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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公平观对学生公平感的建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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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在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马克思公平观贯穿着马克思的整个思想体系,马克思公平观对于学生公平感的建立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公平观 生产力 学生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21—0040—02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应通过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方式,形成全面的社会治理体系,使得社会秩序稳定、持续,进而在教育领域中,使学生感受到充分的公平感及幸福感。
  一、马克思公平观的形成与发展
  马克思在其理论体系中,并未单独就公平观念进行阐述,但公平观念始终贯穿于马克思的思想体系。马克思公平观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辩证吸收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公平思想中的合理部分,并加以改造,最终形成系统的马克思公平思想体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初步探索阶段
  在19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马克思对于公平的观念非常抽象。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德默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中,提到了关于公平观的观点,即个人平等。马克思对于伊壁鸠鲁的一些观点进行辩证地理解,认为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都能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彼此之间无任何差异性。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逐步将公平问题上升到社会这一层面。并通过对社会上存在的一系列现象的思考,马克思逐步意识到,法律是服务于特殊的剥削阶级的。而马克思认为,任何一个阶级都有享受平等自由的权利。
  此时,马克思的公平观念仍然处于初步探索时期,还未意识到,生产力在实现公平的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
  2.深入发展阶段
  在19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马克思发现:在有前提的条件之下才能够实现公平,他开始关注物质基础与社会基础方面。
  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决定历史,物质也是先于人而存在的,而非人创造物质。因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异化劳动是使得社会出现不平等现象的因素。手工作坊被资本主义大工业所替代,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者的产品进行不平等的分配,这是劳动出现异化的主要根源。因此,马克思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阐述,由于社会出现分工,不同的私有制形式开始在人类社会中出现,使得社会出现阶级关系对立现象。他认为按劳分配的方式缺乏公平,而真正的公平应实施按需分配。因此,在这一阶段,马克思明确了唯物主义公平观。但未更深入分析社会上产生不公平现象的真正因素。
  3.理论成熟阶段
  在19世纪70年代后期,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对蒲鲁东的永恒公平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公平观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之内,是所处时代与历史的产物,即不可能是永恒的真理,而是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以上表明,马克思公平观念日趋成熟,以上述研究为基础,明确消灭阶级差别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实现公平。
  二、马克思公平观的特征
  马克思驳斥了黑格尔的唯心史观,明确应以辩证唯物史观来看待公平问题,同时,马克思也驳斥了蒲鲁东的“永恒公平观”和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观”等观念,他认为,公平具有历史性、阶级性与相对性的特征。
  1.历史性
  公平具有历史性。从历史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于公平的评判标准由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变化,通常,人们对于公平的认知也会经历“否定—肯定—再否定”的过程,因为社会环境的变化,人们对于客观事件的评判标准也会变化,而公平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受社会环境所影响,不可能永恒不变。马克思提出,公平是歷史与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代表着各个阶级之间的利益,而且,公平观念需要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之下才能形成,然而,这里所需要的客观条件需要经历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每个时代的公平观都会带有其时代的特征。
  2.阶级性
  公平具有阶级性。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来看,自社会产生阶级以来,社会就被分为不同的等级,人们的社会地位也会因其所处的阶级不同而发生改变。如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奴隶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奴隶主们可以随便处置奴隶,奴隶仅仅被作为物品,因此,公平是奴隶主们之间所讨论的;在封建社会时期,公平是统治阶级和封建贵族之间所讨论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公平是属于占有社会大部分财富的统治阶级的,公平仅存在于统治阶级内部,无产阶级的利益永远不在统治阶级的考虑范畴之内,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打着人权、自由旗帜的虚伪的公平。而马克思的公平思想是要为全世界被压迫的阶级和无产阶级争取利益,由此可知,马克思的公平观具有阶级性。
  3.相对性
  公平具有相对性。马克思认为,在一定的客观背景之下,将会以他人或其他事件作为参考标准,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即使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事件之中,也会产生不同的标准,或者同一个人的不同时期,其判断也会产生不同的结论,这就驳斥了公平存在永恒论的观点。如:在封建社会时期,封建君主或封建贵族认为某件事情是公平的,但在被统治的劳动人民来看,却有失公允。而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在出生时就注定了: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都是不一致的,而在成长过程中,由于受到成长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所影响,对于公平的标准也都是不一样的,由此可知,公平也不存在一致性。因此,马克思认为,公平具有相对性。
  三、对于建立高校学生公平感的实践价值
  学生公平感主要指,学生在面对学校内或所处社会环境中的某些事件带来的直观感受与判断。“学生公平感”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形:一是当学生认为学校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性时;二是当学生在进行学生工作时,如果未得到公平且完整的回复或对待时;三是当学生认为个人付出与回报不平等时。以上情形都会导致学生感觉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对待。马克思公平观对于建立学生公平感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1.有利于促进学校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保证学校的公平与效率,是确保学生能够全面发展的前提。但是公平与效率往往很难得到统一,因为追求效率的过程会导致社会环境的一些主体过于注重权利,导致失去公平。讨论马克思的公平观,有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与此同时,引导人们在发展的过程中,注意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在这一过程中,包括相对立的两个主体,即学校工作者与学生。马克思的公平观引导我们作出正确的抉择。
  2.有利于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
  马克思认为,每个人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是社会人。而我们要实现每一个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就必须确保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马克思学说认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一切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从而确立了马克思社会发展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延伸到高校教育领域之中,我们明确,学生在学校中占主体性地位,同时,学生作为社会人,需要公平,因此要实现公平,就需要处理好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前提之下,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只有学生得以全面自由的发展,社会才有未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9.
  [2]许庆朴.马克思恩格斯学说与中国现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2.                                                      责任编辑:景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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