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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经济法立法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东 唐孝东

  摘要:为维护自由竞争,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识产权滥用需要经济法的调整,一方面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创造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动力机制,并通过经济立法进行法律制度支持。
  关键词:知识产权;经济法;利益协调;知识创新
  中图分类号:F0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11-0184-02
  
  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凸现。由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国家、对企业的影响日益深刻,学术界有必要通过透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的约束,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原则、措施作出探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经济法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石”,经济法是竞争政策的核心,是确立竞争秩序的前提。
  知识产权的滥用应受到经济法等公法的规范和限制。我国经济法应采取的对策主要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制定和完善有关服务业的法律制度,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法、外贸管理法等。需要注意的是,要发挥经济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还要使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相互协调,体现在立法目标、法律原则、调整手段、作用与体系等的协调。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协调,首先保持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协调,即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纵向关系的协调。其次,要保持知识产权法立法与实施之间的协调。再次,要保持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协调。
  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由附属向主导转化。为维护自由竞争,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识产权滥用需要经济法的调整,一方面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创造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动力机制,并通过经济立法进行法律制度支持。
  
   一、经济法调整知识产权社会关系是维护竞争
  
  和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需要
  首先,知识产权滥用适用经济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的需要。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会妨碍和限制竞争。由于“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仅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而且也极易与民法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与知识产权自身维持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之间也有抵触”,知识产权一旦被滥用,就会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有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和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不仅有法理依据,还有立法依据。对于许多类型的知识产权,民法、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都存在着局限性,而通过经济法却具有合理性。为了遏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我国国家、企业的利益,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定已经迫在眉睫。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一般是纳入反垄断法中。我国在将要制定的反垄断法中应该把知识产权滥用纳入反垄断法的范围,吸收美国、欧盟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协调的经验,从而达到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
  其次,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是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需要。外国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一是外国企业在我国高薪技术领域“布阵设雷”,申请大量相关专利,以期对我国形成技术壁垒。二是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方式,强化新的贸易壁垒,以期降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外国企业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并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对此,一部分人主张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论,认为知识产权的实质就是“利益”,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均衡”;“利益均衡”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的根本途径。但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利益平衡”论属于恶意侵权人的强词夺理,相反,我国应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2004年“两高”关于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力度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说明不完全到位的保护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问题都有待解决。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
  
  对知识产权反垄断来说,它终究是由国家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进行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都涉及国家对变革世界的认识和对国家利益的把握。由于对经济全球化的反思性认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利弊得失已经昭然若揭。由于反垄断法是一种国内法性质的重要的经济法,它是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工具,同时它肩负了一些非经济的政治使命,因此各国的反垄断法在具体目标上都会有所不同,这决定了各国反垄断法的特殊之处。在保护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方面,借鉴外国经验,采取内外有别的知识产权立法,使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主动权。面对外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诉讼陷阱,要采取法律、行政、政策等多种手段积极应对。我国当然可以利用反垄断法立法来维护我国国家、企业的利益。对知识产权大国、外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要利用主权立法,利用民法基本原则、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例或暂行规定,尽快制定我国反垄断法,在不违背知识产权公约的情况下进行有力回击,从而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被动的局面,从制度层面上为发展我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保证。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政策性,是竞争政策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执法将随着意识形态、科技和经济、政治环境而变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知识产权上,国际技术引进协定中关于外国企业利用专利权的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会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问题。如在版权保护上,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不能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无须跟随这种版权扩张的潮流。
  
  三、我国要创造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
  
  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动力机制
  我们要认识到,最终解决摆脱知识产权被动局面的出路,不仅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我国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发展中国家经常听到为了发展而应当采用专利制度,这种看法表面上有利于技术转移,实际确是本末倒置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还未达到一定水平,专利制度并不能发挥作用。”对于我国来说,更重要的是我国在鼓励知识创新、技术和信息创新上还存在着问题,这才是真正危害我国科技创新的根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确立知识资产的所有权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因此,我们要创造一种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激励机制。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长期缺乏私有产权保护的理念和制度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建立了产权制度的西方世界的兴起恰好映衬和伴随着东方世界的衰落,即近代中国等东方国家的衰落缘于私有产权法律观念和机制的缺失。……在这种权利严重缺失的社会结构下的人们无法实现发明创造的利益回报,发明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无疑受到极大的遏制。”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所指出:“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播种。而且,在一个没有专利的世界里,发明活动也严重地偏向于可能被保密的发明,正像完全无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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