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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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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1980年9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先后一共进行了六次6次大修,在2018年8月,又进行了第七次大修。这次修改,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运用“综合与分类相互结合”的制度,实现了我国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和升级,为广大纳税人释放个税红利。本文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特点及意义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分类征收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9.21.207
  1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程及意义
  1.1 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进程
   1980年9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1993年10月第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年1月,个人所得税实行收入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析。2007年12月此次修订要点是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把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2018年本次修改要点主要是工资薪金减除费用从3500元每月提高到5000元每月;增加了专项扣除。
  1.2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特点及意义
  1.2.1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特点
   一是设立和新税制相结合的税务征收征管体制,其中包含健全自行申报纳税责任,建立汇算清缴申报体制,多单位协同工作,健全纳税信息数据等。二是提高免征额,扩大低税率纳税收入区间,增加专项扣除,多管齐下为纳税人减负,在新的税法里体现在第六条中对公民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定,也就是说每一年的整体所得再减除6万元,以及法律规定的各种专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上調了子女的教育支出费用、继续教育支出费用、重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房屋贷款利息及房屋租金等专项扣除费用。
  1.2.2 社会意义
   (1)专项扣除费用既减轻了居民的税收负担又降低了社会保障性支出。这次个人所得税革新,允许把子女受教育开销、继续受教育开销、重大疾病开销、房产贷款利息和人民住房租金开销、赡养长辈开销等支出项目在个人薪酬所得税里进行税前剔除。这些专项扣除项目都是与纳税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必要支出,更好的实现了税收的分配功能。
   (2)免征额的提高与专项扣除项目的增加可以对低收入纳税人实现“零”税负。对部分工资水平高而可支配收入比较低的人群减轻税负,保证其对物质文化的需求并提供法律保障,提高其生活质量,增加该纳税群体的“获得感”。
  2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2.1 分类计征调整为综合与分类计征相结合
   革新后的税法提出了“综合个人所得”的理论,这标志着中国个人所得薪酬税制度由单一的分类计征个人税,迈向综合和分类相配合的综合计征体系。根据应纳税款项目的第一项到第四项(工资薪酬个人所得、劳务付出薪酬个人所得、稿费薪酬个人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2.2 增加免征额和增加专项扣除
   税务免征额度由以前的每月3500元提升到现在的5000元。个人所得税缴纳专项扣除,包含子女受教育开销、子女再受教育开销、重大疾病医疗开销、住房借贷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缴纳开销、赡养长辈开销等6个项目附加进行扣除。遵循公平科学、有利于民生、简便易施行的特性是这次个人税务革新的亮点。
  3 新个人所得税实施后存在的问题
  3.1 专项扣除的标准不合理
   第一,采用专项定额扣除不符合现实情况,需要实际问题实际分析,不能“一刀切”。现下的子女受教育开销、房屋借贷利息开销与房屋租金开销依照定额扣除的方法给出了大致的扣除方案。可是这样的方法并没有考虑到不同收入人群的事实情况与我国的地域差异,并不科学有失公平。
   第二,专项扣除有要证明手续才能进行合理扣除这一点要做到很难。比如个人住房问题的专项扣除,还要凭票抵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租房屋等并没有相关的票据,仅仅是房东与租房者的合约,或者是连手续也不规范的一张白纸。
  3.2 没有考虑全面到家庭实际情况
   革新后的个人所得税的施行下,比如,两对夫妻的每月的总体收入为八千元,其中一对夫妻的各自收入为四千元,因为他们的收入都在个税起征点,所以不用缴纳税务,而另一对夫妻,女方没有工作,男方月收入八千,则应该缴纳超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两对夫妻的税前总体收入相同,可是需要缴纳税款的数额却不一样,这样的方式并不科学,缺乏公平、公正性。
  4 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4.1 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制度
   首先,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制度应该更加考虑实际情况。在专项费用扣除时不能“一刀切”,应该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分项扣除。其次缺乏区分和划定相应扣除范围的细则。新专项扣除条款对减轻个人所得税起到了重要意义,可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也就是这些扣除项目界限的确定以及实施无论是对于纳税人还是纳税机关都有一定的困难。
  4.2 家庭征收应制定更为完善的细则
   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度,而不仅仅基于个人收入,更应该考察以家庭为单位所有人收入的加总汇合,按照一年计算征纳。同时健全有关的税收监控制度,对家庭财产的申报展开有效监控,而且注意增强人民自觉纳税的意识。对于不法的纳税行为进行严惩,对于依法纳税的进行一定的奖励以及相关优惠。
  参考文献:
  [1]司琳.畅谈个人所得税心法[J].中国有色金属,2018,12(23):66-67.
  [2]唐智昊.浅谈个人所得税方案的改革[D].山东:山东外贸职业学院,2018.
  [3]宋怡.新时代背景下对个税改革的思考[J].中国商论,2018(08).
  [4]吴柳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政策解读及应对[J].纳税,2018(27).
  作者简介:许爽(1986-),女,河南驻马店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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