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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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开始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法律,该法对“绿色税制”进行了初次探索。分析了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在税收大数据化道路上面临的挑战,提出健全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6-0163-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1 大数据视域下环境保护税概述
大数据具有规模大、流转快、类型多样和价值密度低的特点。如果将大数据的价值比作待启的宝藏,那么大量的数据就像一堆杂乱的字符,只有通过提取、排列、分析等“加工”后,才可以形成有意义的“密码”(实现数据的增值),而这些“密码”将成为人类开启宝藏的钥匙。
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要求。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首部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法律正式开始实施,已经形成了“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税务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以金税三期工程为代表的税务改革,为大数据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水平仍处于大数据发展的初级阶段。王海东(2017)认为,按照当前《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进行测算,每年环境保护税征收规模可达500 亿元。在国库司发布的2018年全国财政收支情况中,我国2018年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仅为151亿元,与学者预估的数据相去甚远。这说明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水平远远低于理论上水平,有待提高。
2 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环境监测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施行了近15年,从2003年该条例开始实施起,城市环境监测系统就已经在运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范围和工业活动的范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需要一个新的城市环境监测系统以满足环境保护税的征管需求[1]。
2.2 现行的法律制度不统一
一方面,环境污染问题涉及多个行业,大数据的汇总相当复杂。另一方面,环保标准由不同部门制定,出现了很多矛盾之处。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制度,降低了各个系统之间的交接效率,使得处理数据的工作量大大增加[2]。
2.3 产生的数据量巨大
高效地传输和处理海量的数据是升级信息处理系统的一大难点。除此之外,涉税数据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需要保密的数据,如何应对互联网黑客特别是境外势力的恶意攻击,也是大数据处理的一大难题。
2.4 使用污染处理设備的积极性不高
企业安装污染处理设施可以有效减少排放物中有害物的浓度。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可以帮助环境保护部门实时获取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提供便利。从地方政府角度看,为了鼓励企业安装该设施,地方政府需要增加财政支出进行相应补贴。从企业角度看,安装该设施就意味着投入更多成本,降低了企业利润[3]。因此,不管地方政府还是企业,使用污染处理设备的积极性不高。
3 对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的建议
(1)从环境保护部门角度来看,要增加建设环境污染物监测系统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系统。实现对污染地区的全覆盖,实施不间断监控,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同时,做好环境数据的记录和整合工作,根据税务机关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监测数据[4]。
(2)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促进各部门做好本职工作。税务部门要认真分析并积极与环境保护部门沟通环境保护税在污染源监测、污染物界定等方面的问题,明确本部门的需要后,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合理诉求。积极向行政部门反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税申报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有关政策规定,使原有的制度标准与新增的环境保护税法的标准精准对接,减少争议的发生。如果发生争议,应首先明确争议处理机构。遵循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税法权威性的原则,明确环境保护税征管各阶段的责任主体,逐步建立完整的争议处理程序[5]。
(3)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机关的不同职能,分别培养所需的专业人才,环境保护部门在职人员除掌握基本的技能外,也要参与税收征管等业务知识的培训。税务机关同样也要开展税收风险识别知识的培训。部门间应相互学习,培养综合性人才,提升业务水平,实现各部门的高效率对接,以适应环境保护税征管要求[6]。
(4)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以原有的金税三期工程为基础,进一步促进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平台的数据传输,将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优势整合起来,满足各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对信息的不同需求。同时,要提高公众参与度,充分利用网络媒介,如微信公众号或微博账号等,公布相关数据,为公众提供建言献策的平台。这样既可以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又可以发挥群众对企业和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7-9]。
(5)无论是污染企业还是地方政府,都应着眼于未来,明白“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道理。企业应及时安装政府要求或提倡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更换落后设备,研发新技术,抓住机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从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摒弃目光短浅的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扶持能够创造绿色GDP的企业,严肃处理重污染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4 结束语
绿色税收是实现“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点工作,是保障绿水青山的重要举措。大数据视域下税收征管模式的前景是美好的,但需要各行各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程泉,郑军,裴潇.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J].财政监督,2019(12):78-83.
[2]张文义.环保大数据在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的应用[J].绿色环保建材,2019(7):44,46.
[3]陈阵.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9(6):115-117.
[4]张布宇,王寒,王春迎.环保大数据分析系统在环境污染管理中的应用[J].智库时代,2018(36):13,253.
[5]陈斌,邓力平.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新时代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视角[J].税务研究,2018(2):28-33.
[6]余宜珂,袁建国.大数据在我国税收领域的应用:前景和挑战[J].税务研究,2017(2):114-116.
[7]董战峰,郭治鑫,龙凤.征管机制不完善、征缴保障弱、环保复核要求不明确 环境保护税征管问题亟待解决[J]. 环境经济,2018(15):50-53.
[8]黄昭文.构建环境保护税协作共治征管机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1(1):16-17.
[9]陈斌,邓力平.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新时代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视角[J].税务研究,2018(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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