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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及其规范策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德凰 邹自淼

  摘 要 教师惩戒权是国家相关法律赋予教师管理学生的职权权利,也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有的基本权利。目前我国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存在着惩戒行为背离了惩戒的目的、惩戒“过度”或“无度”、以惩代教等问题和误区。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法律制定、教师职业素质和教育行政管理三方面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教师惩戒权 教育惩戒 规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Punishment Power of Teachers and Standardized Strategies
  GAO Dehuang, ZOU Zimiao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1)
  Abstract The punishment power is not a necessary authority which is given by relevant laws of the state to manage students ,but also one of the professional rights that teachers should deserve. At present, the exercise of the punishment powerdeviated from thepurpose,such problems and mistakes likeexcessive punishments and unrestrained punishments or punishment instead of education exsit widely. This paper 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from law-making and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teachers as well as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ginst those problems.
  Key words the punishment power of teachers; educational punishment; standardized strategies
  
  早在2007年“两会”期间,邵喜珍①就呼吁把惩戒权还给教师。日前,腾讯和新浪等网站又纷纷转载了福建省政协委员、三明一中校长刘若嘉向福建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交《关于对“教育惩戒立法”的建议》提案,建议政府部门要尽快制定“教育惩戒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利,让教师敢管、管好学生。为了规范教师惩戒权,本文深入探讨了“教师惩戒权”的概念以及其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的规范措施。
  1 教师惩戒权
  1.1 教师惩戒的基本含义
  劳凯声等提出,教育领域内的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其中的“否定性制裁”是指“通过给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②
  根据上述分析,本研究将“教师惩戒”界定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依据一定的规范,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予以制裁,从而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并巩固的一种教育方式。
  1.2 惩戒、惩罚、体罚的比较
  1.2.1 惩戒与惩罚
  惩罚是有意地对犯过者施以痛苦、折磨、不舒服或损失等适量的报复,以期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③“惩戒”与“惩罚”是有差别的。首先,“惩”与“戒”是手段与目的关系,而“惩”与“罚”是手段与手段的并列关系。其次,从实施的目的看,“惩戒”注重达成戒除的目的;“惩罚”则强调对学生的不良言行的否定性评价。再次,从实施过程看,“惩戒”不仅包括教师否定性制裁的实施,还包括学生合范行为的养成;“惩罚”则强调教师单方面的制裁行为,对该行为在学生身上的效果不够关注。④
  可见,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惩戒”的教育性目的更强,更易于被人们理解和付诸实践,因而也更符合当前教育环境下倡导的教育制裁的实质目的。⑤
  1.2.2 体罚与惩戒
  “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小学教育中所施行的‘棍棒’教育的具体表现形式。”⑥“变相体罚”则是通过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增加劳动负担或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等形式出现的惩罚,如罚作业、侮辱等。
  从实施的过程看,惩戒是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尊重学生人格的前提下,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规约和制止的过程;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使违纪学生在身体上感到痛苦或心理上感到疲劳的惩罚过程,是侵权行为。⑦
  2 教师惩戒权确立的必要性
  2.1 当前我国教师惩戒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部分教师行使其惩戒权时,没有重视惩戒的教育性,而多是以惩罚代替教育。还有个别教师行使惩戒权是出于个人好恶,致使惩戒行为与惩戒目的相背离。其二,惩戒权使用泛滥。有些教师不知道“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把“体罚”当做正当的“惩戒”。因此,有关教师侵权事件时常见诸报道。其三,教师行使惩戒权时没有明确标准,经常对人不对事,违反平等性和同一性。常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2.2 有关国外教师惩戒权的启示
  目前,国际上一般都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但都存在教师惩戒。
  美国允许教师采取诸如口头训诫、放学后留校、惩罚性转学、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或退学等惩戒措施。日本政府公布有关体罚的注意事项中也明确规定:偷窃或破坏他人物品等,为了给予警告,在不致造成体罚范围内,放学后可将学生留校,但必须通知家长。
  从上述国外教育惩戒权的内容看,外国学校教育对于教师惩戒的共识是:在现代教育中,惩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一定要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惩戒方式和方法。
  3 我国教师惩戒权规范化的对策
  3.1 加强法规建设,使教师行使惩戒权有据可依
  首先,立法等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法规授予教师合法的惩戒权力,使人们全面了解教师惩戒权。而不要使其处理尴尬的两难境地。其次,相关法规要从教师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和性质出发,制定教师行使惩戒的具体操作程序,使其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可操作性。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再次,在制定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时,应秉承教育性、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弹性原则。
  3.2 提高教师职业素质,防止其过于依赖惩戒
  第一,学校要引导教师转变教学管理观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和教育方式。明确教学管理的目标,认识到惩戒是一种管理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融入到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中。第二,对教师加强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尤其要注重对教师的师德培养,让教师从情感上尊重学生。此外,教师的惩戒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而不能无原则。
  总之,“惩戒权”应以不伤害学生的身体以及自尊为基本原则。对于学校管理,惩戒不应取消,而应规范。要通过教师、学校和社会的多方努力,使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真正达到为了学生发展的目的。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教学机智的引发困境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0C09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 邵喜珍,女,1958年生,汉族,河北省栾城县人,中共党员。特级教师,国家级骨干校长,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全国“三八红旗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②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75-376.
  ③ 欧阳教.德育原理[M].台湾:文景出版社,1990:298.
  ④ 苏静.论中小学教育中的惩戒及其应用[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06-109.
  ⑤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75.
  ⑥ 王焕勋.实用教育大词典[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446.
  ⑦ 姜冬梅.正确面对惩罚教育[J].山东教育,2003(3):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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