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用好手中的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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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美纽斯指出:“犯了错的人应该接受惩罚,他们之所以受惩罚,并不是因为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误。”杜威指出:“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孙云晓指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是脆弱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然而,由于缺乏立法界定,以及少数媒体“人性化”的宣传,一些家长和学生产生了错误认识,导致发生多起家长殴打教师、学生残杀教师的恶性事件。更可悲的是教师被殴打后,受到法律制裁的家长和学生少之又少,学校和教师变成了弱势群体。教育行政部门将“体罚与变相体罚”列入师德考核,但与“适当惩戒”无法清楚地区分。学校为了维护名誉、教师为了自保,要求教师不得惩罚学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放弃了对学生合理的惩戒权。
一、依法保护各方权益
当务之急,是立法界定学校和教师“惩戒”学生的“合法性”,对学生违纪类型,惩戒的形式、过程、要求等提出明确要求,让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的“惩戒”有法可依、依法处理。
对学生实施惩戒前,对学生进行语言教育,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错误,以及将要接受的惩戒方式和等级等,给学生为自己违纪行为申诉的机会,若情有可原,可减轻惩戒或取消惩戒。惩戒学生之前,要依法保护家长的知情权和学生的申诉权。教师在惩戒前主动与家长联系,说明学生所犯错误的来龙去脉以及将要实施的惩戒;惩戒后及时告知家长,要求家长关注学生受惩戒后在家中的表现,防止因学生被惩戒而引发其他事情。
二、提高对教育惩戒权的认知
提倡适当的惩戒教育需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权的认知。
1. 提高媒体认知。因为缺少法律界定,一些媒体为了发行量或其他利益,对学校或教师的惩戒学生行为,肆意负面宣传,或模棱两可报道,误导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对学校及教师施加压力,导致教育环境不畅,教师不敢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教育。在一些职业学校,教师为了明哲保身,甚至不敢过问学生的违纪行为。在立法明确规定教师具有惩戒权后,应该加大对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对于颠倒黑白进行负面宣传的媒体,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权利和名誉,追究涉事媒体及记者的责任,引导媒体实事求是报道,不以偏概全,畅通教育环境,为教育发展奠定良好的舆论导向。
2. 提高教师认知。惩戒权是教师应该具有的教育权之一,惩戒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教师应认识到惩戒的前提条件是“师爱”,不可借此发泄个人情緒,更不可以滥用惩戒,或对学生过度惩戒,惩戒不等同于体罚,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惩戒不是教育的“第一”选择,常规教育无效,学生屡教不改,再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学校应制定好各种规章制度,对适用惩戒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对惩戒的环境、用具、等级以及监督等方面进行细致明确的说明,并组织教师学习。
3. 提高家长认知。许多家长将教育行业当作服务业对待,以消费者的心态看待学校和老师。因此,那些溺爱孩子的家长,不讲原则地偏袒孩子,只“养”不“教”,还阻挠教师对孩子实施惩戒教育。学校应通过家长会对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予以宣传,对学校制定的惩戒教育的适用条件、范围、等级等予以公开。同时,做好《教师法》对侮辱、殴打教师处理规定的宣传,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无故殴打他人处理规定的宣传。一旦出现家长殴打教师事件,学校和教师应诉诸法律,通过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弘扬尊师重教的好风尚,震慑无视学校和教师尊严的家长,从而降低家长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阻力。
4. 提高学生认知。家长对惩戒教育的错误态度对孩子影响深远,导致学生难以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自私、固执,抗拒教师的教育。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颁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强化学生的法治教育。学校应通过校内网站、校报、板报等校内媒体,对学校和教师合法惩戒权进行宣传和解读,引导学生认可惩戒教育,认识到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是学校和教师具有的一种权利;通过对发生的学生殴打、伤害教师案例的分析,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到殴打、伤害老师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理使用惩戒权
少数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考虑不周到,不讲究方式,有的变成了体罚学生,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实施惩戒教育,要适时适“度”,讲究方法,小心谨慎。
1. 因人而异。因学生而异、因家长而异。不同的学生因为家庭背景、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对收到惩戒教育的心理反应各不相同。有的坦承错误,黯然接受;有的觉得憋屈,高声申辩;有的拒不承认,怒目以对;有的幡然醒悟,负荆请罪……因此,在实施惩戒教育前,要研究学生的差异,如“初犯”与“惯犯”、优生与后进生、男生与女生等,对症下药,依据规定谨慎选择惩戒的方式和等级。教师还要研究学生家长,对家长的文化程度以及性格、脾气进行了解,分析家长对使用惩戒教育和惩戒等级的认可度,主动与家长联系,避免与家长产生分歧,造成家校之间的矛盾。
2. 因“错”而异。实施惩戒教育要考虑到学生犯“错”的性质、影响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合理地实施惩戒教育。校方制定详细的校纪班规,并明确规定惩戒教育形式,如训斥、罚站、罚写作业,违反了社会公德可罚背公民道德,违反了法纪法规可罚劳动等。相同错误,可依据“危害”程度的高低,规定惩戒的强度,如作业量的多少,体力劳动的强度等等。
3. 因时而异。中小学生身心还在发展,考虑问题不周到,会冲动违纪。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要考虑到维护学生的自尊,不当众惩戒,让学生有个冷静、自我反思的过程,对违纪行为具有一定认识后,单独交流,让学生认识到错误,心甘情愿地接受惩戒。同时,实施惩戒教育时间跨度不能过大,学生违纪后惴惴不安,教师长时间不采取处理措施,学生心神难定,且时间跨度过大,容易失去教育(包括惩戒教育)的最佳时机。
全国人大代表、石家庄市第二中学校长邵喜珍认为,作为教育的艺术,教育惩戒更是一种博大的爱。适度惩戒学生是教师一项基本的教育权,更是一种教育责任,不该因任何理由完全放弃,而只“教书”不“育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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