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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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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英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差别主要是由不同的政治背景、传统文化和实践历史造成的。本文通过了解中英两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政策和法规,评价主体,比较两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措施等方面的异同。本文总结分析这一章研究两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存在的差异和相同点。
  关键词 中国 英国 高等教育 教育质量保障 中英高等教育 体系分析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高等教育质量的本质是具有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显性或潜在需求能力。往往通过受教育者、教育者和社会发展所要求的目标、标准、成就和水平等一套绩效指标体系体现出来。它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运行系统,可分为外部保障体系与内部保障体系。中英两国都建立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文章通过对两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了两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在政策法规,评价主体和主要措施等方面的异同。
  1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发展
  由于中国现代高等教育起步时间较短,虽然政府不断加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但目前缺乏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支持。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法律依据是《普通高校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规定》颁布于1990年11月。自1994年教育部启动本科教育工作评估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法规文件,如《首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等。中国现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以政府为主体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十年间中国的高等教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必须对该《规定》进行重新审视、修订,以提高中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水平,并就高等教育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国外跨国高等教育机构在中国办学质量的评估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跨国办学质量保障等做出积极的回应。中国虽已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如200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但是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法规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整体性还需进一步加强。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内容来讲,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内容分大学、学科、专业三个层次,主要围绕评估展开。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心本应该是高校内部,然而在中国,中央政府掌握着质量保障的绝对权力,这使高校内部按高等教育逻辑进行的质量保障十分乏力。在评估过程中,政府制定的标准发挥着权威性作用,高校进行的自我评估也是以政府的评估要求为准。虽然目前看来,除政府之外,高校、市场和社会力量已逐步参与到质量保障中来,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质量评估的情况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开始对高校的产品和服务起着质量检查作用,客观上刺激了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但中央政府始终把握着质量保障的绝对影响力,质量保障的重心过于向中央政府一级倾斜。其他保障主体仍处于从属地位,所能发挥的保障作用也较为有限,因此可以广泛吸收他们参与教育质量的评估。
  中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最初以学术标准为主,学术成就成为质量保障的主要目标。而2002 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使得全国所有本科院校的教学工作质量都应用同一个标准,这很明显并不能够适应社会对高等教育多层次的要求。由于中国高等学校都是置于各级政府领导之下,所以高等教育的质量体系也是以政府的标准为主,其在评估中起着权威作用。就评估队伍而言,中国高等教育的评估人员缺乏专业性,一般是由政府抽调高校的行政干部组成,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独立性。
  2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发展
  1964年,英国成立了第一个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组织——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1983年9月,大学副校长委员会组织了雷诺兹(Reynolds)委员会来研究监督大学学术质量与标准程序和方法问题。1987年,英国政府发布高等教育白皮书,建议大学建立一套统一的学术标准审核体系,并要求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加强对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的质量审查。1990年,大学副校长委员会设立学术监控部开展对院校的评估,对大学质量保障制度的运行情况实施监控。1992年,大学副校长委员会建立了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取代学术监控部。1988年,英国颁布了教育改革法,多科技术学院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由中央直接管理;大学拨款委员会改为大学基金委员会、多科技术学院与其他学院基金委员会,宣布将实施根据质量资助经费的政策。1992年,公布《继续和高等教育法》,设立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以取代大学基金委员会、多科技术学院与其他基金委员会,撤消了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
  1992年以后,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逐渐形成合作型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这种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模式具体来讲,首先是学校自身对高等教育質量的保障,即高等学校的内部质量保障。其次是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即高等学校的外部保障体系。政府在这一时期对高等教育质量的介入主要表现在颁布法令和建立一些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和保障机构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控制。此外,《泰晤士报》自1992年后每年一度公布英国大学排行榜,它是从民间的立场出发,组织有关专家对高等学校进行的评估。1997年,大学副校长委员会和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合作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以下简称QAA),取代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的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和大学副校长委员会设立的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向英国高校提供更全面合理的质量保障服务。
  在英国,高等院校是实施高等教育内部质量保障的主体。具体是由学校各种委员会,如:学术委员会、常务学术委员会、学位授予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教与学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和研究委员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外部质量监控的主体除了QAA通过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视察,对教学管理包括对海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进行审核,对各学科教与学的质量和标准作出评价外,还有政府、校外人员直接参与学校管理、专门职业团体及其他法定组织的质量评价,如《泰晤士报》每年一次的高等学校排行榜。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评价实行内部质量控制为主、外部质量监督为辅的政策。内部质量控制的标准由学校自己确定,外部质量监督一般采用QAA 所定的标准。高等学校的各种委员会负责实施对应的内部质量控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大学的学术委员会是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主要机构,各个院系都有对应的机构负责教学质量控制和标准的制定。外部质量监控主要是QAA 通过对高等学校进行调研,对教学管理进行审核并对教学质量作出评价。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评估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并在相应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
  3总结分析
  通过比较中英两国高教质量保障体系的政策法规,评价主体,比较两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措施, 不难发现,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还远远不够成熟。要改善中国大学生素质,就要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而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体系必须要在了解中国国情和历史背景下,吸取西方发达国家高教质量保障的经验,调整高等教育的发展理念,完善政策法规,将评估标准和主体多元化,建设专业的质量评估队伍,最终建立健全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199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教育和科学部文件《高等教育新框架》,宣布废除高等教育双重制。1992年,大学副校长委员会建立了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取代学术监控部对高等教育进行统一的审核和认证等等。1992年以后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1997年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合作规划小组来履行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对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职能。1999年11月,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颁布了《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框架-6》。2000年4月,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又出版了《学术审核及运行手册》。而中国目前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法律依据是颁布于1990年11月的《普通高校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但是高等教育是不断发展的,一些法令法规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中国虽已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如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等,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这些论述中也可以看出中国对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多是一些“暂行办法”等,而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体系。
  英国的高等院校是实施内部质量保障的主体,具体由学校各种委员会承担相应责任。而外部质量保障的主体就包括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以及政府、校外人员直接参与学校管理、专门职业团体及其他法定组织的质量评价。而在中国,中央政府掌握着质量保障的绝对权利。虽然近年来高校、市场和社会力量也逐步参与到质量保障中来,但中央政府始终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绝对主体,其他保障主体仍处于从属地位,所能发挥的保障作用较为有限。
  中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事务均以政府为指挥棒,高校活动的管理、决策权力在中央政府,所以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方面政府起着重大的作用。英国的中央政府是与其它利益集团共同管理高等教育的,国家干预力量与市场调节力量并存,不存在谁受谁的指挥的问题,所以不会影响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
  英国大学在其“绅士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学术性在英国高等教育中根深蒂固,所以英国的大学有着很大的自制权,但随着文明的高度发达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发重要,于是政府也加强了对其的控制,形成了高校和政府共同管理的局面,而在中国有着千百年的“官本位”思想,使人们形成了对政府权威的依赖。中国与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在法规方面、质量保障主体方面、政府的定位方面,质量保障的主要措施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距。在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之下,建立一个完善科学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显得十分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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