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课程中法律思维能力培养路径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为实现课程教学目标,需要明确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选择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完善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法律逻辑学的工具作用,促使学生完成法律人的转变。
关键词:实践教学;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
西方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化教育,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更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所谓的法律思维能力,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论证能力。检验法学教育的成败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培养的学生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目前我国大学法学专业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采取的是专业理论课程加实践课程的课程体系。专业课主要传授法律内容及相关理论,以讲授、提问,案例教学等方式,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但是,由于此种教学远离法律的真实环境,缺乏严密的法律思维训练过程,教学效果并不显著。实践类课程,能使法学生获得实践机会,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但这类课程在教学理念、课程性质、课时安排、培养要求等方面总是处于弱化低位,因此没有充分体现其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方面的价值,故重塑法学实践教学的教育理念、教学模式及教学内容成为法学实践课程教学改革的核心问题。
一、以学生为本,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我国的法学实践课程虽然是以实践教学为核心,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由于受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教师居于主体地位,实践教学仍存在“灌输”的问题,虽然近几年也提倡教学改革,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有所改变。学生居于被动地位,习惯按部就班地跟着老师做,缺乏自身的能动性,自然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需要学生亲自参与其中,长期训练,才可能养成。因此,如果要实现以法律思维能力养成为核心目标的教学改革,必须要改变实践教育的理念,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思想,从学生出发,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引导其总结案例事实,寻找法律规则,体会规则和事实之间的冲突,想象法庭交锋的情景以及法院最后选择的理由,使其能够熟练写作和表达[1],如此才能培养出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法学生。以学生为本,教师才能正确认识其在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发挥自身功能,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学生的思维潜能,让学生通过思考-实践-挑战获得螺旋式的发展,不断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二、选择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课程属于实践教学环节,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熟悉实务和法律职业,也是法律思维能力训练的重要途径。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模式主要有法律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思路的转变,各大学法学院也开始不断探索新的实践教育模式。就目前已经存在的教学模式看,法律诊所尤为受到关注。我个人认为相较于法律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方面更加合理和适用。
实习是我国法科生实践教育最传统的方式。实习课程通常设置于四年级,及学生毕业前,故又称为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时间长,学生能处于真实的法律情景中,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具有自身的优势。但其不足也是明显的,由于临近毕业,学生多忙于考研或找工作,因而实习考核要求比较低(仅需提供实习报告即可),实习形同虚设。虽然近些年有些学校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而将实习提前,或采用分段实习,并加强了监管,但所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实习主要是一种“放养”,学生全程都脱离了教师指导,缺乏系统的培养和严格要求,法律思维能力难以得到提高。
模拟法庭是我国法学院另一种常规的实践课程。该课程是在教师设计和指导之下的模拟法庭,教师将收集来的案例资料交给学生,由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以及检察官或者律师等角色,按照老师事先设计好的模拟法庭角本,以表演的形式再现法庭审理过程。在这种教学模式中,通过模拟,有助于学生了解司法程序,但想利用有限的几次模拟就能使学生成为一名具有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律人,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模拟法庭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方面的作用甚微。
相比之下,诊所式教育模式较为合理。诊所式教育最早兴起于美国的法律实践性课程,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普遍采用的一种实践教学。法学院通常在一个固定场所建立法律诊所,并配备相应的具有丰富经验的指导教师和办公设备,学生通过选择法律诊所课程,分到不同部门,在一个固定期间跟随一名或几名老师,以准职业法律人的身份参与真实法律案件的处理。学生在这个课程中获得了完整的实践机会,通过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诉、庭审调查、辩论等程序和活动获得真实的法律体验,从而有效的训练法律思维、锤炼法律职业技能、树立职业责任。诊所教育在美国的兴盛是为弥补课堂教学、案例教学的不足。本世纪初诊所教育就已经被介绍到我国,相关研究一直没有停歇,但由于诊所教育在硬件、软件上需求较高,很多学校尚不具备开设此课程的条件,因此并没有像实习、模拟法庭一样获得普遍的认可和采用,但是诊所教育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方面的价值不可忽视,其合理性已经在美国法学教育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三、加强法律逻辑训练
通常认为法律逻辑是形成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效工具。很早就有研究者指出“中国法制现代化首赖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而要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就不能不关注中国法律思维方式與逻辑思维的有机结合”[2],因此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同时必须重视法律逻辑的学习。从根本上将,法律思维能力就是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从法律的角度、依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掌握逻辑学的知识与技能,是法律工作者应具有的职业修养。法律思维能力四个内涵中,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都和法律逻辑密切相关,这些能力的获取都需要以逻辑学的知识为基础,因此法律逻辑的训练就成为法学教育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学教育实践中对法律逻辑学重要性有自觉的认知,因此有条件的学校都会单独开设法律逻辑学课程,但是由于对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逻辑之间的关系缺乏足够的认识,从事实践课程教学的老师又缺乏逻辑学知识,因此逻辑学的工具性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学校因为师资缺乏等原因没有开设该课程,由此更是直接失去了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的工具。虽然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不能单独依靠法律逻辑学一门学科,但缺少法律逻辑学知识的实践课程必然因知识体系的不完整而无法完成教学任务。因此,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中,加入法律逻辑学的内容,重视逻辑思维的训练,将更好地促使学生实现法律人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许辉猛,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刍论,魅力中国,2010.(24),186-187.
[2]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J]现代法学,1997.(3);42-46.
作者简介:任莉莎,女,籍贯:四川珙县,民族:汉,出生年月:1971年10月,学历:硕士,职称: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8417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