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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支农政策的成效、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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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黑龙江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财政支农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创新财政支农的工作方法,提高了农业现代化水平。但是,在财政支农的过程中仍存在财政投入结构不合理、财政支农整合难度大、财政支农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依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优化财政支农资金配置结构、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健全财政资金监管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农业;财政政策;财政支农支出
  一、财政政策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成效
  (一)农业机械化程度显著提高
  随着农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机补贴政策的落实,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截至2017年,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6.8%,比2016年提高0.9个百分点,居全国首位。2017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5 813.8 kW,比2016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机耕地面积达到39.989万hm2,耕地作业基本实现了机械化[1]。
  (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调整种植结构作为去库存、补短板的重要途径,黑龙江省农业部门将其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举措,引导农民主动调整种植品种结构、品质结构,减少玉米种植面积98.667万hm2,
  将高产值的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提高至116.067万hm2,实现“一减一稳六增”,提高了农产品的品质与生产效益。
  (三)促进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随着农业产业的不断优化升级,政府对一系列“三农”问题的解决,推动了黑龙江省农业经济的发展。2017年,黑龙江省农业总产值3 471.26亿元,比2016年增加了597.4亿元,增长了20.79%。农业产值总体呈增长趋势。
  由表1可以看出,2013—2017年粮食作物总产量与豆类总产量总体呈持续增长的趋势。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上下浮动变化的情况下,主要的粮食作物、农作物产量的总体增长有效地保证了黑龙江省农业经济的地位。
  (四)农民收入水平明显提升
  农民收入结构不再像过去一样以农业和实物收入为主,在农民的收入结构中来自非农业收入的比重有所增长,农民的收入呈多元化特点。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惠农利农政策如农业生产补贴、农业机械化补助、农民消费的优惠政策等直接或变相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3年9 369.01元增加至2017年的12 664.82元,总体增幅较大。
  二、黑龙江省财政政策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财政投入结构不合理
  目前,黑龙江省支农资金在农民基本补助、农林水利等单位的日常运转支出中的占比依旧很大。在农业科技研究、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投入则较少。2017年,黑龙江省财政农业支出总额为4 004.95亿元,其中用于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的基本支出费用占其农业支出总额的6.43%,用于农业生产资料补贴、保险等专项补贴的农业生产支持补贴占农业支出总额的28.90%,用于深耕修翻、土地流转、农民直接补贴的稳定农民收入补贴支出占总支出的44.02%。
  而对于应大力支持的农业新产品、新机具、新技术引进的费用和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补助的支出比重一共不足5%。同时,在用于农业合作社组织、农业生产化龙头企業等开展基地建设、质量标准认证的费用与产业化经营的支出仅占总支出的2%。
  (二)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难道大
  一方面,财政支农政策涉及面广,在财政预算中涉及的种类与科目也比较多。多部门管理、沟通的协调难度较大,难以形成合力。由于财政支农资金涉及部门较多,导致监督不到位,造成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达不到预期效果[2]。
  另一方面,基层政府整合支农资金的权利有限。受到上级政策规定的制约,地方没有权利调整政策。大部分农业资金有明确的使用用途。随意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则属于挪用资金,违反了政策规定。因此,黑龙江省出现了上级不整合、下级无权利的局面,存在农业项目多部门申报、多部门管理的问题,既浪费了人力、财力,也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果[3]。
  (三)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不足
  目前,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依旧处于较低的水平。同时,财政部门在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方面的重视程度不高,近3年的平均支出不足农业总支出的1.5%。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不重视,降低了农民、企业或外来资金加入农业经营组织的积极性。
  (四)财政支农政策监督机制不完善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与农业相关的部门非常多,会出现各部门彼此之间职能重叠、权责不一致的问题,造成管理混乱、监管不力。这就导致在财政投入的过程中财政投入不到关键地方,同时也不利于农业资金使用的监管,阻碍了财政支农目标的实现[4]。另外,财政支农支出绩效考核体系不完善,未制定出一套完整详细的考核准则,评价指标与机制尚未成型,大部分考核结果只是流于形式,不作为有效的评价指标,因此,并不能真实反映财政支出作用后的效果,使财政支农的效应没有真正发挥出来[5]。
  三、优化黑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财政支农政策的建议
  (一)优化财政支农资金配置结构
  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配置结构,使财政支农资金分配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一是逐步取消市场过剩或低端的农产品品种的财政补贴,通过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引导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6]。二是科学合理地分配农林水事物的事业行政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财政部门在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科技人才补贴方面的投入比重。三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利用各项财政支农措施支持农业经营合作组织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的紧密合作,为与农业相关企业及金融机构参与到农业生产合作中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7]。   (二)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
  首先,加强各农业部门之间的联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明确财政支农资金的类型,根据财政支农资金类型编制财政预算表,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进行合理整合,保证在实施的过程中按照编制的预算有效落实。
  其次,改进管理模式,以县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通过合理的激励政策将财政资金引向农业发展的重点领域[8]。
  (三)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首先,应大力支持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经营新模式,对于一些有经验、有想法的农户,鼓励他们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对于有意向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或相关小型乡镇企业,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给予一定的支持,进一步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其次,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在财政方面,加大对农民自身、农业生产、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教育投入。增强农民对国家政策的了解、对先进农业技术的认识,也对农业技术的转化和使用提供了更多的渠道[9]。
  (四)健全财政资金监管机制
  为确保财政支农资金能够得到有效使用,要明确财政支农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提高支农资金使用部门的管理意识,做到权利责任相统一,一旦出现资金管理失职的现象,要有相对应的惩处标准。
  制定系统、严谨的资金拨付流程,切实保证支农资金全额发放到位。促进农业财政支出的公开化、透明化,将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向各相关部门和民众予以公开[10]。并通过社会监督的形式,对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吕琳,蓝佳林,闫慧兰.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研究[J].全国流通经济,2018(32):60-61.
  [2]于磊,楊小波,李思靓,等.河北省财政支农资金效果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24):181-183.
  [3]潘泽江,黄霞.农业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支农财政政策的研究[J].浙江农业科学,2018(12):2312-2315.
  [4]邓菊秋,王祯敏,尹志飞.改革开放40年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成效、问题与展望[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8(5):11-16.
  [5]雷瑛.河南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政策探析[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5(1):101-105.
  [6]李少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政策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14(10):28-32.
  [7]赵革新,刘芳明,李萍.黑龙江省财政支农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15):31-32.
  [8]刑文妍,辛兵海.辽宁财政支农绩效分析[J].农业经济,2014(13):23-24.
  [9]付洪垒,徐莹.黑龙江省财政支农支出规模支出结构研究[J].农场经济管理,2016(18):24-25.
  [10]吴奇修.健全完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 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黑龙江粮食,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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