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PSR-AHP模型的经济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效果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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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权益的保护面临着农民居于弱势群体地位的重大现实问题,为避免农民在弱势群体旋涡中越陷越深,需要从平衡协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极度促进与极度限制兼具方面具体化经济法的各项准则,以此为视角保护农民权益。为评价经济法对于农民权益保护的效果,引入PSR-AHP模型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以陕西省为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经济法对于农民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效用,但是在立法、执法层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未来经济法变革需要从这两方面进行重点完善,以真正发挥保护农民权益的效用性。
关键词:经济法;农民权益;保护效果;PSR-AHP模型
中图分类号:DF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20)02-0176-04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20.02.03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Research on the eval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by economic law on the PSR-AHP model
YANG Bei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Affairs,Shaanxi Jiaoto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Xi’an 710018,China)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facing a major practical problem of the status of farmers in vulnerable groups. In order to prevent farmers from getting deeper and deeper in the vortex of vulnerable groups, it is necessary to specify the principles of economic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balance and coordination,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extreme promotion and extreme restrictions, and to protect farmers' rights from this perspective. In order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economic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PSR-AHP model was introduced to construct a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and an empirical analysis was conducted using Shaanx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he results show that economic law has a certain effect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there is a certain lag in the legislative and law enforcement levels. Future economic law reforms need to be improved from these two aspects in order to truly exert the effectiveness of protecting peasa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 economic law;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effect; PSR-AHP model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农民权益保护为其核心所在。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权益受损、农民弱势地位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及社会各界的基本认同,并试图从法律、政策、制度等层面寻求解决方案,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民权益保护性有所提升,但纵观现状,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缺位、位阶过低、执行力度不足等,法律的刚性约束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农民群体被边缘化,弱势地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农民权益诉求得不到尊重、“失语”“诉说无门”等问题仍然较为凸出。可见,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和重要意义,而任何一种制度与措施要实现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均需要上升为顶层设计,成为法律规制的内容。为此,以经济法为视角,在分析农民权益保护重大现实问题的基础上,阐释经济法与农民权益保护的交点,并尝试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理清经济法视域下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效果。基于保护现状与农民权益诉求之间的差异性,以农民弱势地位为逻辑起点,从宏观立法设计和执行层面来强化经济法的顶层设计,以精准对接农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1 经济法与农民权益保护
农民权益是中國最大阶层的权益,保护农民权益,解决农民权益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1,2]。经济法中公共利益、适度干预、合理竞争以及弱者保护等准则为经济主体利益的平衡与维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为改变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扭转农民经济权益保护的不利局面作出了贡献,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平衡协调
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与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在此目标的推行过程中,需要坚持服务大局的根本导向,个体权益的保护应当为国家权益、集体权益保护提供服务,保障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虽然农民权益的保护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路径与核心抓手,但这并不表明要一味地对少数农民的权益持妥协的态度,而是应以对社会发展整体效益以及多数农民权益的保障为前提,进行合理平衡与深度协调[3,4]。
1.2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经济法重视公共权益以及弱者保护,这要求在保护农民权益时将公平理念体现出来,尤其是要以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为出发点,进行真正公平问题的考量,彰显新时期国家对农民权益的重视。对此,需要在构建权益协调机制时,制定各种制度彰显公平公正的态度,特别是做好机会、分配等的公平工作。而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顺利发展,公平又毋庸置疑地要对效率进行兼顾,这是顺应经济法合理有效分配经济利益与经济资源本质属性的体现。为了切实有效地提升农民群体的地位,让农民真正感受到利益上的共享与权利上的平等,应遵循效率准则进行初次分配,鼓励多劳多得,同时,把握全局权益进行收入再分配,将公平性体现出来,即在增量分配中强调效率优先,在存量分配中强调公平优先[5]。
2 经济法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效果评价
农民属于积贫积弱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等均处于困难或不利的弱势地位。回顾中国经济发展战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倡导“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选择以孱弱的农业为工业发展提供原始资本积累,致使工农业之间出现非常大的剪刀差,这种现象至今仍然存在,农民还在为此战略付出代价。城鄉倒挂税收政策的提出使农民利益与基层政府利益处于对立面,引发了农村治理上的危机。此外,一系列经济政策同样让农民遭受不平等待遇,诸多农村弱势群体陆续出现。
在政治与法律制度层面,由于受到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民遭受政治上的不平等待遇,强化了他们的弱势地位。基于“现代化范式”的支配,“都市化立法”直接将农民推向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这又造成了农民基本利益及权利保护上的缺失,有效的权益救济途径同样欠缺,农民被动成为权益实现程度最差、最易受到侵害的群体[6]。
小农经济思想在中国社会历史中根植了几千年,在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之下,农民弱势色彩进一步加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市场将会逐渐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彻底改变其弱势地位需要长久的时间,农民平等地参与各方竞争难度仍很大。为扭转当前农民权益保护的不利局面,加强经济法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效果评价意义深远。为深化认知经济法对于农民权益保护的实际效果,为宏观法规制度的完善和设计提供方向指引,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搜集近年来中国农民权益保护的经济法内容,运用PSR-AHP评价方法构建模型,以陕西省为例进行实证分析。
2.1 PSR模型的构建
PSR模型是反映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理论框架,其运用压力-状态-响应的思维逻辑阐释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发生及如何应用的问题,在环境、经济、社会、农业等领域均有广泛应用[7]。将PSR模型引入经济法视域下农民权益保护的效果评价,以农民权益诉求作为经济法保护面临的“压力”,各项经济法保护制度作为“状态”,农民权益保护效果作为最终的“响应”。由此构成评价模型,具体见图1。
2.2 样本选取及数据处理
陕西省作为农业大省,依托丰富的农业资源,搭载农地流转的利好形势,正在逐步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尤其在经济法的产业政策、市场调控、农地流转补偿等制度的引领下,农民的就业、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权益得以优化,加速了土地流转和非农就业转化率。同时,也因为征地法规制度不完善、执行操作不规范,造成农民失地、失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以其为研究对象具有典型代表性。为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所有指标数据均来自2012—2018年《国家统计年鉴》《陕西省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和陕西省统计局、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官网公布的统计数据。根据不同类指标数据的差异,通过文献资料查询、数据搜集等方法,确定对应的计算公式,以实现各类指标的定量分析[8]。
指标权重直接影响评价结果,因此选用融合主观评价和客观数据的层次分析法确定压力—状态—响应各项指标。同时各指标的初始数据具有量纲和分布空间问题,需要进行标准化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构建n个样本、m个评价指标的判断矩阵R。
R=(xij)n.m
其次,对判断矩阵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新矩阵B。
B=Pij=
式中,Pij、xij分别为第i个指标第j期的量化值、原始数值,xj为第i个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坠j为样本标准差。
2.3 权重确定
选用专家打分法,采用九级标度法(表1)构建各级指标的两两比较矩阵,取18名专家的打分均值作为各指标的专家打分值,然后利用MATLAB软件构建AHP层次分析法,计算各指标的权重。经由一致性检验,得出压力、状态的一致性检验值分别为0.029 6、0.031 5,CR<0.1,表明判断矩阵符合一致性要求,据此最终确定压力、状态指标权重系数。其中,压力指数代表农民权益保护诉求,状态指数代表经济法保护制度,响应指数代表农民权益保护效果。
2.4 压力、状态、响应综合评价指数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确定压力、状态指标的权重系数,根据下式计算2012—2018年的压力和状态指数。
Ei=∑WkiPki (1)
式中,Wki为某时期第k个指标相对于其位于的子系统的权重,Pki为第k个指标在某时期的量化值。 响应指数为陕西省农产品综合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总额数值,2012—2018年压力、状态、响应指数见表2。
结合表2压力、状态、响应指数,采用Excel绘制三者的时间曲线图,观测三者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得出经济法视域下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具体见图2。由图2可知,2012—2018年压力指数呈现持续上升趋势,表明农民对于当前的农产品产量提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劳动报酬、经济损失补偿、农地出租收入提高等权益保护的诉求较强。状态指数反映了经济法的保护政策制度,直接影响着农民权益保护的效果。状态指数的不断升高表明经济法对于土地征用补偿额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城乡人均收入比、农地流转数量等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代表了经济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力度。响应指数反映了经济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效果,依据图2可知,状态指数与响应指数的变化趋势趋同,说明经济法保护力度越大则农民权益保护的效果越好,相反,则会越差。综合压力、状态、响应三者的关系可知,压力指数即农民权益保护诉求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表明农民权益保护的需求较大,但是状态指数(经济法保护制度)和响应指数(农民权益保护效果)的增长小于压力指数,说明经济法保护制度相对滞后,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农民权益保护诉求,亟待强化和完善。
3 结论与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经济法保护制度滞后于农民权益保护的诉求,尤其在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充分的当下,农民群体陷入“失语”的困境,在当前的农产品产量提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劳动报酬、经济损失补偿、农地出租收入提高等的权益保护方面呈现弱势性,存在自主参与性不足和不平等性等問题[8]。可见,经济法作为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支撑之一,需要制度设计与执行操作的共同努力,才能发挥法律的刚性作用,重塑农民主体性地位,从而以此为支撑谋求正当的权益。完善经济法立法设计,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立法设计中,应明确政府在农民权益保护中的职责、任务和范围,并强化相关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规避国家公权力寻租行为或异化,增强其保护责任意识;且要规定政府应该以国家或农村整体经济发展为目的,确定农民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制定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和标准,让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强化其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还要逐步缩减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上的差距,并加大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帮扶力度,让农民权益保护的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惠及每个农民[9]。
其次,农业弱质性自然属性和农民弱势性现状,需要农村社区、农业行业协会、农村基层组织等社会中间层的保护支撑,对上其可充当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传播媒介,对下其可作为农民权益表达和保护的主体支撑。立法中应该努力补足这一空白,确立该类主体的地位,设定其成立、运行和解散的方法和程序,赋予其相应的法律职能。
再次,在产业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农村市场活动主体激增,一些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以深化发展,在带动农民增产增收等层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些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导向,经济立法设计和制度构建中应该明确该类主体的产权所有制、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解决其与农民在农地流转、土地所有及收益分配上的矛盾,以便在发生侵权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保护农民权益不受损害[10]。
总之,农民权益保护需要动态发展的视野,制定与应用经济法过程中必须践行收放结合的理念。面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政府部门应及时对农民新型权益加以明确,及时补充相关条文,增加农民发展利益,增强其权利的平等性。而在农民权益保护过程中,为确保共享性与公平公正性,需要对其权益作适当的限制,推动农民权益实现持续与最大化。在实际生活中,农民权益保护的最大促进准则与最小限制准则通常处于一种动态的博弈状态,法制部门应进行多方面的了解,不能为了少量短期农民权益的保护而损失更多、更长远的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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