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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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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对于实现农业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平山县农企利益联结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旨在保障多方利益,实现和谐发展、共赢发展。
  关键词    农企;利益联结机制;河北平山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9)22-0211-01                                                                                     開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农民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实现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的纽带,是搭建“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农民是农业产业主体,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载体,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稳固利益共同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增收的有效渠道,是推动龙头企业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对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乡村产业振兴都具有重要意义[1-2]。
  1    平山县农企利益联结主要模式
  平山县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模式,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等措施,激发了产业富民新动能,创新发展了5种利益联结模式。一是“三金”模式,即农户将土地、资金等资源入股企业,通过流转得租金、入股分红金、务工获薪金的收益模式。二是“大园区小业主”模式,即由企业出资修建棚室,整修土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农户小单元竞争承包,签订管护合同,实现“不离家门创业,足不出村打工”。三是“订单生产”模式,即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农产品的品质、时限、收购价格等事项,农户根据合同组织生产,企业按合同要求收购农产品。四是“服务参与”模式,即农户或合作社组建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龙头企业的生产物资、设施建设、专业服务等产业发展的各环节,从中获得利润。五是“小业主大园区”模式,即龙头企业利用农户的政策资金在产业园修建设施,由龙头企业托管,农户按入股金额分红,化零为整实现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提高产业效益。
  2    农企利益联结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与农户利益分配不均衡
  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经济基础、市场地位的不对等,导致农民经常处于被动地位,缺乏利益联结的构建和收益分享比例的话语权,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享有与风险承担不匹配。
  2.2    双方诚信不足,违约时有发生
  在订单模式下,农户主要是为企业提供初级农产品,企业负责收购、加工、销售。虽然签订了协议,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农户可能违约销售给更高价的买家,企业也有可能不履行契约找到更便宜的卖家。
  2.3    龙头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偏弱,利益联结不够牢固
  平山县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没有深加工类企业,产业链短、附加值低,抗风险和带动能力偏弱,难于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对农户的持续性带动,影响建立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牢固性。
  2.4    服务参与能力较弱
  能真正实质性参与到产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较少,即使参与也是初级生产环节的专业化服务,不能渗透到生产的高附加值环节,收效较低,不能长期维持。
  2.5    农民合作社作用不明显
  很多农民合作社形同虚设,不能有效组织农户参与产业发展。由于农户分散经营,成本较高,合作社作为联系农户和龙头企业的纽带,组织带动农民的作用不明显,起不到联结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作用。
  3    完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建议
  3.1    创新利益分配机制
  根据利益创造贡献度确定利益分配机制,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合作社推动、农企负责的收益分享谈判机制,确保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从而促使农企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共同体,发挥各自利益创造功能,创造更多的利益,实现双赢发展。
  3.2    做强做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利益联结机制的载体,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内外市场,要把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作为核心,在政策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放等方面进一步向代表平山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标准高、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倾斜,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带动能力[3]。
  3.3    提高农业合作社组织能力及管理水平
  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模式,抓好合作社这个联结农民与龙头企业的重要中间环节,规范其运营、加强其管理、加大其扶持,提高其竞争力,让合作社作为农民的代表与龙头企业进行谈判、交易,既能维护农民的利益,又有利于稳定利益联结模式。
  3.4    丰富农户利益联结形式
  在农户与龙头企业直接开展合作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资金、大型农机具等入股组成股份合作组织,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体,在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资金互助等方面与龙头企业开展广泛合作,共同参与产业发展,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民分享农业全产业 链价值链增值收益[4]。
  3.5    建立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提高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法律意识,采取订单制式合同、公证制度、第三方担保等措施,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开性。建立相关执法体系,依法监督合同的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确保农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4    参考文献
  [1]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分配机制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4.
  [2] 满海红,张强.农业产业化中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J].地方经济,2008(12):106.
  [3] 王伟.建立完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探索[J].农村工作通讯,2018(22):55-56.
  [4] 钱淼,马龙波.合作社为枢纽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研究:以山东省院东头镇茶产业为例[J].林业经济,2018,40(1):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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