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律教育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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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增加,无疑对法律社会的发展造成了障碍。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需要通过更多的未成年人法律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对于法律方面的认知。那么当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如何,以及如何预防和设计关于法律教育方面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救济措施,则是必须要探讨和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教育;预防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递减
经过专业机构调查,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段在逐步递减,这正与当下孩子心理上的成熟而身体上的未成年所造成的差异现象相呼应。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递减意味着更多更加年轻的孩子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递减态势必须得到遏制与预防。
(二)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异化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问题一直是当代教育界讨论的重点,现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产生,作为其犯罪者的未成年人,有相当大的部分存在着心理异化问题。未成年人的心理异化,是指未成年人因为某种外部或內部因素所导致的未成年人产生与正常健康同龄人不同的危害意识与认知。这种意识和认知往往伴随着高度的抽象和扭曲,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引线,一触即发。解决和引导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刻不容缓。
(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形式范围扩展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只要不是无法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年满16周岁(实岁)的自然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一直秉持的是惩罚与关爱未成年人并重的态度,因此在以上法条才设有严重罪名,但就如今现实情况而言,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形式的范围大有扩展的趋势,解决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应该着手于研讨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与形式上来。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现代科技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增减
21世纪的现代网络通讯技术飞速发展,随着网络与各种媒体的兴起,铺天盖地的信息与资源向未成年人当头砸来,这种没有任何分类的媒体信息对于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来说无伤大雅,但对于还处在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一把双刃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要从法律入手,教育未成年人如何区分利弊,当未成年人能够独立进行思考,独立对信息进行优劣筛选时,现在科技与信息技术对于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将会降到最低。
(二)社会氛围浮躁化促成未成年人犯罪
当下的中国发展迅速,社会生活节奏异常加快,社会氛围凸显出浮躁的态势,侧面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社会氛围如果变得浮躁,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也必将受到严重的影响。防止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从各个方面着手,改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与成长环境尤为重要。
三、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社会教育团体成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的新兴力量
如今正值法律建设的急速发展时期,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社会各界都有不同的认知,但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都进行了一部分的研究和尽力的援助与思考。当下社会教育的各个团体成为了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的新兴力量。不只是学校方面或者是家庭教育这些与未成年人紧密相连的生活部分。社会上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教育机构也在未成年人法律教育方面,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增多的现在,着手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动机与目的,找出合理的救济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从而设计并进行合理的法律教育,是社会教育团体不懈努力的方向。
(二)学校增设法律教育类课堂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聚集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在校方进行合理的安排,定期的举行未成年人关于预防犯罪知识方面的法律教育。而当下现状正是如此,各地的中小学都增设了法律类的教育课堂,这对于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无疑是一针强心剂。各地中小学重视法律方面的讲解与教授和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程度和认知度,完全符合了当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现实要求。当未成年人在学校这个能够给予自己知识和力量的地方学习到了能够为自己所用的法律知识,明白了法律的底线与法律的意义,那么关于犯罪这一话题,未成年人就会在心里有了一个正确的衡量。
(三)家庭法律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规避的重要性
都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庭对一个未成年人而言是最重要的地方,它是心灵的归属,也决定了这个孩子在人格和性格养成方面的侧重点。事实上,家庭缺少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很大部分是因为孩子的父母对于法律知识也没并没有一个良好的认知,想要做好良好的法律家庭教育,必须使父母懂法知法学会用法。当父母明白法律的意义并且学习了足够的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在生活上,父母便会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方面起到了言传身教的作用。经过专业机构的调查发现,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诱因大多都是来自于家庭。将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做到位,需要包括家庭的各个方面的力量支持,如此便能更加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
[1]张卫清,浅析未成年人犯罪,法治与社会2009.8(中)刊,编号1009-0592(2009)08-386-01.
[2]李立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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