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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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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融资难、融资贵一直以来制约着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融资担保直接的制度性使命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便利,所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对于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起到重要作用。以W市为例,对当地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调研,对当地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风险做了介绍,并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就如何加强管理、既确保自身健康发展又能为中小微企业精准服务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融资担保;风险管理;融资难;融资贵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资金可以通过自身盈利,但更多的来自金融机构。在我国,由于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有限、风险抵抗力不足,融资能力普遍偏弱。为解决这一问题,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务院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和发展,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中小微企业未能按时还款,以及融资担保机构自身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融資担保机构在得到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潜在风险。
  1 W市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1.1 基本情况
  目前W市融资担保公司近20家,注册资本金合计近30亿元,其中9家国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19亿元,占65%。2018年上半年,全市融资担保公司新增担保额11.4亿元,同比下降50%;在保余额57.5亿元,同比下降16.23%。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自查,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大部分融资担保公司都能够按照《公司法》、《X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自律,尚未发现非法集资情况。
  1.2 存在问题
  1.2.1 代偿较多,新增业务困难加大。通过逐一现场检查,前期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较大的公司基本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代偿,而且大部分代偿严重。由于目前所有担保公司都未与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开始实行去担保化,结果就是所有代偿和不良贷款全部由担保公司自行承担。若这些存量风险无法有效化解,担保公司主观和客观上开展新业务将更加困难。
  1.2.2 部分担保公司业务违规,隐患较大。调查发现,有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了逐利,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发放过桥贷款、企业应急贷款等。部分民营担保公司资本不实或者挪用资本金用于他项投资,有的克扣客户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自身极其困难,还涉足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其业务提供担保,有的涉及民间借贷或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有的对单个被担保客户以及其关联方超额度担保,放大风险。
  1.2.3 内部规章执行不利,风险难以控制。很多担保公司,贷款风险防控制度及责任承担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存在盲目发展担保业务谋求担保利润的情况,同时代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造成出现代偿事故时责任无人承担,无法追责的现象。有的公司未针对每个担保贷款客户建立业务及财务关联台账,以真实反映每个被担保贷款客户每笔担保贷款业务流程以及担保业务收入情况,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关业务收入的减免缺乏审批程序。
  2 原因分析
  2.1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先天不足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过低,带有较深厚的官方色彩,业务范围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化程度不高,盈利水平较低,难以吸引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也未建立科学规范的业务运营机制以及风险防控制度,实现完全市场化的商业运作。同时其还承担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功能,其经营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人情担保、指令担保难以避免,在政府监管层面,仅仅由经贸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对其经营行为、风险控制、从业人员及高管资格、内控及行业自律等均无规范的监管制度,因此而出现的担保代偿风险较高,一旦出现担保代偿事故,责任无人承担无法追究。
  2.2 客户本身质量不高
  在信贷市场,中小企业因信用短缺难以获得资金。在担保市场,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较大会产生不完全效应。相对银行等金融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对的客户群体均为“有问题”客户,资产规模较小,无法提供有效资产抵押。同时这类企业资产变现能力差,抵御风险能力小,部分还存在资信问题而被银行等金融部门拒之门外。近两年来,由于实体经济疲软的影响,这些小企业普遍面临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的局面,也造成担保代偿的剧增。
  2.3 内部监管不作为造成违规经营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虽然为独立企业法人,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但因为其内部监管流于形式而且具有较强的趋利动机,担保业务没有严格遵循既定的内部控制流程,并进行科学的风险防控,而且其人员构成为社会招聘人员,专业能力欠缺,多数都没建立一支强有力的专业经营管理团队,结果出现代偿事故时,很难按照既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责,从而造成一些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3 对策建议
  3.1 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从严规范现有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预警系统,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对担保公司实行网上动态实时监控。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重点强化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管理。加强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同时强化对担保机构自有资金投向管理,防止违规投资的情况发生。
  3.2 梳理风险,建立动态台账
  逐个梳理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重点关注已有较大规模代偿且尚有较大规模逾期未代偿业务的民营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台账,一企一策,逐个制定解决方案。对已出现大规模代偿,流动性困难的国有担保公司,及时注入资本金,探索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与省再担保集团的对接,实现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省再担保集团之间的合理分担。
  3.3 着力优化企业管理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对借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审核,降低违约率是担保合作机制的核心。公司对每一个客户都要全面细致审查其信用、资产、经营等多方面能力,有一套科学完备的审查流程和风控体系,以此为基础,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制度。信用好、风险低的客户,可以少收甚至免收保证金,信用差、风险高的客户,可以适当提高贷款利率或减少贷款额度,并酌情收取一定保证金。对于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要设置严格、规范、简明的审批程序,层层审核资料,层层把关签字,层层和履职担责。
  [参考文献]
  [1] [意]保罗莱昂,詹弗兰科 A. 托.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M].游春,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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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杨松,张建. 我国“政银担合作”模式的逻辑基础及制度完善[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6(05):9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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