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用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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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保护制度已不能适应,在个人信用领域,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现状,导致了侵犯信用权的现象。但是,信用侵权现象的发生,造成了信用状况的无序和无序,严重影响了正常信用环境的建设。因此,人们需要对征集信用权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鉴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信用权独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限制了个人信用权益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分析
一、个人信用权的概述
(一)信用的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用是指贷款与贷款之间的关系。意思是债权人放弃使用自己货币或者财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不以现金抵押取得资金和商品,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对价或者履行承诺。良好的信用条件可以带来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经济效益,如信用条件好的贫困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自己办学,信用条件好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承担没有实体店的经营,降低销售成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良好的个人信用,可以对消费进行分期付款。
信用在法律意义上起源于罗马法,诚信是指与人格密切相关的信任和诚信。例如,当一个人拒绝还债或做一些不道德的事情,从而降低了他的名誉和人格时,就会出现“人格减损”,他就没有完整的家庭权利、公民权利和人格权。
(二)个人信用权的内容及特征
个人信用是指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基于他人对其履行合同能力、偿还债务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的信任,有权延迟偿还债务。个人信用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享有良好信用权的自然人并不意味着具有良好的经济地位。良好的信用只是他获得财产利益的一个条件。信贷不能与没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货币或商品混淆。信用权个人具有恒心,个人信用权是基于他人对自己的契约能力、信心和对偿还债务能力的信任来偿还债务的,但这种信任也随着特定自然人的社会活动、心态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个人信用状况的变化,特定自然人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发生了变化。
二、我国个人信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权的性质尚未明确
学者李新天和孙聪聪认为,信用权具有无形产权的属性,类似于知识产权。但是,以债权债务为基础的个人信用权属性,并不能完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李新天,孙聪聪.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J].时代法学. 2012(03).]。学者张继红认为:个人信用具有获取利益的目的。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民事主体的信用也可以看作是商人的信用。此时,个人信用的财产利益将得到充分体现,信用权可以界定为商业人格权[ 张继红.个人信用权益保护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之道——以个人信用权益纠纷的司法案例(2009-2017)为研究对象[J]. 法学论坛. 2018(03).]。学者王利明则认为:个人信用权是指個人保留和保持特定民事主体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信任和评价的权利[ 王利明. 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J]. 现代法学. 2015(03).]。
(二)个人信用权的立法模式尚存差异
目前各国(地区)对信用权的保护采取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有“分期出售”的,美国以日本为代表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中的间接保护模式,即通过界定民事主体的个人信用权以间接保护信用权的利益为目的的信用方式个人信用权,以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直接保护模式,即通过直接确认信用权的概念来保护个人信用。
(三)个人信用征信体制尚不健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每年都会收到上千份针对其个人征信报告的异议申请,随着新型支付方式和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针对个人纠纷和申诉商业银行信用事件的人屡见不鲜,而上述情况和案例逐年增多,这些都表明个人信用的建立和征信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方面,更能体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社会管理职能。但是,由于个人信用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属性,在自然人信用权受到侵害时,需要更多的民法救济。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保护信用权的民事立法。
三、对我国个人信用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个人信用权作为人格权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
由于个人信用权是特定民事主体利用其经济能力和信用品质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相应信赖利益的权利,它与人密切相关,因此将个人信用权的法律属性定位为人格权是合理的。在今天的实践中,当民事主体的信用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救济,只能通过名誉权等类似人格权加以保护。
(二)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措施予以安排
通过确立信用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为信用权的权益界定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为了使个人征信活动中的信用权得到充分保障,完善个人征信制度,提出相关措施,对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传递到使用的各个环节采取具体措施,以便更加有效信用权益保护。
(三)政府和市场结合的个人征信体制予以建立
政府职能部门调查收集信用数据,形成大型数据库,相关专业信用调查评估机构对信用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科学、权威的信用调查报告。每个公民的信息资料分散在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只有政府职能部门有权收集,有效地保护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了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非法侵害。
四、结语
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信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现行民法没有直接规定个人信用权,因此民事主体的信用利益保护更依赖于道德约束和其他人格权的间接保护,这无疑是不足的。
参考文献:
[1]张继红.个人信用权益保护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之道——以个人信用权益纠纷的司法案例(2009-2017)为研究对象[J]. 法学论坛. 2018(03).
[2]王利明. 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J]. 现代法学. 2015(03).
[3]李新天,孙聪聪.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J].时代法学. 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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