的,那么该伤害还是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的。
[注释]
①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05页。
② 王建军、伍长康:《不法侵害在工伤认定中的思考》,《中国劳动》,2000年第11期。
③ 付琰:《工伤构成研究》,《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④ 崔巍、宋锦生,《工伤认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⑤ 黄雪兰:《工伤认定及其赔偿规则之探讨》,《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
⑥ 杨立新:《侵权法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71页。
⑧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85页。
⑨ 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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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付琰.工伤构成研究. [J].社会科学院,2011,(12).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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