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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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保险政策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金融政策之一,对于推动第一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农村农业稳定,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美国、法国、日本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符合自身國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因此,比较分析美、法、日三国农业保险政策,对制定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比较分析这三个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美国 法国 日本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 (2019) 14-0057-02
农业具有投入需求较大、周期较长、抗灾能力较弱等特点,往往既要而对自然灾害的风险,又要而对市场和技术的风险。这种经营风险是农业保险业产生的根本原因。农业保险不仅分散了经营风险,保障了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实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也维护了农业农村的稳定,推动了第一产业健康发展。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日本等,农业保险起步较早,经过多年探索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符合自身国情的经营模式,并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因此,对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分析比较,对制定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及特点
1.美国
美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在1938年就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农业保险制度在美国的正式确立。在这之后,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政府单独经营阶段(1939-1980),由隶属于联邦政府农业部的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二是政府与私营公司共同经营的“双轨制”阶段(19801996)。通过修正《联邦农业保险法案》,允许私营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使农业保险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三是政府监督、私营公司经营的“单轨制”阶段(1996年至今),政府逐渐将职能由经营转变为制定政策、发放补贴、开展监督,私营公司负责全部农业保险业务。
美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从法律层而上看,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完善。从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后,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状况不断对该法案进行调整、修改、补充,逐步形成了完备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从经济层而上看,联邦政府通过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提供推广和培训费用、再保险支持、免税等措施,给予农业保险大力支持,这是美国农业保险产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仅从2005年到2014年,美国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补贴就从22亿美元增加到62亿美元。从管理体系上看,美国确立了由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投保人和农业保险勘察核损人共同参与、相互协作、各司其职、高效运行的农业保险管理体系。
2.法国
法国是欧盟中的农业大国,较早自下而上地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比较完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三个阶段:一是基础发展阶段(1840-1940)。1840年,少数农户自发成立了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农业互助保险社,经过政府肯定和推广,在各地迅速发展,形成了农业保险的雏形。二是走向现代化阶段(1940-1990)。法国政府逐渐加大了扶持力度,鼓励公司集团化发展;特别是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的出现,意味着法国农业保险模式已基本完善。三是对外开放阶段(1990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法国开始发展国际保险业务,安盟公司在法国成立并不断壮大,尤其是2011年后发展更加迅速。
法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从法律层而上看,法国农业保险属于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1900年颁布的《农业互助保险法》,十分明确地阐述了法国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从经济层而上看,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农业保险政策,免除一切相关赋税,农民只需要缴纳保费总额的20% - 50%,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同时,政府还为国营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用补贴。从管理体系上看,法国建立了“金字塔”式的组织体系。由中央保险公司、22家省级或地区的保险机构和9000多家农业保险社按照职能定位分级负责农业保险工作。
3.日本
日本是亚洲较早发展农业保险的国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8世纪幕府时期的公共救济阶段,主要是效仿我国明朝的制度,对百姓进行公共救济,在帮助农业生产者和救荒济贫方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二是20世纪的立法改革阶段,为农业保险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也是农业保险制度在日本成功实施的基础条件。三是政府主导的“共济保险再保险”体系形成阶段。“二战”后,日本进行了农业土地改革,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最终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共济保险再保险”体系。
日本农业保险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从法律层而上看,立法先行是日本农业保险成功的重要前提。1929年颁布的《畜牧管理法》是日本农业保险的开端,之后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从经济层而上看,日本政府通过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建立保费奖励机制等措施,对投保人、经营者和再保险组织提供大量的补贴。从管理体系上看,实行三级保险体系,即民间互助性农业保险组织从事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组织联合会为成员组织提供再保险,政府提供二级再保险。
二、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虽然以上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各有特点,但也存在着共通之处,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
从上述几个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我国,尽管自2013年3月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正式施行,2016年2月国务院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但仍然存在法律位阶较低、操作细则比较笼统、责任认定依据欠缺、监管规定过于简单、刚性约束力度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需要尽快修改完善,进而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2.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关键
美国、法国、日本政府在农业保险方而都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作用,这也是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应大力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包括政策层而的支持,例如制定产业政策和规划等,也包括财政层而的支持,例如保费补贴、再保险支持、免税等。此外,还要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银保监会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积极协调农业、财政、发改、金融等各个部门,定期研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整体合力。
3.适合的经营模式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根本
从各国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经营模式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发展农业保险必须充分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自己的国情,在模式选择上一定切忌盲目跟风。只有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才能更好地预防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最终解决“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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