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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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工在城市化进程中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群体涌现出来,他们具有农村户口但由于城镇化建设的推动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大城市劳动。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工作特点,使其极易出现经济收入难以维持生活的情况,构建一个完善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体系就显得极其重要。本文通过对社会救助需求现况的研究和了解,认识到农民工群体在养老、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对在现存的救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炼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社會救助;救助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指的是在城市工作却持有农民身份或非城镇非农户的劳动力人群,他们是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为我国城镇化建设贡献着自己的汗水,但是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令他们难以得到原有的地缘、亲缘等社会系统的扶助,在城市中生存难免会面临着失业、伤病就医、工伤纠纷等问题,因此社会救助的扶持对农民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有的城镇社会救助政策并没有将这一类群体列入救助范围,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就会演变成一些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秩序,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除此之外,我国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社会救助立法体制不健全,农民工整体对社会救助的认知度较低,对相关救助的寻求意愿更低,所以必须提高农民工对社会救助的权利意识,并且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支持系统,尽快形成比较完善且能够切实解决农民工困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能够缓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过程中的经济压力,提升社会的公平公正,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发展。
1 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1.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生存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虽然承受着比其他阶层更苦更累的工作,但他们却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和尊重,甚至连一些最基本的权益都没办法得到保障。关于农民工社会救助的整体建设和完善是社会保障系统中最基本的保障,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逐层保障公民生活的体系,如果最基本的社会救助制度不能够很好地执行其应有的保障作用,那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就不可能更好地服务其他需要帮助的群体。因此农民工的社会救助体制的完善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1.2 保证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的实现要求
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分层和贫富差距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农民工的贫困现状不仅是其自身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局限性导致的,还与整个社会的结构不完善、福利制度不完备有很大的关系。农民工由于自身局限性经济收入不高,每年都会有许多因为生活窘迫铤而走险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和他人的犯罪行为,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秩序稳定。完善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可以帮助农民工缓解生活压力,降低民工的犯罪率,从源头上减少了一部分社会不安定因素,避免了重大社会问题的出现,维护了社会安定。
1.3 有助于推动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
农村城市现代化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现代化建设中农村和城市差距较大,一般情况下,城市工人基本享有国家或者企业提供的各种保障项目,退休之后有退休金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作为在城市打工的农民来讲,用工单位普遍逃避保险缴费,农民工年老之后,退回到农村后只能够靠子女的奉养。社会救助制度可以为农民提供一个生活保护伞或者担当最终兜底的作用,不仅降低了农民在再就业、身份转变中承担的风险,而且能够帮助更多的农民改善生活状况,向城市水平靠拢,给子女更好的教育条件,从源头上逐渐改变农村的落后贫穷的现状。
2 我国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农民工在社会救助中处于弱势地位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观念意识的提高,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劳动力,在很多岗位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农民工的生存现状还是不容乐观,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受到来自政策制度和社会层面的歧视,他们的社会地位较低。
户籍制度一直都是阻碍城乡融合、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因素。二元户籍制度严重限制了农民工相关劳动就业、社保、住房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保障,直接影响农民在城市的各项待遇,比如农民工就业歧视、住房无着落、看病难等各种问题。
2.2 我国针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立法尚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社会救助的法律,大力推进了对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完善。但是现行的社会救助仍然没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一方面我们缺乏社会保障基本法,另一方面,社会救助、福利领域都处于立法空白带,许多问题都无法可依。
2.3 农民工专门社会救助机构的缺乏
根据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来负责,国内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对流浪人员、未成年人、乞讨者总计2400多个救助管理机构。各地区的社会救助由相对应的各级民政部门来受理执行,救助工作纷繁复杂,民政部门管理的事项种类繁多,难免造成救助缺失的现象。现有的救助机构只包括流浪、乞讨和未成年人这类弱势群体,但是没有专门的农民工救助管理单位,这与政府的政策推动、机构的设置程序、人员配备以及财政资金支持都有很大的联系,由于空间距离的限制,农民工也同样享受不到农村社会机构的相关救助。
2.4 农民工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过窄
资金筹集力度不够一直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一大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集中财力和物力来加强城乡社会保障的建设,以保证经济结构改革的顺利运行。但是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危机的影响,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陷入资金困境。当整体机制运行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时,国家财政就很难顾及到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救助需求,这样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解决起来便更加棘手。 另外,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现行社会救助除了灾难救助由中央财政支出,其余社会救助在制度上过于强调地方责任。而我国财政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基层财政状况并不乐观。况且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问题突出,基层政府没有钱,自然而然将户口与工作地分离的农民工排除在社会救助体系之外,没有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农民工社会救助没有基本的资金支持,运行受阻。
3 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
3.1 改革户籍制度,消除身份歧视
若要保证农民工群体转型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构建有利于农民向市民转化的政策和法规以及相应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一方面,要放宽农民工进入对应的社会救助体制中的条件,针对群体存在的特点设置具体保障内容。另一方面,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根据现实状况适当调整相关规定,做到不断动态适应新的问题,保证农民工群体能够在实际情况下成功地融入城镇社会救助制度中去。但是要想真正解决农民工的社会救助问题,最终的解决方式还是通过打破现存的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消除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只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城乡户口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才能使农民工突破户籍制度的限制,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2 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的法律保护
法律是任何制度运行的维护力量,俗话说“立法先行”,法律是保证制度能够顺利执行的重要因素。由于农民工社会群体的特殊性和群体规模庞大特征,相关机构应该尽早制定相关法律以帮助该群体合法地享有救助扶持。在法律中必须很明晰的指出社会救助的性质、主体、申请的指标根据以及救助执行者的具体职责和相关的申报审批的具体步骤和救助过程安排。高层次的立法能够体现出国家对农民工社会救助的高度关注,能够对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的构建起到促进的积极作用。另外,由于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都有不同的特点,可以根据地域的差异各地政府可以适当地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地方的农民工社会救助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不仅能够保证救助制度的权威性,也可以同时唤醒社会保护农民工基本权益的意识,纠正社会对农民工群體的异样眼光和错误观念,转变对救助行为的所谓“赐予”的不恰当观点,树立新的“服务”意识,将社会救助看作政府当局的一种职能体现。
3.3 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救助管理和执行机构
目前,国内城镇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采取的是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将有共同特点的项目统一起来施行统一的管理办法,而有自身独特性的项目就会单独分出来采取独立的分散管理方式。农民工救助涉及的主体比较特殊,可以采用集中管理的方式,设置专门的农民工救助管理机构这种办法的优点在于能够专门针对一种群体实施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出多门的现象发生,同时节省了管理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设立了明确的执行机构,为农民寻求社会救助提供了明确的渠道,使得救助的发生更加及时和精准,提高了社会救助的效率,缩减了不必要的流程,不仅节约了时间,而且使得救助工作更加容易和到位。
3.4 扩大农民工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
对于农民工社会救助的资金筹集政府必须要肩负起应该承担的责任。首先,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体系的主要收入来源,政府可以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支持社会救助的开支,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增大对穷人的转移支付力度。发挥政府在最低保障方面的兜底作用,保障农民工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次,从社会的角度,可以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助,发动一切社会福利团体和慈善机构以及成功的企业家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发展各种救助机构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进来,社会集体力量的发动不仅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缓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的巨大压力。最后,也可以适当将公益宣传工作延伸到国际国外的相关慈善领域,获取更多来自海外热心人士的关注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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