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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李子涵

  摘 要:日韩独特的司法研修制度在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两国培养了大量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在法律职业考试资格改革后有所改善,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希冀能够充分考虑该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善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日韩; 司法研修制度; 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9)05-158-001
  一、日韩司法研修制度的现状
  (一)司法研修的概念
   司法研修院,或称司法研修所,是目前日韩两国通用的法律职业职前培训模式。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起源较早,始于1947年,韩国则在1971年建立司法研修院。司法研修,顾名思义,旨在通过对实务知识的学习和训练,使司法研修生最大化地参与到法律知识的实践中,通过具体体验以熟悉和掌握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运用技巧,是综合培养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机构。
  (二)司法研修的定位及作用
   日韩两国在该制度的设立上,目的较为简单明确,即希望通过该制度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养有序衔接起来,使将来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道德意识和较强的国民服务精神,以弥补高校中法学教育的实践不足等缺陷。所以,日韩两国均将司法研修作为考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阶段。
  二、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养的现状
  (一)法学教育的定位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但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辅助的关系却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本科教育旨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其根本属性是职业教育。《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了获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应有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学位能力和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法硕教育已经被明确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其中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强调复合型,法学专业毕业生强调专门型。[1]
  (二)法律职业获取能力考察的局限
   实践中,对于法律职业认证的最大问题莫过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是否真的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2018年的首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缔了以往的国家司法考试,改革的亮点在于较为严格地限制了报名条件,非法学专业的高校生未来将不得报考,确保了法治专门队伍在理想信念、职业伦理、专业知识、思维方式与职业技能方面达到要求。[2]但是,却仍未对司法实务训练方面做出相关规定,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之间的实践差距问题仍未得到妥善的处理。
   对于想从事律师行业的法律人来说,经过法考之后,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然后獲得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始得从事律师职业。对于想从事法官或检察官的法律人而言,则另有国家相应的岗前培训。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实并不能检测出考生是否具有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高尚的道德素养等。
  三、司法研修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确保法学教育的纯粹性
   我国法学教育除了法学硕士和博士的培养外,注重的是一种职业化教育,但是这并不能否认通识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占比。当下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一个缺陷就是在法律实践培养的呼声中日益衰弱了理论知识的培养。我们一边担心过多的注重理论会培养出和实践脱节的学生,一边又要担心理论不足则连实践的基本能力都没有的情况,所以法学教育一直在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来妥当处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但是各地、各高校的学生质量和地区发展水平又差距较大,从而难以确立一个较为普适的标准。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或许能够给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更多的选择空间,让高校在法学教育中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理论知识。对于实践技巧和社会责任的培养,可以部分让渡给司法研修制度。
  (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融合
   法律知识的同构性使得法律职业之间的联系以及交往变得密不可分,当下我国各种法律职业的实践培养却各有差异。诚然工作性质和种类的不同必然要去采取不同的实践培养模式,但是我们也应当考虑统一的职业实践培养所能带来的益处。这些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司法研修院接受培训的两年间,相互之间不断加强交流,在法律意识和人生观方面加强沟通,形成共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司法观、职业观,初步形成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意识。正是这种共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司法观、职业观,法律职业一体化意识造就了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3]
  (三)提高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性和责任感
   司法研修能使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在接下来两年或一年的时间内完全将学习的重心放在实践应用上。司法研修提供的实习不仅能帮助研修生熟练掌握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而且能亲身体会到在具体案件中呈现出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律职业群体的特殊性在于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们都是维护公平正义,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群体,修院的设置,能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责任讲座、公益社会服务活动等为研修生培养、践行社会责任,养成服务社会的意识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这是高校中法学教育所不能全面涵盖或者不能直接传授的学习经历。
  四、结语
   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在理论知识培养和实践教学中难以确定一个合适的度,律师执业前的实习又存在着众多弊端,法官、检察官的职前培养模式难以满足实践的需求。日韩两国的司法研修制度对于解决当下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衔接的不畅上具有独特的指导作用,希冀能够充分考虑该制度的可行性,以解决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职业一体化。
  参考文献:
  [1]袁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8(10),75-80
  [2]黄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6),17-20
  [3]栾少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司法研修制度[J]中国法律评论,2014(3),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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