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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李洋

  摘  要:我国在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方法》,通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审核管理办法》执行效果分析,其中存在些问题有待解决,为此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该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明确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进一步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进行分析。
  关键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细化管理  事后监管
  中图分类号:U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09(b)-0080-02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航评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的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编制内容以及审核要求,为此,将《航评审核管理办法》进行落实,对于我国航道通航而言,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需要对其中所蕴含的内容进行准确的分析跟理解,根据内容来开展实际工作。
  1  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的《航道法》中由于没有细化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使用范围,使很多工程在评价审核或出现问题时无法应用《航道法》进行明确的审核和解决,为此要进一步细化评价审核所适用的建设类型的项目。需要考虑到,由于我国航道工程项目类型非常多,为此,《航评审核管理办法》主要对常见的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河、临湖、临海等类型的工程进行评价审核细化,以此来确保此类常见的工程在评价审核时能有所依据,找到相应的规定和解决方案,为我国工程质量的提高做出积极的影响,也能够保证我国航道行业能够快速的展开,提高行业整体的经济效益。
  2  明确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
  在我国现行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办法中涉及到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具体规定,这一点解决了以往我国由于航评报告编写不够准确、内容不够精准,进而导致的工程以及项目出现问题。在《航评审核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说明了以下几点:
  (1)所有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要按照我国《航道法》中規定进行报告的编制,所有的建设单位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报告的编写。
  (2)航评报告在编制时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去编写。没有按照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进行编写,相关单位可不予受理,甚至不批该项目或者该工程。
  (3)在编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时,要在其中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该工程项目所在的河段、湖段或者海域的通航环境,对通航环境进行分析,并且还要对选址进行评价;在该次项目中所使用的技术要将其技术参数以及技术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并且要在航评报告详细体现。而对于所选择地址、航道条件、港口以及航运发展等等不同的影响进行分析。与此同时,在编写航评报告时,还要考虑到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是否会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一旦造成影响应该如何解决,如何保障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措施等等,在面对这些问题时,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4)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就通航影响征求相关部门和涉航企业意见。根据意见,及时完善资料优化方案,以此来提高编写报告的全面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
  3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在当前对《航评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分析时,发现在实际应用时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可能导致《航评审核管理办法》的执行效果不明显 ,其中包括部分航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深入学习《航评审核管理办法》,没把《航评审核管理办法》的精神要求吃透;在《航评审核管理办法》出台后,没有结合本部门实际去修改自身的航评审核的规定或流程,导致《航评审核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不到位;在事后监管方面,目前交通系统正处于改革过程中,各地陆续成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面临工作职能转变时期,可能会存在监管松懈,甚至出现监管真空期。“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机制实现了监管的透明化,但是随着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在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时抽到非航道执法人员,对航评审核事项了解不够,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
  为了更好地解决《航评审核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建设单位、管理部门、航评报告编制机构积极开展《航评审核管理办法》的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对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的理解以及认识,能够深入理解《航评审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完成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或者审核,确保《航评审核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地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同时也充分发挥媒体和宣传平台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得更多的人了解《航评审核管理办法》,特别是对于相关的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等等。要不断地加大整体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从而让社会公众了解《航评审核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保证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都能够受到社会的监督,让社会监督做为审核管理的保障之一,为《航评审核管理办法》的执行加一道保险。
  其次,在开展航评审核工作之前,审核单位要在严格遵守《航评审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当地航道的相关情况和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细化本单位的航评审核管理制度和审核流程,从受理、审查、审批各个环节都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审批。在航道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时,还要书面向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这些都需要各单位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定。
  最后,在事后监管过程中,特别是成立交通运输系统综合执法机构,转变工作职能的时期,应继续做好监管工作,强化对监管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监管松懈或监管真空期。在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的监管机制过程中,应制定包含详细的监管流程、监管内容等等的“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规定,即使非航道专业执法人员,在按照监管规定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正常开展监管工作,对项目实施有效监管,让监管机制更加规范化,从而彰显《航道法》和《航评审核管理办法》的权威,也保证了航道健康快速的发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当前对《航评审核管理方法》的执行情况分析,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为此需要积极的去宣传,根据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细化规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以此来保障《航评审核管理办法》的权威和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1] 陆民敏.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切实保护航道及航道资源——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解读《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J].中国水运,2017(4):10-11.
  [2] 解曼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J].中国海事,2017(4):24-26.
  [3]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N].中国交通报,2017-02-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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