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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高校校友工作的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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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我国高校校友工作处于一个空前发展的新阶段,同样,在校友工作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困惑,透露出潜在的问题。在实践中,明确校友概念是解决诸多问题的关键;高校校友工作与高校校友会工作在组织形式、主体、宗旨方面都有显著不同;提出高校校友工作新理念;规范高校校友会与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之间的关系;探讨高校校友与高校教育基金会工作运作模式。
  关键词:新时代;校友工作;高校校友会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全面实施“双一流”建设的新阶段,我国高校越来越重视校友工作,高校校友工作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然而,在高校校友工作理论与实践上,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对校友的概念界定,高校校友工作与高校校友会工作之间的相互关系,高校校友会与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的关系,高校校友工作与教育基金会工作的运作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探析。
   “校友”概念的界定问题
  1.校友概念没有统一定义,高校多自行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校友的定义有多种表述。比较典型的是“凡是在本校学习过的学生(包括研、本、专、进、函、夜)和工作过的教师都是本校校友”[1],这是一个描述法与列举法结合的定义,对“本校学习”用列举法进行了补充说明,但这一说明把学历教育与教育形式两种分类混合在一起。例如: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也是学历教育,可以包含在研、本、专中;按教育形式,培训、旁听、电大、自考等又没有纳入。
  在我国九校联盟(C9)高校中,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外,都有学校层面的校友会或校友总会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各校校友会章程对校友的表述各不相同。复旦大学校友会章程没有定义校友,而是沿用了《复旦大学章程》中对校友的定义,其他七所高校校友会(总会)章程对校友都有定义。从定义方式上看,完全使用描述法定义校友的有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而其他高校采用描述法与列举法结合的方式定义。从定义的范围看,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都被列为校友,是校友基本群体。另外,把具有名誉学位和工作过的各类兼职教授(如浙江大学、南京大学)、校董事会董事(如南京大学)视为校友,将在校生和在职教职员工视为校友的只有南京大学。虽非校友但对高校有较大贡献的社会友人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如浙江大學、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名誉校友称谓(如南京大学)。对历史上因院校名称变更、院系调整等情况下的校友界定,只有清华大学和南京大学有明确说明。对高校合并情况下的校友认定,各高校校友会(总会)章程都没有涉及。但从相关高校的调研来看,被合并高校的校友都默认为新高校的校友。
  没有明确、一致及准确的校友定义,导致实践上产生一些困惑。例如:如何准确把握“学习过”和“工作过”这两个概念,一个只有几天甚至更短培训时间的培训班学员是否是校友?离职的教职员工是否可以互称校友?非校友被聘为“名誉校友”后是否也是校友?更为具体的是,高校在开展服务校友的各项活动中如何确认校友身份,如校友卡申领资格的认定,哪些人可以上校友墙等。因此,准确定义校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对校友与母校概念的阐释
  在分析和理解校友定义的时候,校友与母校是不能分割的两个概念,只有将校友与母校联系起来分析,才能准确理解校友的涵义。
  母校是给予校友知识、智慧和精神的滋养之地,体现了高校“人才培养”这个中心工作。任何一位校友都经历了母校的培养过程。因此,一方面,从时间角度看,只有接受过学校培养的人,才能称之为该学校的校友。“曾受培养”是校友概念的第一个要素,是成为校友的一个必要条件。有学籍的各类学生,无论是毕业还是肄业都属于“曾受培养”;没有学籍,但通过进修、旁听、培训等各种学习方式,取得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的学生也可以称为“曾受培养”。接受培养的时间长短并不改变“曾受培养”的性质。离职的教职员工在学校工作期间是否也可以称“曾受培养”,可以商榷。但须承认两者的培养有不同的内涵。另一方面,校友本质上是“友”,从与学校的相互关系看,结束学业离开学校走向社会的人(简称为“社会友人”)是校友概念的第二个要素。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要素的人才是校友。根据以上分析,给出一个校友与母校的定义:曾受某一高校培养的社会友人是该所高校的校友,曾受同一高校培养的社会友人互为校友,而该所高校是这些校友们的母校。校友身份因学缘关系而产生,具有自然属性。由此可见:在校学生非“曾受培养”而是“正受培养”,不具备校友的第一要素,故常将在校生称之为“未来的校友”“准校友”等;高校的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员工不是高校的“社会友人”,不具备校友的第二要素,也不能称为校友。
  3.将非校友的社会爱校人士列为“校友”值得商榷
  对高校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爱校人士,给他们冠以“校友”不是很合适。这是因为,首先“校友”不是一个荣誉称号,不是尊称,而是一个身份,是一个群体资格。它是有一个对应的母校存在。二是虽冠以“校友”,但实际上是名义上的。这些“校友”是否愿意融入校友会,即使愿意,是否被校友会接受和校友认同都存在问题,此“校友”非彼校友。出现对社会爱校人士冠以“校友”的现象,其根本原因是高校对校友内涵的理解出现偏差,把“校友”等同于学校的“朋友”。因此,在高校层面将社会爱校人士聘为“校董”或授予“荣誉校董”等荣誉职衔,在高校校友会层面聘为“荣誉会员”较为合适。
  4.多校合并情况下校友身份界定及校友融合问题
  我国高校合并多有发生,合并的高校与被合并的高校有存在历史渊源的,也有毫无渊源的。被合并的学校校友是否自然成为合并后新高校的校友,引发了一些争议。这一问题主要看被合并高校的原校友是否具备曾受新高校培养这一要素,也就是说新高校是否可以继承被合并高校的人才培养成果。通俗地说,被合并高校的原毕业生是否可以称为新高校的毕业生。一般来说,新高校应继承被合并高校的所有资源,吸收、消化、融合被合并高校的文化形成新高校的文化。因此,被合并高校的校友应该是新高校的校友。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所高校文化的产生与其历史紧密相关,其形成是学校、师生、校友长期探索和实践的结果,得到一代代师生、校友的接受和传承,被合并的高校各有文化底蕴,要改变各所高校的文化尤为困难。所以,在高校合并中,文化的融合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是考量高校合并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校友文化是大学文化之一。同样,要改变被合并高校所固有的校友文化何其艰难,要改变甚至放弃原“校友情结”是万难之事。对同根同源的高校合并,可以着重挖掘共有的文化或印记,获得各被合并高校的校友认同。例如:苏州大学是由苏州蚕桑专科学校、苏州丝绸工学院和苏州医学院等相继并入成立的。苏州大学以同一个根—东吴大学,崇奉同一个精神—东吴大学精神作为校友融合的纽带,在东吴大学精神—“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的旗帜下顺利完成各校校友的大融合。对没有渊源关系的高校合并,采用既认同被合并高校校友的原高校校友身份,也认同其为新高校校友的“双认同制”不失为良策。例如:吉林大学是原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合并而成的,曾出现被合并高校的地方校友会仍以原高校校友会名义换届,产生异议。后采用“双认同制”,允许以原高校校友会的名义换届,从而成功融合。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并入上海交通大学成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后,没有注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校友会,校友会工作依然正常开展。上海交通大学校友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校友都可以参加上海交通大学及各地方校友会活动,兼顾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校友的母校情结,较好地实现了校友的融合。
   高校校友工作与校友会组织建设问题
  我国的高校校友会组织,有高校发起的高校校友会或总会(以下简称高校校友会),有国内各所在地校友发起的国内地方校友会(以下简称高校地方校友会),这两类校友会组织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和接受监督管理。校友在境外发起成立的校友会组织(以下简称高校境外校友会),由各境外所在地政府监管。
  1.高校校友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随着国内高校校友工作的开展程度不同,各高校的校友工作机构设置也有所不同。有学者把各种组织机构形式分为隶属型和独立型两类[2]。经调研,目前国内高校校友工作机构设置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又分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专职人员;二是内部设校友工作科室,有专职工作人员;三是内设校友工作办公室(副处级)。这一类高校的校友工作基本属于起步阶段。
  第二,多職能混合部处(办)。此类高校的校友工作处于良好的发展阶段。组织机构从校办脱离,成立了多职能混合部处(办),作为高校的行政职能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校友工作成为该部处(办)的主要工作之一,另外还包含教育基金会、地方合作、扶贫等,不一而足。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将校友工作机构名称设置为对外联络处(办公室)、对外合作处(办公室)、对外合作与发展处(办公室)、发展联络处(办公室)等。有些机构名称增加校友元素,如广东工业大学设校友工作及社会联络办公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设校友与社会合作处,西北大学设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极少数高校将校友工作机构设在社会资源处、科学技术处、发展规划处。
  第三,独立部处(办)。这类情况的高校,其校友工作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校友工作机构的性质有属于大学行政职能机构,也有属于大学直属事业单位。大多数校友工作机构名称为校友工作处(办公室);也有以校友会命名的,如北京师范大学、云南大学等将校友总会作为一个处级校友工作机构。
  2.“双一流”建设背景下的高校校友工作新理念
  目前,我国高校对校友工作越来越重视,高校校友工作已经成为高校的一项主要工作。高校校友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力、物力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部分高校的校友工作地位已经与高校中心工作相当。出于我国制度层面的因素,通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社会组织—高校校友会是挂靠高校,办事机构设在高校,成为高校的一个管理部门或其一部分,工作人员与资金都由高校提供。因此,易把高校校友工作与高校校友会工作等同起来。然而,高校校友工作与高校校友会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第一,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不论高校校友工作机构如何设置,都是高校的一个管理部门,没有法人资格。高校校友会是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是独立法人。其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理事会秘书处。有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是高校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受国家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主体不完全相同。有学者认为,高校校友工作“除了专责校友工作部门和人员以外,校内各部门、各院系及师生员工都关心参与校友工作,形成一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校友工作的局面”,提出“全员校友工作”理念[3]。可见,高校校友工作涵盖高校各个部门。服务对象不仅是校友,而且还拓展到在校学生,甚至是社会友人,并以有利于学校办学和发展为首要任务。因此,高校校友工作的主体大于高校校友会主体。
  第三,宗旨不同。高校校友会无论是在社会法人登记证书上,还是在校友会章程上都是把服务校友(会员)放在第一位,服务母校放在其次(如《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章程》),有些高校甚至没有提及(如《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因此,从各高校校友会章程看,高校校友会宗旨是服务校友(会员)、服务母校、服务政府与社会。而高校校友工作的宗旨可以概括为:服务学校、服务校友、服务政府与社会。其侧重点有明显的不同。
  综上所述,无论是参与高校校友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范围,还是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高校校友工作都远大于高校校友会工作,高校校友会工作只是高校校友工作的一部分。在“双一流”大学建设的背景下,我们对高校校友工作须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校友工作在高校“双一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双一流”大学不仅仅需要一流学科,更需要一流的校友工作,建设一流校友工作是“双一流”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此,我们要树立高校校友工作新理念,即高定位、高层次的领导机构,多职能、全员参与的高校校友工作模式。高定位—高校校友工作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并列为研究型大学的三大中心工作之一;高层次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学校校友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友工作委员会等校级领导机构;多职能—扩大校友工作组织机构职能,将与校友工作高关联度的职能,如校董事会、基金会、学生就业指导和国内合作等职能纳入到校友工作机构中去。以校友工作机构为主,多部门协同,全员参与,为校友、在校学生及爱校友人提供多层次服务,为高校“双一流”建设服务。   3.高校校友会与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的关系
  1949年—1978年,我国政府没有批准一家高校校友会登记注册。1979年,南开大学天津校友会获民政部门同意登记注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家高校地方校友会。1981年,清华大学常州校友会、天津校友会,浙江大学天津校友会,中国人民大学天津校友会相继获批成立。自此,20世纪80年代成立了一批高校地方校友会,但这一阶段没有高校校友会成立。1992年,湖南省民政厅批准湖南大学校友总会登记注册;1993年,天津大学校友总会、南京大学校友总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总会、延安大学校友总会、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相继获民政部批准成立。
  因此,从成立时间(1949年以来)看,我国高校校友会是迟于地方校友会的。从管理形式看,高校校友会由高校发起成立,工作和活动依托于高校,人员、资金以及办公用房由高校提供。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则完全由校友发起成立,工作和活动自愿参与,经费自筹,办公场地依托于校友。从隶属关系看,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不是高校校友会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存在合法、合规的业务指导关系。
  在实践中,高校校友会存在向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实行不同程度管理的情况。例如:高校地方校友会成立须征得高校校友会同意、规定成立条件、成立与换届的备案制度、活动经费补贴等;通过制定业务指导手册或指导意见,明确高校校友会对地方、境外校友会有业务指导的权限等。对于这一问题,高校以及高校校友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高校境外校友会还需要注意遵守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目前,国内法规没有赋予管理或业务指导权限,高校校友会可以寻求协议授权,但须谨记同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对部分地方民政部门在审批高校地方校友会成立申请时要求提交高校或高校校友会同意函问题,本文认为,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只有高校地方校友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才具有这一同意权,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高校或高校校友会不是高校地方校友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没有同意权,也没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由于高校对校名的使用具有管理权限,因此,应以学校名义,不宜用高校校友会名义向民政部门复函。表达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们成立校友会组织,加强校友联络,为校友、母校、政府与社会服务。明确表示学校同意校友会名称中使用学校校名。
   高校校友工作与教育基金会工作运作模式问题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分会正副会长单位高校共26所,除云南大学没有成立基金会外,其他25所高校都成立了教育基金会,是我国高校校友会和基金会工作较为出色的大学。通过对这25所高校的校友工作机构和教育基金会机构设置情况的调研,可以看到我国高校校友会与教育基金会工作运作模式有以下三种形态:一是分别设置校友工作机构和教育基金会机构,两者完全独立运作,称之为独立型模式。例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二是将高校校友工作与教育基金会合并在一个机构运作,称之为联合型模式。例如: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山大学等。三是联合独立型模式。例如:同济大学的运作模式比较特殊,从机构设置上看是合并在一个机构—对外联络与发展办公室。但校友工作與基金会工作独立运作,两位校领导分别主管,两位办公室领导各自负责校友工作和基金会工作。因此,从机构设置上看是联合型模式,从工作模式上看是独立型模式,称之为联合独立型模式。
  从25所高校情况看,我国高校的校友会与基金会工作模式主要是独立型模式与联合型模式。采用独立型模式高校有11所、联合型模式有14所,没有显著的倾向性。但从动态上看(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多所高校从原来的联合型模式转化为现在的独立型模式),我国高校有从联合型模式向独立型模式转变的趋势。
  模式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校的校友工作理念,是对校友工作目的、作用的理解和认识的反映。无论采用哪种运作模式,我们都要清楚认识到高校校友工作与高校基金会工作的不同。虽然高校校友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服务学校,但必须在服务校友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虽然高校基金会以筹资方式助力学校发展,但也要认识到校友工作是在为未来的基金会筹资建立基础—没有好的校友工作就没有未来的校友捐助;虽然校友工作与基金会工作都是为了学校的发展,但要承认两者的工作方式和特点有着明显的不同,校友工作是一项“感情工程”[4],培养与加深校友对母校的情感与向校友筹资是完全不同的两项工作。
  在联合型模式下,基金会筹资工作的存在无形提升了基金会工作在联合机构中的地位,甚至要求校友工作服务于基金会工作。运作模式的转变,实际上就是高校对校友工作的认识发生了本质的变化。1999年,北京大学百年校庆之后,北京大学校友会成立了常设的秘书机构,在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下设校友工作部。2010年10月,学校“审时度势,组建了独立的校友工作办公室,为北京大学校友会在新时期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北京大学校友工作打开了全新的局面。”[5]北京大学这一转变,是对校友工作的目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对校友工作进行了重新定位。
  参考文献:
  [1][4]王树人主编.高校校友工作研究[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3-4,158.
  [2]贺文英.试析高校校友工作机构的组织模式[M]//.郭军丽,贺文英:高校校友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7-10.
  [3]顾寅生,樊志新,宋桂兰,等.全员校友工作初探[M]//.郭军丽,贺文英.高校校友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132.
  [5]北京大学校友会[EB/OL].(2014-01-09)[2019-12-16].http://www.pku.org.cn/association/xykjj/index.htm.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发展联络办公室)
  [责任编辑:苑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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