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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撂荒说看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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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根据黑龙江大学王晓玲教授提出的撂荒说和其倡导之横纵论综合论证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的区别,探讨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使用“涉外”“跨国”“跨境”概念的利弊优劣。
  【关键词】 撂荒说;涉外法律关系;跨境
  On the object of Adjust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bandonment
  Song Xuefeng   Diao Weiyu
  [Abstract]  Based on the theory of leaving land uncultivated put forward by Professor Wang Xiaoling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and the horizontal theory advocated, this paper comprehensively demonstrat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 the adjustment object and method, and probes into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using the concept of "foreign affairs", "transnational" and "cross-border".
  [Keywords] abandonment theory; foreign legal relations; cross-border
  1  撂荒说和横纵论
  撂荒说这一学说是由黑龙江大学国际法学王晓玲教授首次提出。指出了当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产生冲突时所应采取的方法。王教授认为,对于在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中共同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国际经济法不承认冲突规范,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下去的情况。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产生交叉竞合的情形,如果不能在一开始准确判断出究竟是运用国际私法还是国际经济法来解决问题,便很可能出现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案件审理停滞中止的情形。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区分两者的调整对象尤其是在商事领域一直是一大难题,只有在确定是属于国际私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才能找出应该适用的调整方法。在国际经济法中,是本着优先使用国际条约的原则的,但是由于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复杂性,政治因素以及立法技术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国际条约在立法上空白,会为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带来不确定性。而在国际私法中由于存在冲突规范,在面临上述难题时便可以凭借冲突规范的指引及时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从而妥善解决相应争端纠纷。
  在撂荒学说中,最著名的案例当属瑞士公司诉俄罗斯供货合同案,一国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在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情况下,由于相关的国际条约缺少具体的规定,此时为了案件的继续进行,便可以援引冲突规范。在国际商事交易的争端中,依照国际经济法调整方法是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是条约往往会出现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的情况,此时是无法适用国际条约去解决相关的纠纷的。在国际经济法调整方法无法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情形下,我们继而去寻找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那么在这个案例中,俄罗斯法院只有根据国际私法中所特有的冲突规范的指引下才能够正确的找到应该适用的法,从而得以解决问题。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二者相互联系十分紧密但却在本质上有着明显不同[1],在调整对象上如何区分一直都是难题。
  撂荒说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对象尤其是在涉外商事领域内产生冲突时所应采取之方法,前文所述,只有在国际私法中存在冲突规范,在国际经济法中是不承认冲突规范的。那么在遇到上述撂荒案例时,如果只是依靠国际经济法去调整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的,只用在冲突规范的指引下找出应当准确适用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才能做到定纷止争。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所涉及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中公权力主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国际经济法中公权力也是能够干预国际经济生活的,而这一点显然是在国际私法中没有那么明确的体现出来的。如果一个案件是受到国家公权力调整的,那么必然是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反在一个案件中没有涉及到公权力,则会很有可能是国际私法的范畴。
  2  关于涉外、跨国、跨境的区别
  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2],此处“涉外”一词应该作更为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当包括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的一项因素或几项因素存在或发生不在我国领域之内,还应当包括发生于中国领域之外的但是涉及到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站在国际法的角度上看,“涉外”与“跨国”“跨境”“国际”等词相比不仅能够明确具体的指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更加能够凸显出国际私法的学科属性,彰显学科价值之所在。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中,基本上没有关于涉外因素的规定,仅仅是在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之中提到了涉外的因素,可以说我国立法中关于民事关系涉外的规定是非常简陋的,2012年的司法解释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在主体,客体,标的物,法律事实四个因素具有涉外性便可以认定为涉外的民事关系,但是这样粗犷的立法没有指明涉外因素的本质和应该选择的方法,根据方杰《涉外因素内涵和选择路径研究》一文中论述:“涉外因素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关系构成因素,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关系和一个或一个以上外法域法律体系之间的重大利益联系。”而我国法律中关于涉外之规定显然是没有道出涉外的内涵的,也正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面对一个含有“涉外”因素时,是无法区分究竟是国内的民事案件还是国际私法案件的。首先来看跨国这一名词,“跨国”一词在国际私法中出现的次数很少,而在国际经济法中却作为高频词汇频频出现。跨国往往是指跨越国境,而由于在国际私法中是存在强制性规定的,其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情形包括可能会涉及我国环境安全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会出现没有跨越国境便已经涉及到我国公共利益的情况。此外,由于跨国是指跨越国境,那么在涉及到港澳民商事案件时,该词因为其局限性显然是无法适用的。但在国际私法中涉外这一概念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因此在涉及港澳台的关系上也应当比作是涉外关系处理。以上可以看出,跨国一词更应当被理解为国际经济法上的概念,而并非是国际私法上的概念。“涉外”一词与之相比,更能毫无保留的体现出国际私法学科的优越性与包容性。
  国际私法发展至今,从最初只能调整简单的民事关系,诸如婚姻继承行为能力等,到现在囊括商事关系,例如国际票据关系,国际信托关系等,不难看出,其调整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如果只是简单笼统的说是跨国的民商事关系不足体现出国际私法的发展成果,目前来看只有“涉外民商事关系”才能够准确详尽的展现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国际私法编中第1188条指出多法律体系国家法律的适用情形,指出如果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而该国同时施行多个法律体系,则适用根据该国法律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体系。如果该国法律不能明确的指出具体应适用哪一个法律体系,则应适用于与此项法律关系有着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在俄罗斯国际私法中,如果说是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遇到一个同时施行多个法律关系的国家时,是不能确定究竟是适用哪个法律体系的。在这个问题上,俄罗斯民法典显然对于中国的立法有着极大的借鉴价值。接下来我们再看“跨境”,“跨境”较之“跨国”的范围更广,跨越两个实行不同的关税制度的关境即可,而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一些国家会出于各种原因在国家内部实行不同的关税制度,也造成了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民商事交易活动可能会出现跨境的情况,例如我国的大陆商人和香港商人的交易活动往往便是“跨境”进行的。从调整对象所处的地域上区分,“跨境”显然是比“跨国”的含义更加广泛,但是与“涉外”的含义进行比较的话,便会发现其中的不足。“跨境”只是针对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跨境,而非主体跨境,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所調整的是客体跨境的涉外民事关系。
  3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不可避免产生出越来越多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争端。只有正确理解运用国际私法的含义,准确区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才能够从容应对,妥善解决日益增多涉外民商事纠纷。
  参考文献:
  [1] 谢石松.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J].政法论坛,2001(02):127-131.
  [2] 谢石松.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J].法学评论,2007(04):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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