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生涉入不良校园贷的主要特点、个体成因及教育防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高职生在涉入不良校园贷时,具有沉迷虚假需要,盲目攀比投机性消费;陷入预设圈套,遭遇黑色利益链捆绑;不惜违法犯罪,侵害无辜者合法权益等主要特点。追究高职生涉贷的个体成因,主要是其价值观念不成熟,意思能力缺乏和责任能力不充分。因此,高职院校在探索学校层面的教育防范策略时可以强化典型涉贷个案的警示教育,开展防范金融风险的专项教育,开发家校通力合作的道德教育。
[关键词]高职生 不良校园贷 教育防范 个体成因
[作者简介]黄道主(1986- ),男,重庆人,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讲师,博士;李鸣(1992- ),女,湖北襄阳人,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在读硕士。(湖北 武汉 43007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国家青年课题“学生违纪惩戒的法治化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CAA150126)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9)16-0101-06
当前,高职院校是不良校园贷的重灾区,高职生是不良校园贷的主要觊觎对象。所谓不良校园贷,在本文是指贷方以攫取超额利润或实现其他不法企图为目的,面向大学生出借资金的借贷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年化利率的规定,法院认同并支持的合法区域是不超过24%,灰色区域为24%~36%,非法区域为36%以上。因此,不良校园贷的超额利润主要是指贷款年化利率超过24%的情形。因为不良校园贷的经营活动较为隐秘,大样本的社会调查难度较大,所以我们以媒体报道为个案搜集渠道,整理了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大学生涉入不良校园贷的个案,最终筛选了63篇具有代表性的个案报道作为分析样本。网络借条管理平台“今借到”在2017年发起的“今济计划”所得到的数据显示:3121份大学生涉贷求助信息中有1711份是由高职生发出的,可见涉贷高职生数约占到涉贷大学生数的56%。根据《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有普通本科院校1237所,在校生人数约1613万人;普通高职(专科)院校1359所,在校生人数约1083万人。结合“今济计划”数据测算发现,高职生陷入不良校园贷的概率约为本科生的1.81倍。相对而言,高职院校遏制不良校园贷泛滥势头的需求更为迫切。立足校本教育探索教育防范策略,不仅会令高职院校的学生管教措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助于为普通本科院校解决大学生涉贷的教育问题提供有益经验。
一、高职生涉入不良校园贷的主要特点
近几年来,因高职生涉入不良校园贷而引发的悲剧频频见诸报端。消费贷、刷单贷、培训贷、裸条贷等不良校园贷在高职院校中野蛮扩张,不仅名目繁多,而且泥沙俱下。不良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不仅危及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安宁生活,而且冲击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恶劣的影响。从借方的资金需求和贷方的逐利需求两个维度来看,高职生涉入不良校园贷的案例呈现出以下特点:
1.沉迷虚假需要,盲目攀比投机性消费。人的需要有真假之分。马尔库塞认为,虚假需要是指其他主体为实现特殊利益而从外部强加给个体,目的是将某主体的特殊利益伪装成正常人的普遍利益来实现,即令个体丧失批判和抵制的意志自由,误以为虚假需要是自己的真实需要,比如按广告宣传来处世和消费。真实需要是指必须被无条件满足的生命攸关的需要,即在某种历史条件下基于物质资源的使用价值来满足的衣、食、住之类的生存性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逐利本性会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将商品或服务转化成尽可能多的利润,比如加大向潜在消费者灌输某些虚假需要是极为必要的消费需要的宣传力度,以期同化个人思想,进而操纵个人的消费行为。
有约三成涉贷高职生的贷款目的是满足虚假需要。首先是超出经济承受能力的奢侈消费,比如贷款用于整容、购买时髦电子产品、旅游、购买高档商品、住高档酒店等。其次是迅疾创富的投机活动,比如赌博、炒股、購买彩票等。此类涉贷高职生往往受攀比之心和一夜暴富、以小博大之类投机取巧的想法驱使,仅仅关注到宣传广告所勾勒的美好场景并沉迷其中,对所欲消费的行为是真实需要还是虚假需要缺少关注和反思,对未来能否弥补亏空抱有侥幸心理,对不能及时偿还贷款的可能后果缺乏慎重考虑乃至根本无所顾忌。
2.陷入预设圈套,遭遇黑色利益链捆绑。很多不良校园贷的放贷主体从事的并不是合规合法的贷款业务,而是有悖于公序良俗甚至违法犯罪的偏门业务,比如放断头贷①、放高利贷、敲诈勒索、贷款诈骗、逼迫女性从事淫秽活动等。其主要目的是寻找作案对象或者发展下线,进而延伸其黑色利益链。
不良校园贷吸引大学生贷款的主要圈套有:一是投放兼职广告,典型的形式有刷单贷、培训贷等。以刷单贷为例,贷方利用大学生想通过兼职获取报酬的心理,设计了网购刷单(即为网店刷好评且劳酬与刷单量挂钩)的陷阱。由于高职生兼职机会相对较少,更容易上套。二是隐瞒借贷的成本与风险,简化放款手续,降低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例如,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渠道或平台散发诸如“无抵押、利息低、额度高、放款快”“加入校园贷,生活不等待”等极具煽动性和诱导性的广告信息。三是熟人介绍。贷方先与少数学生建立联系并发展后者为下线(如聘为校园代理),利用后者在校内的人际关系网络滚雪球似的推开不良校园贷业务。当然,现实中还会有其他更为隐蔽和多样的“业务开拓”方法。
由此被“套牢”的涉贷高职生不少于三成,套牢方式多种多样。贷方会运用从欺骗、威胁、恐吓到非法拘禁等在内的卑劣手段令涉贷学生就范,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故意设置还款障碍让涉贷学生不能在短时间内如约偿还贷款后脱身。待学生深陷债务后,“工作人员”会向学生进一步提出非法要求。例如,将学生介绍给其他放贷者,然后以“以贷养贷”的方式进一步套牢涉贷学生;逼迫女性学生从事淫秽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逼迫被套牢的学生发展其他下线。 3.不惜违法犯罪,侵害无辜者合法权益。很多涉贷大学生陷入校园贷后,为还贷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个别人甚至变本加厉成为主动加害者。例如,偷盗他人财产、盗用他人信息借更多不良校园贷,为不良校园贷贷方发展下线。因涉贷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更多无辜者成为不良校园贷的受害者,一系列重要合法权益陷入危险境地。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危害严重,不仅会影响受害者的正常学业或其他正当利益,而且会耗费社会巨大的人力物力来处理纠纷。
二、高职生涉入不良校园贷的个体成因
高职生之所以涉入不良校园贷,不可否认有社会经济转型背景下价值观念紊乱失序和少数人唯利是图践踏道德法规等外部原因的冲击和裹挟,但根本还是在于高职生个体自身的价值观念不成熟,缺乏与实际年龄相匹配的行为能力等内部原因。王利明教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简言之,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②我们认为,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体应包括权利能力、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因为在民法中自然人从生到死均有权利能力,所以涉贷高职生在事实上缺乏的主要是行为能力中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
1.多数涉贷高职生价值观念不成熟。这种不成熟突出表现为:自省自律能力不足,缺乏批判能力;在面对虚假需要时难以自持;在寻求生存发展时投机取巧。
首先,消费观念有偏差。检视涉贷高职生的消费行为,我们会发现其在消费时满足的虚假需要多是符号消费、攀比消费、冲动消费等。我国的社会形态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事实上,市场经济就是与陌生人社会的人际交往相适应的经济形态。随着消费主义的兴起,商品不再仅仅是具有特定使用价值的产品,而是被赋予了一种集体观念——商品以整套或全套的形式出现,不同商品共同构成一串意义。“它们总是要想方设法打开指示性的道路,诱导人们陷入商品网中的购物冲动,并根据自身的逻辑,进行诱导、提高,直至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达到潜在的经济极限。”③多数涉贷高职生不能跳出商品网编织的“意义圈套”,不能冷静地审视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难以真正觉察到自己的真实需要,而是沉醉于陌生人社会中人际间片面的、碎片化的、瞬时的符号表达,将人的整体性消解在商品作为符号编织的欲望幻象中。
其次,责任观念不强。借贷是透支信用且具有违约风险的“寅吃卯粮”行为,不能量入为出的过度借贷会透支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潜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很多不良校园贷在明知高职生自身并没有足够信用或还贷能力的前提下仍向其发放贷款,主要原因在于学生有可供啃老的“钱包”——用祖辈、父辈等直系亲人的信用来为其透支的信用背书。消费贷自然不用评价,即使是刷单贷、培训贷,尽管涉贷高职生的出发点可能是寻求经济改善或经济独立,主要动机可能是减轻亲人经济负担,但是也不能无视个人智识经验的限制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不足而盲目涉贷。一旦陷入不良校园贷,学业修习、身心健康、家庭安宁、隐私保护、财产保全等合法权益就会面临被大规模破坏的危险。涉贷高职生那些不顾借贷可能后果、自认为能够侥幸还清贷款和轻信他人哄骗借入贷款的冲动行为,均是缺乏责任感的体现。
最后,交友观肤浅。不少涉贷高职生所借贷款用于情侣间、朋友间吃喝玩乐、奢侈消费,认为舍得花钱、花钱爽快是赢得他人认可的有效手段。殊不知这样做只会让人挥霍无度,结交一些蝇营狗苟之辈,真正遇到困难时无人会与之共渡难关。从深层次上讲,此类涉贷高职生对情侣间、朋友间的相互扶持责任有误解。
2.多数涉贷高职生意思能力较缺乏。意思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发生何种后果的预见能力。涉贷高职生对不良校园贷所潜藏的巨大风险认识不足,不能充分意识到陷入不良校园贷后可能引发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恶果。
首先,缺少辨别涉贷风险的认知能力。具体来说,认知能力匮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中小学阶段修习学业时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不佳;二是缺乏应对社会生活的基本知识技能储备,包括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金融和法律的基本常识。例如,合肥某高职院校学生所涉校园贷的实际年利率高达10087%,是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36%的280倍,是合法的年利率上限24%的420倍,但该学生并不知道。同时,该学生对未实际交付的贷款没有偿还义务,可她却依然还款。利率测算原本是义务教育阶段小学高年级数学的教授内容,然而仍有高职生不知、不会计算利率。此外,很多大学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对要签署的贷款合同缺乏审慎的审查意识,给他人设套留下可乘之机。
其次,缺少化解涉贷风险的意志力和应对能力。绝大多数高职生对为满足虚假需要的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批判能力,对符号消费、享乐消费、攀比消费也有一定的鉴别能力。但是,总有极少数高职生禁不住一时一地的诱惑,冲动消费,冲动涉贷。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快捷性更易让人放松警惕,学生稍有疏忽,不良校园贷就会乘虚而入。而且很多涉贷高职生除了在事前防范方面准备不足之外,在陷入校园贷之后出于羞愧、恐懼等原因也怯于向监护人、校方、公安、消协等主体寻求帮助。殊不知,这种应对方式正中黑恶势力下怀,令涉贷学生一步步陷入“以贷养贷”、诈骗他人或其他陷阱中,从而落入更加危险的处境。
3.多数涉贷高职生民事责任能力不充分。所谓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④。虽然绝大多数大学生已成年,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既缺少财产收入也缺乏劳动收入,是一个在事实上相当缺乏实际责任能力的特殊群体。一般而言,财产收入主要包括两类:固定资产收入和非固定资产收入。绝大多数大学生既无固定资产也无非固定资产(名下有房产、汽车、大额证券、贵金属、存款等资产的大学生不多)。经济来源受限是高职生陷入不良校园贷的重要原因之一。数据表明,约七成的涉贷学生不仅自身缺少财产收入,而且其所在家庭的经济条件也比较差。 绝大多数高职生经济来源的主要渠道是家庭资助,其次是兼职所得。一般而言,大多数高职生的家庭收入水平属于中低收入层次,家庭资助的费用仅够维持一般水准的日常生活消费。在通常情况下,即使部分高职生可以通过做兼职增加收入,其兼职收入也要远远低于全国平均工资收入。一些涉贷学生在面临高额利息无法还款时,选择失踪、休学打工、诈骗、盗取他人信息甚至自杀等方式处理,说明其实际责任能力相当有限。
三、高职生涉入不良校园贷的教育防范
鉴于不良校园贷恶劣的社会影响,党和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特别是银监会对校园贷业务的禁止性政策规定,为学校恢复正常教育生活秩序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立足于高职生的思想觉悟和行为能力,针对涉贷学生的个体成因着手建设校本教育体系,是高职院校从内因角度应对不良校园贷釜底抽薪般的举措。作为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人的专业社会组织,高职院校也应探索应对不良校园贷的教育防范策略,作为既有政策措施的细化和补充。
1.强化典型涉贷个案的警示教育。警示教育是揭露不良校园贷侵害涉贷学生合法权益,提醒学生自觉远离校园贷的预警性教育手段。不过,学校在选择教学方法时应该规避从“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进行的“说教式、灌输式”教学,否则不但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反而有可能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
校方应强化案例教学,将典型的涉贷个案作为改良警示教育的突破口之一。在设计案例教学时,从学生的立场和视角组织案例内容,将不良校园贷的运营模式、营利机制与种种圈套与学生的实际生活联系起来;重点聚焦展现主要矛盾的关键场景,借助个案的现实性来铺陈教学内容。在实施教学时,教师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学生在熟悉案例时的主角代入感,以问题为导向一步步地展示案例内容,积极引导学生开展讨论,如“若涉贷学生是我,我该怎么办,我会怎么办”,让学生在头脑风暴中发现问题、聚焦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总结点评时,要引导学生换位思考,从家长、贷方、学校、商家等尽可能多的视角去重新审视涉贷案例本身,提高学生的批判能力和应对能力。
在专门的案例教学之外,学校还可基于“管理育人”理念以警示日志和警示公告为依托拓展警示教育。警示日志应包括涉贷个案的基本事实和处理结果。警示公告是警示日志的升级版,着重对警示日志中的典型涉贷个案做细致分析,并附上个案涉及的金融法律知识及应对建议,比如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理性消费、及时报警等。警示日志和警示公告既要在学校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也要做好备份,供有需要的师生和其他人员依法查阅。
2.开展防范金融风险的专项教育。很多高职生对不良校园贷的涉贷风险缺少了解,在应对不良校园贷营销和所设圈套时相关知识技能的储备明显不足,不能有效防范校园贷涉贷风险。2016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2016〕3号)明确提出了针对校园网贷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开展主题教育的要求。因此,开展防范金融风险的专项教育实属必要。
在探索專项教育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专项教育的首要目的是引导学生理性消费。理性消费就是指在消费时要实事求是,着眼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真实需要。二是培养学生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信用观念。不良校园贷在学生没有足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向其大力营销的真实目的是获取超额利润或图谋其他不正当目的。学校应帮助学生认清营利是资本运作的根本目的,理解信用的本质在于预期。三是丰富学生有关校园贷的金融知识。通过金融知识的普及,引导学生了解当前经济活动的融资渠道及其具体要求,教会学生识别金融风险,在有资金需要时能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低成本地实现资金筹措目标。四是介绍依法处理涉贷纠纷的操作办法。学校要将法治教育渗透到专项教育中,引导学生熟悉国家公权力在现代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运转模式,掌握合理合法的求助办法。
在专项教育的实现方式上,建议学校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在校本的通识课程中增加或拓展涉贷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二是灵活机动地开展应对不良校园贷的专题讲座;三是学生辅导员在日常管教活动中向学生集中讲解和个别讲解。
3.开发家校通力合作的道德教育。价值观念不成熟是高职生涉贷的深层原因,而引导学生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价值观念则是学校教育必须贯彻落实却难度极高的道德教育任务。学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要求,依托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开展德育工作。涉贷高职生在奢侈消费、攀比消费、冲动消费、赌博、“啃老”等活动中反映出来的消费观、责任观、交友观等价值观念无一符合传统美德的要求。涉贷高职生价值观念的偏差是在长期的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凭借学校一己之力极难实现矫正旧观念偏差并培育出符合公序良俗的新观念的教育目标,因此,学校必须建立德育工作的“统一战线”。
在影响人发展的外部因素中,家庭和学校均是极为重要的后天育人环境。在教育问题上,家校间存在彼此矛盾与冲突、冷漠与疏离、合作与协同等主要关系形态。第一种关系形态极有可能令学校的道德教育失效,而第二种关系形态也可能令学校的道德教育难以奏效。因此,只有家校齐心协力才是可取的道德教育有效途径。据田野观察经验,若自然人在其未成年阶段出现与社会主流规范相偏离甚至相违背的情况,那么其背后原因往往与其家庭成长环境(如经济条件、监护人教养观念、教养方式等)有密切关系。可以说,一个有问题的自然人背后极有可能有一个有问题的家庭。因此,学校要在学生的道德教育问题上主动作为,在家校互动中发挥主导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在当前高考体制下,高职生往往是文化成绩相对较差的群体。招生录取的单轨制令高职成为最后一个录取批次。一方面,高职生在现行学制的选拔评价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或者相对落后的地位,整体素质相对较差;另一方面,这种客观事实令高职生群体在求学过程中主观感受趋向消极。恰恰是因为如此,高职生更加需要家校之间的合作与协同,以便获得争取关注与支持。学校应与家长达成尽可能多的共识,充分尊重家长对子女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建议权,与家长开展广泛和深入的协作。鉴于高职生在事实上缺乏行为能力的现实情况,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合作。 学校要着力编织密集且有效的德育网络,形成稳定的社会支持系统,及时掌握学生思想行为动态,进而减少腐朽思想的渗透概率和程度。具体来说,首先,学校与家长之间要建立稳定通畅的信息交换渠道,如微信群、QQ群、邮箱、电话等。其次,学校与家长之间要商定常规沟通事宜和紧急沟通事宜的清单,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再次,学校要探索全员育人的德育模式。所有教职工均为德育导师并按照师生比分配学生,通过强化师生联系加强对学生的监管和引导。最后,学校鼓励同学之间相互关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干预并向负责学生工作的人员汇报。就涉贷问题而言,只要做到不良校园贷在学生中刚露头就能被发现,那么家庭和学校迅速跟进的干预措施将有助于防止不良校园贷危害的产生与扩大。
[注释]
①在发放贷款时已经以手续费、利息等名义扣除了部分钱财,本金不是按实际到手的金额计算,而是以扣除部分钱财之前的金额计算。
②王利明.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01.
③(法)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M].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3.
④梁慧星.民法總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68.
[参考文献]
[1](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M].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2]白丽.虚构“刷单”给同学和朋友下套 21岁女孩利用校园贷骗90多人[N].齐鲁晚报,2017-09-13.
[3]黄道主.论高校处分违纪学生之裁量权的行使偏差[J].复旦教育论坛,2017(5).
[4]彭彬.网络借条管理平台收集到3121份大学生求助信息[N].南方都市报,2017-06-28.
[5]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王怀勇,邓若翰.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7]张卓.从“校园贷”乱象反思新时代大学生消费教育[J].广西社会科学,2018(3).
[8]胥青.“校园贷”的风险防范与教育引导机制探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7(1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0031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