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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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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犯罪现象愈发严重,且犯罪的种类多样并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然成为当今社会急需解决的棘手问题。本着教育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地,本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虽已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但仍在许多方面存在缺失。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困境与对策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制度在司法制度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2003年在我国推行以来,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在推动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也要注意到,新的时代背景下社区矫正制度并未完全跟随发展步伐,存在许多滞后性。本文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出发,基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不足,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全新社区矫正体系,进而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潮流。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相关概念
  (一)未成年人犯罪
  是指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禁止危害社会或者个人正当性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不满14周岁的人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在14周岁以下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八大类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所有行为负责。根据刑法条文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认为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人称为未成年人犯罪。
  (二)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针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罪犯实施非监禁的方式使其与社会不隔离,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该制度首先呈现的就是非监禁性的特点。这意味被适用社区矫正的
  犯罪人并不会受到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监禁刑,在一定范围内,其享受人身自由。
  二、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禁期间的互相影响
  未成年人处在特殊的发展阶段,无论是在身体上、心理上都处在不断变化的时期,处于萌芽阶段,接触和学习新知识的欲望都十分强烈。社区矫正是一种将罪犯放置于社区环境内的执行刑罚的模式,将未成年人放在自身熟悉的社区环境之下,能够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支持和社区家人的温暖关爱。能够促进罪犯重新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积极的心态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二)有利于帮助未成年充实生活信心
  多数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都会产生消极的心理,无法面对家人面对生活。通过将未成年犯罪的人放置于社区环境中,就会使得他们脱离都是罪犯且限制人身自由的环境中,在社区中矫正他们将与正常的人群接触学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积极的心态,积极的融入到社会当中。
  (三)通过将未成年人放置在社区进行矫正,这不仅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同时还可以将多方社会主体力量汇集在一起,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治理工作,进而推动社区矫正在未成年罪犯改造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这种共同参与的方式,能够增加社会对这些未成年罪犯的了解和接触程度,促进未成年罪犯积极适应社会生活。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困境
  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滞后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立法规定不足。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过于狭窄。根据条例我国社区矫正是只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时监外居住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处罚。
  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缺乏针对性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发展尚未成熟,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人生的发展道路。现阶段,我国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罚大都与成年人区分开来,这与国际上的相关做法相符合。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除有相关规定要求成立专业化机构,培养专业化人才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但在具体的矫正过程中,并未针对不同类型的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矫正策略。
  3.公众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對于社区矫正的理解不清晰,各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并不高,多数人认为对于犯罪人员只有进行监狱刑罚才能达到目的,对于社区矫正的不信任广泛存在于社会当中。
  四、未成年社区矫正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
  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急迫需要一部能够统领全局的法律,即《社区矫正法》。在该部法律中,应对未成年罪犯设专章专款进行规定,通过将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内容予以法律化、制度化和具体化,促使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有法可依,取得国家法律层级的保障。
  (二)鼓励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未成年人社区
  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未成年人放置于社区环境下,由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当前我国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尚未达到相当程度,这就导致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社会化”出现障碍。另外,还应积极培育专业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力量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提供支持。
  五、总结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现阶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减少重复犯罪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将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我们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积极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引导从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发生,同时应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在犯罪后的社区矫正,不断完善现有的社区矫正体系,动员多方力量参与,探索出一条顺应我国发展潮流的社区矫正体系。
  参考文献:
  [1]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研究论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788.
  [2]王晓,任文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与构成[J].行政法与法,2011,(4).
  [3]姚建龙.少年司法的起源:美国少年矫正机构运动的兴趣[J].环球法律评论,2007,(1).
  [4]齐岩军.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5]林安民.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的缺陷[J].当代青年研究,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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