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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犯罪为何难以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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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发票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既包括社会因素,也有个体因素,其中社会因素占主导地位,个体因素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立法不完善
  税收基本法缺陷
  没有建立统摄全局,兼容各单行税种税法的税收基本法,即学界所称“税收宪法”,因而在各单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及运行不力问题时,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对发票犯罪的处理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有出现,导致“以罚代刑”。
  单行法律滞后性
  有的税收立法与时代脱节现象较为严重,难以起到应有的保障税收的作用。刑法方面,发票犯罪占据了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大部分篇幅,立法指导思想上比较着重于强调用严厉的手段维护发票管理秩序,而对直接的税收利益保护不够重视,脱离了维护税收的本质要求,发票犯罪立法的系统性、大局性不强。行政立法方面,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而且规定的管理手段和方式相对落后,比如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地税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由于国税属于垂管部门,地税属于地方行政部门,如何协调统一工作?没有具体的办法,导致发票管理出现真空,还导致国地税、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发票监管上产生冲突。
  立法技术不成熟
  如刑法立法上关于发票犯罪的犯罪标准不够科学,量刑档次不合理。对于发票犯罪,刑法采用对象与行为手段的复合规范方法,导致逻辑发生问题。比如,有的以发票的功能区分为依据划分犯罪,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特种发票和普通发票;有的又使用了行为标准设定犯罪,如虚开、伪造、出售、购买、擅自制造等行为,出售行为中又进一步区分出售的是真发票还是假发票,使得惩治发票犯罪的刑法显得杂乱无序,带来许多令人不解之处。
  犯罪成本低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税收管理类犯罪做出了较大的修改,具体来说,取消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死刑,新增了虚开普通发票罪和持有假发票罪。修改后的刑法虽然对普通发票造假行为有较为强大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但总体而言,实际是降低了发票犯罪的成本。另外,比较而言,刑法对非法制造、出售普通发票犯罪刑法相对轻缓,起刑点在2年以下7年以上,较低的经济成本和法律风险成本,使得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同时,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也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对制造、出售、开具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处罚标准低、弹性大。
  发票管理不科学
  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存在不足
  基层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发票管理人手紧、任务重,在“以票控税”的理念指导下,日常管理趋于弱化,有的税务机关过分依赖发票,轻视纳税申报和税源管理等基础性工作,为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有的还存在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流程交叉、环节失控的问题,在“征、管、查”相分离的税收管理制度下,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源管理,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发售专用发票,税政部门负责发票认定和发售的审批,由于税政部门对纳税人信息了解不够全面,造成权责不统一,留下操作漏洞。
  税务机关发票技术创新跟不上打击现代智能型发票犯罪的需求
  对一些高科技发票犯罪、网络发票犯罪等措施不多。比如金税工程对发票票面七要素(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票日期、银行开户帐号、开票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数据比对,而对票面上的汉字则不能识别,犯罪分子就可以利用这个漏洞,改变购、销货方、货物名称等汉字,套用真票即可形成一张“克隆票”,根据系统认证规则,此票在真实发票未认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系统认证、稽核比对,由于目前税务部门网上认证、网上申报,不再对发票进行人工验证,这些发票就成为了法网之外的漏网之鱼。
  对发票的监管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
  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的触角之外,各用票单位对发票监管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財务监管人员不重视内部监管,没有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部发票审核流程不严格、不规范,出现了财政资金控制不严,非法发票蒙混过关报账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虚假发票泛滥。
  打击力度不到位
  一是部门配合不够,对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到位,这是造成发票犯罪泛滥的又一原因。发票犯罪涉及行业较广、地域较多,各地域之间、各行业之间发票的样式都不尽相同,而且防伪工艺简单,容易被伪造。真伪辨别要依靠当地税务机关。而当前对发票犯罪的整治一般是从上而下的,政府牵头,每年集中一段时间,集中部门力量搞运动性整顿。二是税务机关本身管理方式与打击发票犯罪存在矛盾。发票犯罪行为涉及地域广,而税务机关采取的是属地管理方式,办案机关面临经费、人力、物力、协调地支持等方面的重大压力,有的还遭遇管辖权纠纷。综合考虑部门职能和工作要求,部分发票案只能查处以处理假发票使用者、零售者为重点,而对制造、销售假发票者只能提请上级综合办理。
  市场需求日益扩大
  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大量购买、使用假发票,用于财务造假、逃税骗税、洗钱、走私等获取非法利益,也有一些单位用于平衡预算、贪污公款、滥发奖金等违法犯罪活动,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为虚报开支,往往也是假发票购买的对象。这些现象为制售假发票犯罪提供了土壤,共同导致了假发票“买方市场”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当前一些房地产、建筑安装等企业利用假发票逃税款犯罪比较严重,造成大量国家税收流失。加上企业经营者及财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的熟悉掌握程度高低不一,一些经营者因不懂税收的相关规定而做出了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和税款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假发票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最终进入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作为现金支付的凭证,这无疑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减少和国家财产的大量流失。
  犯罪成本低利润高
  制作假发票成本较低,利润较高。一般印制一张假发票成本仅为几分钱,但市面上的售价可以卖到几十元甚至数百元。巨额暴利诱使不法分子对制造假发票趋之若鹜,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地下产业,使得伪造发票、销售、购买伪造的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呈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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