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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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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让信息分享到达了一个全民创作的局面,正如“自媒体”这一词的含义,人人都是媒体,拥有属于自己发声的频道,这也让创作开通了一个更简易迅速的渠道。但也正是由于自媒体发声的简便性和无门槛性,信息传播迅猛,自媒体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况比比皆是。互联网庞大的阅读群体和创作群体的存在,以及传播迅速的消息速度另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产生了滞后性,本文就针对“微博”这一具有代表性的自媒体平台,对自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保护展开思考。
   关键词:自媒体;微博;著作权
   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自媒体平台,微博无疑是当下最“热”的平台软件。在微博中,人们既有着观众的角色,可以浏览评论时事新闻或他人的作品内容,也可担任着发布者的身份,通过文字叙述、图片、GIF动图、短视频等分享自己的生活或者发布创作内容,作为创作者,你还可能会拥有其他粉絲和关注者,那么当你发布一个内容时,这个信息就会瞬间传递给你的听众,这就是微博信息传播的迅猛性。
   一、微博的历史
   微博(Weibo)是指一种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用户可以通过PC、手机等多种移动终端接入,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实现信息的即时分享、传播互动。
   最早的微博原型是美国的twitter,它由博客的创始人埃文·威廉姆斯(Evan Williams)创建的公司推出。Twitter的英文原意为小鸟叽叽喳喳的叫声,原本这项平台只是用于向互联网好友发送信息。2009年8月中国新浪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微博正式进入中文网站网民的视野中,微博火爆上市,凭借着消息传播的迅捷性和发布消息的简易性迅速走红网络,“微博”这一词汇火遍全球,微博效应逐渐形成。[1]
   二、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形式
   随着微博的走红和成为大势,微博平台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创作者,他们通过创作原创作品获得关注者和点赞评论,其中包括在微博上发布小说、短文、随笔的原创作者,分享原创漫画、画作、速写的画手,发布笑话、段子、幽默视频的搞笑博主等等。互联网环境不同于传统的纸质上的文化创作形式,因此其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侵权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
   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自媒体作者通过创作原创作品而依法享有名誉、关注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属于创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不可侵犯。
   除微博平台的用户可能会通过发布他人的创作作品并署上自己的名字、未经授权修改发布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不愿公布的作品等形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之外,微博平台的管理者有时也会以审核、修改的形式破坏创作者作品的完整权,从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二)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添入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承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受保护性,其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三)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
   由于微博平台的一定公开性,侵犯创作者的复制权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只要一键复制粘贴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人的原创作品,微博平台上通过复制粘贴抄袭他人的作品的事例比比皆是。著名儿童读物作家“童话大王”郑渊洁于2017年声明自己发表过的一篇关于北大数学系高材生遁入空门博文被用户名为“方雨007”的V字认证微博用户照搬照抄发于自己的微博上,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有改。用户方雨007解释道他是在互联网别处看到这篇文章,觉得有趣将发于自己微博上,并不知情上郑渊洁的原创内容。足以可见,这条微博内容早已被别人“偷”走并流传在网络上了。
   (四)侵犯著作权人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网络著作权人也享有这一权利,有的图书出版商未经创作者许可,将微博幽默段子集合汇编发行幽默图书,也未通知著作权人或给予著作权人相应报酬的这类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人发行权的行为。
  [2]
   (五)非法转载到其他平台
   自媒体时代下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且不限于一个平台,创作者不仅要警惕自己的作品在发布平台上被抄袭,也要注意其他平台上的动向,这也更使创作者对自己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不从心。也正是由于转载到其他平台不易被原作者发现,更多侵权者会选择非法转载的方式发表他人作品并以此盈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可非法转载著作权人的原创作品。非法转载的,应当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网络环境鱼龙混杂,侵权行为屡有发生,网络侵权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成本小、后果严重的特性,基于微博环境的特殊性质,其著作权的保护也面临着困境,本文基于以下几点进行详细论述。
   (一)对于侵权人的难以认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人认定的困难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微博平台处于一种匿名发言的状态,这也是互联网言论戾气严重的一个原因,实名制的未完全落实导致难以追踪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且具有技术性的侵权者还会通过网络技术“隐身”,使追踪的过程更加难以实现;其次,微博用户数量庞大,一个被侵权的微博可能被转发了上百万次,著作权人想寻找侵权的源头无疑是大海捞针,且正是由于转发数量庞大,不知情的微博用户也难以找到原创者在何处;最后,微博著作权侵权具有跨地域性,侵权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都难以确认,侵权的具体细节都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以上造成了微博著作权侵权人的难以确认性。[3]    (二)取证困难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证据大多都是侵权人自己发布的涉及侵权的微博,侵权者可以方便迅捷的通过注销账号、删除侵权内容等方式毁灭证据,从而使著作权人难以取得证据。微博上的电子数据的难以保全也成了著作权人取证路上的一大阻碍,著作权人能做的似乎只是通过截图作为证据,但是截图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还有待讨论,存在争议。
   (三)法律的滞后性
   微博作为新兴而具有代表性意义的自媒体平台,其自身也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不停的改进和进步,其所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上涨,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有些偏僻的方面存在法律的空白这种情形时有发生。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根据互联网的发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添加,如前文提到的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加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等,但针对微博这一领域的立法还不足够,给了侵权者有钻空子的空间。
  四、对当今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由于微博内容相较传统作品篇幅较少,普通人因为微博著作权被侵犯而诉诸法律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还较小,且由于本文上述所提及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微博著作权维权显得更加举步维艰。对此,笔者对当今微博著作权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立微博著作权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现今没有针对微博著作权领域的法律,实践中运用的著作权法也主要是偏向于解决传统著作权侵权情况,故应针对微博著作权的法律缺失建立完善立法保护体系,如对细化对微博转发权的具体规定、实行微博实名制注册登陆、建立微博数据证据保全制度等。[4]
   其次,提高網民法治意识也是刻不容缓的一步,如今微博平台抄袭盛行,维权困难较大原因也是网民的法治意识不够。较多人认为,微博内容不同于传统的创作作品,只是一段较短的文字或者图片等,且创作者选择将创作内容放在公开的网络上,就标明了别人可以复制粘贴引用。这其实也是网民对于著作权法律意识缺失的体现,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微博著作权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法治意识。
   五、结语
   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人们在享受着自媒体时代带给我们的便利与利处的同时,也应该共同维护健康美好的网络环境,提高法律意识,法律规制也应该与社会共同进步,与时俱进,为创作时代和原创者们保驾护航,共同建设良性发展的网络空间。
  [参考文献]
  [1] 陈飞霞.图书馆微博应用现状对比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4,36(04):138-142.
  [2] 姜颖,穆颖.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3(06):28-30+32-33+31+34-36.
  [3] 林童薇.浅析微博著作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10):216+248.
  [4] 周子晴.试论微博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8(05):47-49.
  (作者单位: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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