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第三部门:中国教育的发展趋势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面对悄然发展的教育市场,我们需要重新界定教育的性质。应该说,教育的社会定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总是要根据社会的变化、根据社会对教育的要求、根据学校的功能及其发挥状况来加以确定。从目前中国社会变迁的实际情况、从社会对教育的功能要求及其发挥的实际可能性来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机构。根据举办者的不同,可以是公益性机构,也可以是营利性机构。
  (关键词]第三部门 教育重建 教育市场
  
  “第三部门”被称为当代西方社会“金三角结构”的支柱之一(另两个支柱分别是市场调节、政府干预)。什么是“第三部门”?介于市场领域和政治领域之间的一个新的社会领域,称第三部门。这是一种以自愿为基础的提供途径,依靠介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和调控组织来提供特定的服务。第三部门是一个既不完全受国家干预,又不完全受市场干预的社会领域,是以非政府形式提供公共物品的一种机制,是一种民间公益事业。
  第三部门尽管是一个外延极不清晰的概念,但是教育属于第三部门却为世界各国的学者所一致公认,这样一种认识对我们重新理解教育的社会性质,为新的社会条件下教育的社会定位做出科学的判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教育重建运动。这场运动以引进市场经济要素为核心,在教育领域展开了教育观念、教育体制、学校运行方式、教育评价方式等的全方位改革。英格兰和威尔士、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瑞典的公共教育制度正处于一个过渡的时期。每个国家都引进了一系列政策,试图重构政府、学校和家长之间的关系。这种改革是基于如下的观念:传统的“共同学校”的教育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尽管人人都可以上同一种学校,看上去这种制度显得颇为公平,但它拥有僵化的科层体制,难以对家长和学生的不同需求做出灵活的反应。另外教育质量低下和缺乏效率也被认为是此类体制的重大的缺陷。改变这种局面的途径是引入市场机制,并将放权与择校作为把公立学校推向市场的有效途径。认为公立学校面向市场将会驱使它们以更灵活的方式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学校之间的竞争在有效地降低政府和纳税人的教育成本的基础上,仍可确保较高的教育质量,提高学校的绩效责任。
  随着二战后政府所包揽的职责开始向市场化的市民社会下放,消费者权利逐渐呈压倒公民权利之势。教育已经逐渐转移到了私人领域。但事实上政府放弃的只是责任,对教育的政府控制权是加强了,总体作用并没有削弱。目前,增强了权利的政府与放权和择校政策同时并存的现象在英国尤为突出。
  但我们多年以来已经习惯于把教育放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样一个理论框架中来进行,时而把教育看成是上层建筑,时而又把它看成是经济基础(教育社会属性的论争源于对“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教育的反思与批判。在这场大讨论中,众多观点出现,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生产力说”、“上层建筑说”、“双重属性说”、“多重属性说”、“社会实践说”和“特殊范畴说”等)。这种理论对于计划经济这样一个高度一元化的体制曾经有极强的解释力。但它的弱点也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是不承认社会的不同利益群体及其不同的利益追求,或者抹杀不同的利益追求,或者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加以解释。这样一种认识,使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较多地从社会需求去考虑教育的需求问题而较少考虑不同利益群体对教育的不同需求,未能对教育做出正确的社会定位,影响了其自身应有功能的发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教育本质问题的探讨,逐步转化为教育与市场经济相互关系特别是教育经济属性的研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教育正在面对全新的情况,教育领域正逐步形成影响教育运行的三种制衡力量,即社会的力量、政府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其中市场力量是一种新兴的、对教育构成巨大影响的力量。一个逐步发育成熟的市场体系对教育造成了极大的挑战。如何来描述和分析这样一种新情况,如何在新的社会结构中给教育作社会定位,教育似乎正在遭遇一种自我确证的困境。
  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是公共物品,这几乎是世界各国都普遍予以肯定的一个事实。但由于教育的非垄断性质,这种公共物品事实上是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来提供的。而这种公共物品又是可以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来向社会成员提供的。这时营利性组织就会介入。营利性组织的有限介入既实现了自己的私益,同时又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因而实现了公益,因此大多数国家对营利性组织举办的教育都采取了较宽容的政策。这就使得这种公共物品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转化,又是可以进入市场的,是可以通过市场来运作的。经过转化后的教育,尽管是以私人物品或者准私人物品的面貌出现的,但仍然是一种市场化公益行为,而不是纯私益的行为。
  教育看成是一种服务业,一种可以交易的服务产品,这意味着庞大的现行学校体系运行方式将彻底改变,会有更多的人愿意为自己或自己的孩子而投资教育,教育资源的配置将迅速市场化,人们将更重视教育的效率,每个学习者或其家长都将变被动为一种积极主动地选择,他们是这场贸易的消费者,因而有权选择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这就在学校、教师与学生或其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师作为这项服务贸易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
  事实上,单纯依赖市场提供一种渠道并不足以平衡社会对教育的供求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对教育的市场介入应当做出限制,这种限制应具体地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制度安排上,不应简单地把学校这种社会组织与企业相等同。政府对学校的作用不能因市场的介入而弱化甚至退出。相反,在这里政府的监控功能是相当重要的一个遏制因素。
  第二,对私营教育必须做出明确的价值定位。营利性组织的介入必须首先满足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实现社会的公益。对营利性组织举办的教育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使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在严格的条件下经过转化,进入市场,实现市场运作。
  第三,对政府和市场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作用领域拥有明确的界定。在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和政府都会有“失灵”的情况,因此,二者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互相补充和发挥作用的关系。同时,不同的教育领域,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又是很不同的。
  义务教育是人人都必须接受的,只有经历了这样一个教育阶段,个人才能服务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共性程度就远远高于其他教育领域,是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个领域,应当强化国家的教育职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更多地体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使人人都接受一种条件基本相同的教育。所以教育的共给在更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于国家。
  而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如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并不是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在这里,所谓的教育公平主要体现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公平,即机会均等。机会均等保证受教育权利分配上的程序平等,并不保证结果的平等。
  在不久的将来,学习者或其家长自己来规划真正适合和有利于自己个性发展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形式,精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消费类别、水平和品位,从而获得自己真正需要而且有效的教育服务,这可能使每个学习者和每个家庭在进行教育投资时都会反复考虑的事情。这就需要明确地树立一种新的教育服务与消费的理念。而作为教育的提供者,则应想方设法地提高教育的服务质量和品位,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在这样一种严峻的形势下,中国教育要做出什么样的应对,会呈现出什么样的途径,现在人们还很难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传统的以应试为基本取向的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都将受到彻底冲击。
  ――传统的学校界限将被打破,教育的形式、内容、方式、方法都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人们的不同需求将对教育发生更深刻的影响;
  ――回归教育、继续教育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向不同需求的人提供更多选择的可能性,中国教育将从终身教育的角度对自身进行观念和制度的创新;
  ――中国的教育市场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教育资源流向国内,从而大大提升中国学校的市场竞争力,给中国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机会。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9328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