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上访案件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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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079(2008)10-0174-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人流、物流急剧增加,加之道路交通设施、安全管理设施以及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观念远远滞后于客观实际,交通事故发案数仍居高不下。2008年上半年,我国共发生交通事故13.1万起,造成3.3万人死亡,15.2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5.01亿元。同时交通事故也显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处理难度大,上方案件多等特点。并由此引发大量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笔者根据了解到的道路交通事故上访案件,仅就其成因与对策两方面作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道路交通事故上访案件的成因
就道路交通事故而言,涉及到的当事人一般都是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伤害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并无主观上的故意,受害方在身心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往往只能要求经济上的赔偿。交通事故处理而引起的上访问题,根本原因就是一方当事人应当得到赔偿却没有得到或没有完全得到。从其具体原因上分析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故处理部门的一些同志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作为或不细致,工作态度蛮横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上访问题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有些事故处理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道德、思想、业务素质不过关,对待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处理时粗枝大叶,不深不细,有的甚至偏袒一方,办关系案、人情案等。具体表现如下:
1、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不细、分析不准、不能把事故发生时的客观真实情况反映出来,易导致事故责任认定错误。
目前,事故处理部门大都处在严重缺编的状态,每班的事故民警要在一天的值班时间里处理十余起交通事故,往往是第一个事故还没处理完,第二个事故就发生了,同时还要抓紧时间恢复交通。在这种情况下想做到认真细致地勘查的确不易。
2、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该做的不做,该收集的没有收集到,遗漏了重要的痕迹物证和调查材料。
由于缺乏责任心,到达事故现场后,不注重收集、调取这方面的信息,不及时查找事故发生见证人,只是对事故现场作假单奏效勘查处理就撤离,当发现缺乏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时,再行调查取证之策,往往时过境迁,难以凑效。这种情况,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更换驾驶员等违法违规事实很容易丧失查清的时机,对整个事故的正确处理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3、处理人员以权谋私。极少数的处理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收受事故当事人钱物,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故意将应当弄清楚的事实含糊其辞,或因为人情关系做出不客观的责任认定,从而引起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而导致上访。
(二)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在进入司法程序的处理过程中,在起诉程序或审判程序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无法实现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受害方又反过来找公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进行纠缠,并由此导致上访。
(三)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难以破案,或案件虽破,迟迟找不到交通肇事嫌疑人,受害一方要求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给予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从而引发上访。凡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大都是重大级别以上事故,且发生事故时具备逃离现场的客观条件,如事故发生在夜间或地点偏僻行人稀少的路段,或无牌无证车辆等。侦破工作难度极大,从实际情况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破案率极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为此投入大量的精力,而收效甚微。
(四)有些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和道路观念,错误的认为找找闹闹就能多得到赔偿,因而采取一些违法、过激的做法,达不到目的就进行上访。
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上访案件的对策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上访案件,是公安机关实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于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既得利益的实现,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战斗力,这是确保正确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减少因此引发上访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民警,应特别注重加强提升如下几个方面素质和水平。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业务素质。平时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善于分析、善于判断,善于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总结积累,丰富事故现场勘查知识,达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能基本准确地反映出事故发生时客观真实情况的水平,以确保对事故定性准确。
2、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素质。事故事实情况调查清楚后,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要求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要熟知深懂,准确地应用到事故处理中去,做到对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无误,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3、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有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起来时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如无现场、无接触碰撞事故,肇事逃逸无破案条件的事故等,很难拿出有说服力的依据使当事人满意。在这种情况下,绝不能急躁,更不能对当事人发火,应当以冷静的心态投之以关爱体贴的情感,准确地把握其心理状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其对工作的理解。
4、强烈的事业责任心和思想道德水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所面临的是财产受到损害,人身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还有的会造成整个家庭的毁灭。所以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有极强的责任心,有强烈的爱民之心,体恤之情和正义感,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出发点。自觉抵制一些不正之风,不吃请、不收礼。所以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非常重要。
(二)把握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的起始阶段,不失收集证据时机。事故刚刚发生,是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发生情况的最好时机。这个时候往往事故发生时在场人还没有离开,而且记忆准确,事故现场不受破坏等许多有利因素,这时及时开展对事故发生的调查取证工作,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把我们的工作展示给他们,也会得到他们的理解。
(三)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等疑难案件可以聘请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事故的发生过程,是否接触,接触的部位进行鉴定。利用这些机构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对事故进行科学的检验,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过程。由于第三方的介入,避免了不利的一方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指责、猜疑和诬蔑,有效的规避了矛盾,事故处理部门只要根据鉴定的结果出具责任书,运用法规得当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访案件的发生。
(四)运用法律武器,适时打击处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挑起事端,制造事非,扰乱办公秩序,围攻、污辱、殴打干警的不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借交通事故寻衅闹事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属于此类性质上访的情形,绝不能让其阴谋得逞。充分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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