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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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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还存在问题,比如在有关企业治理结构方面,主要问题是股权过分集中,决策政企难分;代理成本过高,代理效率低下;治理结构失衡“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运作失范“新老三会”并存,激励约束不健全,企业家成长困难等等。如何解决呢?本文将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是思路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4(c)-0048-01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主要问题的解决不但是企业内部问题也是企业的环境问题,降低企业治理结构的成本,提高效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创造企业家成长环境,出台保证公司法、企业法实施的配套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问题的重中之重。
  一、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环境分析
  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改革上存在的问题从反面告诉我们,在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时候,如果不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过分强调所谓的“规范化”和“国际惯例”,就可能出现“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的现象,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探讨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必须考虑到我国现实条件的约束。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现实约束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我国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建立的,其中,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是在九十年代才开始建设。现在,资本市场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劳动力市场的人力资本信号显示混乱,人才特别是企业家的选拔缺乏客观、规范的标准。市场机制作为企业治理结构的一种基础性外部约束手段在我国并不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这决定了我国的企业治理结构不可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既定模式,我们要探讨的是在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的动态情况下如何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问题。(二)国家所有制派生的政府代理的基本格局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在国有企业制度下,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政府仍将代表国家拥有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可能规范政府的行为,但不可能完全消除其行政干预,而且规范政府行为的过程由于涉及到利益格局的改变也必定会相当艰难。而一个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必须确保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如何协调国家的资产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就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三)职工的就业刚性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国有企业职工沿袭了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天生就业权”,即使随着社会保障体制逐步完善,这部分权力仍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国有企业年纪较大的职工在传统计划体制下默默奉献了几十年,其人力资本要么具有高度专用性,要么日渐退化,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对人力资本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抵押资产,构成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固定组成部分。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国有企业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有当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成为民事主体,才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而国有企业产权有没有独立化是衡量国有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志。所谓国有企业产权独立化,是指国家按照投入资本额获取相应的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不再与国有企业资产的运营直接相关。转归法人所有的国有企业资产成为与国家财产相区别的资产,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依法享受资产权益,独立承担资产经营责任。(二)健全法人财产制度。出资人(国家)的财产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应有明确的界限,国家只对国有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拥有公司财产,即国家的投入资本成为法人财产,国有企业作为整体,其终极所有者为国家,而国有企业财产的主体则是法人,国家不能绕开法人代表机构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营运。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健全使法人所有权不依赖于国家而独立存在,并由法人独立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法人成为公司自负盈亏的主体。法人财产制度的完善是改善国有企业行政干预过多状况的重要条件,要实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需要建立健全法人财产制度。法人财产制度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硬性化外部约束条件。一是硬的市场约束。在市场机制既不受到行政干预,又不受到单个企业垄断的条件下,企业经营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面临不当行政干预,可能使企业在很短时间内就会出现经营困难,从而逼迫政府检讨其行政干预行为,最终起到约束政府行政干预的作用;二是硬的法律约束。只有完善法律体系,并以法律为准绳,建立起严格的经营决策、债务清偿责任制度,惩罚行为人的违法经营行为,才能真正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使企业法人以法人财产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三)用共同治理或利益相关者逻辑约束经营者控制。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是扬弃经营者至上逻辑,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治理逻辑,以解决当前国有企业经营者控制的问题。共同治理逻辑与经营者至上逻辑的本质差异在于企业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只是追求某个利益个体的利益最大化。因为,共同治理逻辑强调,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即国家)、经营者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以实现对经营者的内部监督。具体来说,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一个体现和贯彻共同治理逻辑的治理结构必须让每个利益主体都有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机会,但这指的是机会的均等,而不是权利的平均化。
  可见,共同治理逻辑有助于提高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有助于克服国有企业中存在的经营者个人决策、企业成员集体负责的现象。一旦经营者采取以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时,由董事会对其实施惩罚。监事会则代表除经营者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地监督董事会及经理人员的行为。共同治理引入工人、债权人以及其他非国有股东,这就可以在客观上弱化政府的监督失灵问题。尤其是把职工当作企业治理结构主体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职工在企业内部可以比较容易地观察到经营者行为,从而有助于解决信息非对称条件下难以监控经营者行为的难题。
  作者单位: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胜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梁衍强,王禧扬.公司治理理论研究[J].山东纺织经济,2009,(01):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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