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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社会文化心理认同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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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惩戒作为教育的辅助形式,本应是教师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常手段,近年来却屡屡遭受社会的口诛笔伐,重拾与废除教育惩戒权的争论一直不曾停歇。探究教育惩戒被排斥的原因,纵然有几十年独生子女政策造成的家长对孩子的过分溺爱,以及一些媒体的片面报道和过度渲染因素,但深层原因还是教育惩戒背后的社会文化心理认同缺失。社会文化为何不认同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心理认同的社会文化该如何形成?本文将就教育惩戒社会文化心理认同的伦理思考进行相关阐述。
  一、教育惩戒权社会文化心理认同缺失的原因
  1. 教育惩戒认识的模糊。“惩戒”一词在《辞海》中的注释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教育惩戒就是对学生在校园中的不当行为给予恰当的惩罚,从而起到警醒作用的一种教育方式。社会普遍模糊了惩戒和体罚的概念,把惩戒等同于体罚。《现代汉语词典》中“体罚”一词的注释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惩戒和体罚的内涵与表现形式有部分相似,但在本质上却大相径庭。惩戒的目的在于“警醒”,“惩”只是一种手段,“戒”才是目的,惩戒是管理的一种艺术。体罚单纯指对身体的责罚,惩戒的范围却大得多,包括精神上的批评处分、身体上的惩罚、物质上的赔偿等。
  2. 教育发展的时代特征。平等、尊重是教育的前提,也是现代教育思想极力倡导的价值理念。近年来,随着“赏识教育”理论思潮的兴起,以及“以生为本”观念的深入人心,鼓励和表扬成为了教育的主流。加之社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高度关注,以及保护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的片面强调,极大程度地忽视了教育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
  3. 教育惩戒程序的不规范。目前,我国尚无对教育惩戒权、惩戒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教师的惩戒无法可依。学校规则则由学校内部制定,未征询和采纳社会意见,对违纪学生的处理难以做到公开透明,导致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常常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从而否定教育惩戒。
  二、教育惩戒权心理认同社会文化形成的意义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心理需要动因是社会文化形成的基础。因此,充分认识教育惩戒权的积极意义,使社会群体意识到教育惩戒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必需手段,教育惩戒权心理认同的社会文化才可能形成。
  1. 合理的教育惩戒是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从学生的个体角度分析,“赏识教育”对学生的优点轰炸,确实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成就感,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丢弃惩戒教育或批評教育。首先,教育实践证明,只接受“赏识教育”,而没有接受“批评教育”的学生,由于缺失承受失败和挫折的能力,走入社会后难以承受职场压力,更容易出现强烈的不适应。其次,通过惩戒产生的不良感受能抑制犯错学生再次犯错的冲动,对其他学生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从而发展学生的健全个性品质。
  2. 合理惩戒是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的需求。《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大力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公民美德,发扬社会公德,增强国家认同,引导广大学生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要认真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养成遵纪守法、遵守规则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公民意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未成年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公民意识的培养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公民意识包含责认意识、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等。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教育惩戒就是要让学生知道做人做事的规则,从小培养学生为自己行为承担结果的责任意识,学会遵守规则,坚守社会公德,做一个合格公民。
  3. 合理惩戒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需求。关于教育惩戒的纷争,各方的焦点都集中在被惩戒学生个体身上,而没有关注被惩戒学生周围的社会群体。学校是一个小社会群体,既然是群体,看问题的视角就必然不仅要有个体视角,也要有群体视角,因为某个学生的任何不良行为都可能损害群体中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对行为失范学生进行合理惩戒,就是维护和保障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公共社会性需求。
  三、教育惩戒社会文化心理认同机制的建立
  1. 程序的合法性。要使教育惩戒被社会文化心理认同,应努力让教育惩戒成为民主决策的成果。学校规则的确立,不能单纯由学校自己内部制定,要征求多方意见,征得家委会的一致通过,不能与未成年法等上位法律相冲突,并且明确教师惩戒权的独立使用和共同决议使用的边界。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适用的惩戒措施、执行程序,要征得家委会的共同决议。课堂教学中可以当场做出惩戒决定的细微违规行为,完全依照家校共同制定的规范条文和处理意见执行,有理有据,让社会信服。
  2. 处理的公平性。公平、公正是教育惩戒权确立的基石,教师不能因为偏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就对同性质、同程度的违纪行为轻描淡写,不给予其惩罚或者惩罚较轻,影响惩戒的公信度。必须做到,一旦学生出现违规违纪的行为,不管其家庭背景、学习成绩优劣等,都一视同仁对其进行惩处,不能带有主观意向,更不能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真相之前绝不作出草率的惩处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划清,处罚得当。
  3. 执行的严肃性。再好的规则和制度,如果不能按照规范去严格执行,那所有的规则就犹如一纸空文,形同虚设。既然有了“教育惩戒是让学生内心自省并且通过自省最终达到自我矫正的一个教育辅助方式”的共识,就要严格按照校园规则条文执行惩戒措施,不能为了规避惩戒行为可能引发的麻烦就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更不能为满足自己情感的一时痛快而对学生滥施惩戒,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必须体现教育惩戒的严肃性。否则,教育惩戒权社会心理认同文化就将难以形成。
  总之,教育惩戒权的确立,需要内外兼行,多方促进,多维并举,才能实现教育惩戒权社会文化的心理认同。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平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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