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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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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之一,随着现代工业进程的加速,土壤污染的问题日益突现。根据国家首次全国性的土壤污染普查的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的土壤状态堪忧,土壤污染问题突出。本文从土壤污染产生的原因入手,对我国土壤污染的特征加以分析,进而刨析我国土壤防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寻求土壤防治的法律途径。
  关键词:土壤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一、土壤污染产生的原因
  (一)污水排放产生的污染
  在农业社会时期人畜所产生的粪便大部分都用于灌溉农田,而随着工业革命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出现了抽水马桶,污水没有经过必要的处理直接排放到江河中造成污染;工业废水污染。如冶炼、电镀、燃料、汞化物等工业废水能引起镉、汞、铬、铜等重金属污染;石油化工、肥料、农药等工业废水会引起酚、三氯乙醛、农药等有机物的污染。
  (二)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由于工业排放大量有害废气,例如酸雨的形成就是由于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燃烧、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原因排放大量废气所形成的。酸雨的形成会导致土壤中含有大量铝离子,植物长期吸收铝化物会导致中毒乃至死亡。且酸雨会导致土壤中的矿物质加速流失,改变土壤结构,使原来肥沃的土地变的贫瘠,减少农作物的总体产量,例如小麦,在酸雨的影响下,产量大概将减少13%到34%。
  (三)化肥对土壤的污染
  化肥一般分为有机肥和无机肥。有机肥虽然养分种类较为齐全,但浓度却比较低,例如,鸡粪每100千克鸡粪含氮(n)1.6千克,磷(p2o5)1.5千克,钾(k2o)0.9千克。而每100千克尿素含氮(n)46千克,氯化钾含钾60%,100千克氯化钾含(k2o)60千克,相较有机肥来讲具有浓度高,释放快等优点,但由于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过量施用氮肥、磷肥、钾肥等化肥会造成土壤物理性质的恶化,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有毒成分增加,对人畜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四)固体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固体垃圾会导致土壤渣土化。特别是塑料制品会破坏土壤的团粒结构和保水能力如果直接作用到农田,即会影响庄稼的生长。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
  (一)土壤污染具有生态危害性。
  土壤一旦被污染,整个生态循环就会受到影响,据联合国2015年发布《世界土壤资源状况》指出土壤面临严重威胁同时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更是愈演愈烈至少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17.97%的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普遍存在镉、汞、铅、砷等重金属污染有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严重超标,土壤污染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有毒有害物质最终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机人体健康。
  (二)土壤污染具有隐藏性和滞后性的。
  相比较土壤污染而言,空气污染和水污染通常更加直观,可以通过感官检测出来。然而,土壤污染通常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土壤样本分析报告、植物质量分析报告、作物测试报告等方式加以确定。
  (三)土壤污染具有多样性和不可逆性。
  土壤污染常常是在多种有害物质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该物质被土壤吸收后,难以稀释降解,因此相对于其他污染而言,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一旦出现污染现象,仅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是很难恢复的。
  三、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期间较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環境侵权过程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三年内需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长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时效也只有20年,但是基于环境污染案件常常具有隐藏性,在损害发生时不能立即使人发觉,类如:日本的四日市哮喘事件,也是在很多年以后才大量爆发。因此针对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依据我国的诉讼时效以不能给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二)环境案件诉讼成本高
  环境诉讼案件因其案件的具有专业性强,取证难等特点,常常在诉讼过程中会伴随着高额诉讼费用的产生。例如发生在2017年1月25日的“常州毒地”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两个环保组织败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本来环境公益诉讼属于新事物,环保组织败诉也属正常,但要求民间组织承担如此高额的“天价”诉讼费用,的确有些灼人眼球。
  (三)执法过程中的困境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壤防治立法又更加完善了。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但是由于中国土地广袤,地区和地区之间常常存在差异性,类如:执法人群对环保意识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都会影响到在发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四、我国土壤防治法律建议
  (一)制定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我国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了弥补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漏洞,通常依靠制定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方法来解决相关问题,使法律能够正确适用,公平审理案件。《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解释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实践中对法律未规定的地方进行立法解释,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如果存在立法解释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形势,通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对相关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
   (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虽然规定了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基金的适用对象、如何适用、适用标准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建立防治基金的过程中,应利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防治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土壤基金的管理的水平。使基金能及时有效的运用到土壤防治中去。
  (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离不开社会群体的监督,在土壤防治过程中应加大环保的宣传力度,呼吁公众参与监督重点企业。根据每年做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各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定时向社会公开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排放方式以及该地区所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在相关的政府网站上引导公众参与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加强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加大中央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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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许梅.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河北大学2019年硕士毕业论文.
  [3]陈炜.我国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探讨[J].问题探讨2019.⑻.
  [4]彭艳.《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环境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纵横2019⑽.
  [5]周全,葛察忠,等.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防治土壤环境污染的国际经验分析及借鉴[J].环境保护,2016(18).
  (作者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新郑 45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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