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音译外来词的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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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保辉 卢海滨
摘要: 在汉语外来词当中,音译型外来词是表意功能最差的,同时也是最不稳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音译外来词都被其他类型的外来词所取代,因此对音译外来词的规范历来是外来词研究中的热点。对音译外来词的规范,要充分考虑约定俗成、汉语特点、层次性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区别处理,不能搞“一刀切”、“简单化”。
关键词: 汉语 字母词 现代汉语词典
所谓音译型外来词就是指在词义源自外族语中某词的前提下,语音形式上全部借自相对应的外族语词,并在不同程度上汉语化了的汉语词,也就是用汉语的字去摹拟外语某个词语声音而形成的词。如:袈裟、图腾、咖啡、坦克,等等。
在语言实践中音译型外来词主要存在着两个问题:
1.外来词表意功能差,无法从字面上推究它的内部含义。
初次接触,往往不知其所云,而个别音译型外来词如果采用了一些表意性强的字眼,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如尖头鳗(绅士)让人以为是一种鱼,三鞭酒让人以为是一种药酒等。
2.异形词众多。
《汉语外来词词典》收录6822条音译外来词,而它们的异体词达到了4817条,一些常见的音译词异体词数量更是惊人,梵亚铃最初有10个异形,水门汀最初有7个异形,这些异形词数量众多,而又没有丝毫意义的差别,成为人们语言运用上的负担。
由于音译外来词存在着上述严重的问题,因此必须对音译外来词加以整理、规范,但由于语言的发展是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和制约的,因此音译外来词的规范也不宜“一刀切”,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各种情况,区别对待、区别处理,具体来讲,大体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约定俗成性
语言本身就是约定俗成的,因此音译外来词也要遵循这一最基本的原则,这也是任何词语规范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人民群众是语言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因此当然应遵从他们的使用习惯,对于一些在老百姓的日常运用中已经定型的音译词,我们不宜再随意地改动、变革,以免引起语用的混乱。例如对于像“坦克、咖啡、沙发、苏维埃、凡士林、布尔什维克”等这些已经广泛应用的音译词我们必须把它们充分肯定下来。
2.根据汉语的特点规范音译外来词
①汉语词汇的表意倾向。
汉字是表意体系的文字,绝大部分的汉字都有自己独立的意义、含义,因此由汉字组成的汉语词汇也就具有充分的表意性,很多词从字面上就能猜出它的大体含义,如汉语、外国、书包等,它们的字面表意功能是很强的。而音译词虽然采用了汉字形式,但它们只是拉丁字母又换了一身衣服而已,只是一串记音的组合,先天缺乏充分的表意功能,单字无意,组词无意,虽然其中的每个汉字你可能都熟悉无比,可他们凑在一起,确是那么让人费解、迷惑,因此,对于能采用意译形式的外来词我们应当尽量采用意译形式,减少汉语中音译外来词的数量。
②现代汉语的词汇大多采用双音节形式,也有少量采用单音节、三音节和四音节的形式,因此音译外来词应尽量采用双音节形式,如实在不行再考虑其他数量的音节,尽量不要超过四音节。
一方面这符合汉语社群的用词习惯,能够减少音译外来词的异域色彩,以及人们对它的抵制情绪。另一方面,由于音译词的表意性差,多音节形式将会加重人们的记忆及书写负担,影响人们的正常使用。
③译字的选取要采取谨慎原则。
要尽量采用接近原词音、原词义的字,坚决避免采取有可能误导词义的字眼;用字应该同词语的色彩相配合,褒义汉字不能用在贬义词上,反之亦然;不用繁难生僻的字,不用多音字,尽量不造新字。
3.专有名词的译介规范原则
①人名、地名的规范原则
以前因为没有统一的翻译规则,同一个人,同一个地方有五、六个甚至更多不同的名称也就不足为奇了。改革开放后,国家设立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这方面规范化做了大量的工作,这方面的矛盾得到了大量的缓解,我们在整理以往及引进新的外来词时,都应该参考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成果。如人名的翻译应主要依据新华通讯社参编部译名室编纂的外语姓名译名手册,以及他们所编修的《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等一些规范化成果作为我们音译人名的规范依据,减少同人异名的现象。在地名的翻译上我们应主要参考由中国地名委员会联合相关单位成立的外国地名译写统一小组所制订的外国地名汉字译写通则,美国、英国、德国、原苏联等分国地名译名手册及外国地名译名手册等一些规范性文件、通则作为我们翻译的准绳。
②科学术语的规范
应该是音译和意译并重;一般不再创造新字,需要时应以行政手段干预,并应充分吸收自1985年成立的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在自然科学各领域的名词审定和统一工作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自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先后成立了44个学科名词审定委员会,全国约有1500多位各学科的专家应聘参加审定工作,已先后编纂出版了30个自然科学学科的名词术语,这当然是我们规范科学术语所参考的主要依据。
③商标专名的规范
由于商标、产品的名称是由于各商家、企业根据自己企业特点、商品性能等做出的个人行为,所选汉字的立意褒贬往往对于广告宣传、推销产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除非名称涉及淫秽、侮辱性、殖民主义或沙文主义等消极含义,一般不应多加干涉。
4.层次性原则
所谓层次性,是说外来词的规范应该根据不同人群语言使用的特点,根据不同层次的要求进行规范。对于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一些专业性领域等应采取严格的规范原则,对于普通人群则不妨放宽要求,以不妨碍正常的交际、交流为限,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层次性的另一个含义是指不同类型的词语其要求的规范程度也应不一样。从汉语外来词的使用功能进行分类,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术语、专名(包括人名、地名和机构名称等)、行业词语、日常词汇。这些不同层次的外来词,其社会功能不同,规范的目标和要求也就不同,术语、专名的规范要求程度应比较高,而后两种类型的要求程度则应放低。
5.柔性规范原则与硬性规范原则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柔性规范,就是承认规范问题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承认影响规范有多个因素,在汉语特点和外语形式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经过一段磨合期,在实践中逐渐求得规范一致。有时甚至必须无为而治,静待实践显示某种倾向然后加以选择,葡萄、茉莉、咖啡等的定形,无不体现了这一原则;但柔性规则有一定的时间性、误导性,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必须采取硬性规范,即根据已有的各种规范成果、法令对不合“规矩”的外来词进行清理,必要时还可以采取行政的干预手段,如对AIDS的翻译,人们已经基本把它翻译为“爱滋病”,但由于“爱”字历来为汉族人传统的美好字眼,而且用“爱”字会误导人们的理解,因此卫生部明令改用“艾滋病”。因此,要针对不同的词语、不同的现象采取不同的对待原则。
正如前面所言,外来词的发展是受不同因素、不同条件制约和发展的,因此音译外来词的规范化也不能采取一种形式、一种办法,应区别对象、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使外来词的规范工作走上一个健康、规范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高名凯.语言的内部发展规律与外来词[A].高名凯.高名凯语言学论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2]史有为.汉语外来词[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92.
[3]徐通锵.基础语言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葛本仪.现代汉语词汇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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