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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法治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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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国务院、教育部及有关省市密集颁布相关文件,鼓励多元办学,倡导产教融合,由于诸多原因,企业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社会各方亟待切实可行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尽快形成。本文拟就产教融合中的双方关系界定、公示公信、法治机制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期社会共鸣。
  关键词:合同  过程设计  信用惩戒  教创版
  一、背景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2016年中央深改组要求尽快印发有关校企合作促进的政策文件;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2017年底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9年国办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确指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关键所在。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面对产教融合事业,我们应该重视的是,有关学校与企业之间如何建立、巩固、发展双边关系,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规制双方,怎样做既有利于双方的利益安排,也有益于双方的关系长期发展。
  在产教融合中,于学校而言,希望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实习实训,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学校、学生、社会三方从中受益;然而,不能忽视的是,于企业而言,付出时间、精力,投入物力、财力,企业利益何在?校企之间关系如何建立、发展?发生矛盾如何处理?凡此种种,上述文件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保障,缺乏相应制度设计、渠道安排,因此,尽管政府、学校、社会三方呼声很高,但企业往往不冷不热,犹抱琵琶半遮面。如何鼓励企业自愿自觉投身产教融合,社会呼唤从机制上系统性解决。
  二、导致现实困境的几点原因
  (一)企业投入无保障
  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多年积累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要素投入产教融合,这些要素系企业核心资源,企业理应享有相应权利。但在产教融合中,企业这些投入如何体现,形成什么权利,这些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障?
  (二)产教融合无机制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究竟如何开始,彼此如何认识、信任,其发生、发展、过程、结果是什么?纠纷如何处理,以什么方式方法處理,如此等等。
  (三)保值增值无途径
  企业在商言利,理所当然。产教融合,企业投入有无增值保值空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既然国家层面强调全社会多元化办学,可否形成社会合力,引入社会资金形成资本市场,以证券交易形式保值增值,形成产教融合长效利益机制。上述三点,企业如鲠在喉,进退维艰。
  三、关于法治机制的设计
  (一)以民事合同定位双方关系
  1.产教融合过程中,彼此必将投入巨大,社会责任重大。企业作为自负盈亏,投资风险尤其巨大。各方地位平等,彼此信任,充分协商,方能长期合作,互利互助,合作共赢;
  2.借鉴民事合同的制度设计与法律智慧,从始到终完善过程设计,运用法律手段全过程、全方位介入,确保权益实现;
  3.科学、合理设计双方利益格局,协调彼此关系,规范各自行为,实现各方期待;
  4.强调法律权利义务,落实法律责任。
  以合同为纲领,所谓纲举目张,产教融合满盘皆活,全盘可控。
  (二)产教融合渠道创新
  1.信息平台建设
  相关行政部门应积极运用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主动建设全社会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平台汇聚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等信息,向各类社会主体提供全面而真实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
  值得提出的是,为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有关产教融合信息纳入主动服务类项目的省级公共服务事项,以提升产教融合的社会效应。
  2.产教融合过程
  产教融合过程的设计,应以鼓励校企以信用承诺助行政审批,以信息公示助行政监督,以协同备案登记助信息归集为原则,具体做法建议如下:
  首先,由职业学校、企业通过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产教融合信息;
  其二,二者通过平台,相互认识,深度谈判,契合彼此,拟定合同;
  其三,双方出具社会信用报告,以备社会考察;
  其四,由工商部门、教育部门对合同进行备案、鉴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其五,登陆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以此形式,促进双方诚信守约,依约履行,产教融合更具社会公信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建立信用惩戒制度
  鉴于产教融合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建立信用监管的制度十分必要。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该监督校企从信用承诺到信息公示以及合同备案登记的各类行为,并深度介入合同签约履约促守信践诺等,形成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协同注册、合同监督为核心运行机制的产教融合信用监管体系。
  为此,应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产教融合中失信主体应该公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建立信用惩戒制度,确保产教融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建立“教创版”融入社会资本
  2019年证监会推出科创板,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高科技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强成长性,就可以申请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此举赢得广泛的社会赞誉,极大提升高科技企业的创业信心。
  当下,各级政府鼓励区域、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或职教集团,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探索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应着手考虑引入社会资本,对接资本市场,证监会也应该仿效科创板,适时推出“教创版”,从而充分激发广大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热情与活力。
  伟大的事业源于正确的道路。正值产教融合事业蓬勃发展之时,全社会准确、全面运用法律智慧,科学合理地设计其发展之路,以法治机制助力护航,应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OL].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2018-8-2.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2号)[OL].湖南省人民政网,2019-2-20.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9-2-13.
  作者简介
  刘学军(1969—),讲师,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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