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倾向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农村人口老龄化和“空巢”现象致使农村养老缺乏责任主体,农村“养儿防老”存在养老质量问题,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倾向明显。通过鼓励农村养老女儿化、健全养老权责对等的法制保障、提升农村女性经济能力、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等措施促进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提升农村养老质量。
  [关键词]农村养老;家庭养老;女儿养老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1 农村家庭养老现状
  农村人口老龄化和“空巢”现象致使农村养老缺乏责任主体。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是农村家庭养老的核心问题。据民政局发表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及上老年人口达2.2亿,占总人口的16.1%,其中65岁以上人口有14686万人,占总人口的10.5%。据中央农村工作办公室2009年调查表示,农村老龄化水平18.3%,是城市7.97%的2.3倍,《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指出,中国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市还高3%。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正逐步加深,农村养老的物质保障需求凸显。农村“空巢”现象加重了农村家庭养老问题。养老问题不仅仅是物质保障问题,还有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的需求。农村“空巢”现象是农村青壮年大量向城市迁移的造成的,直接导致了农村家庭养老的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内容缺乏承担主体。
  农村“养儿防老”存在养老质量问题。农村“养儿防老”观念仍在社会养老模式中占据主流地位,湛江农村仍然存在。但农村儿子养老存在较为突出的质量问题,农村老人养老的物质保障尚且存在不足,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存在较大的缺口。农村儿子更多关注老人的物质需求,忽视了老人的服务和情感需求,致使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现象越来越明显。
  2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的优劣分析
  2.1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的优点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改善了农村性别关系。女儿养老行为能带来农村性别关系上的改变,女儿参与家庭养老行为本身就表明女性社会地位和女权意识的提高,说明男女性别平等已经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而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与农村性别意识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农村家庭中,女儿参与家庭养老让社会刷新对女性的刻板印象,这一现象产生的逆向影响会冲击我国农村传统的生育观念,改变农村“生儿比女好”的生育偏好。生育偏好是性别公平问题的主要根源,传统生育观的改变不断冲击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因此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能够进一步减少农村性别不平等,改善农村两性观念。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缓解农村养老压力。在当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每户家庭的子女数正常不得超过两个,并且大多是一子一女,按照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儿子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即每户家庭一个养老主体赡养四位老人。这种情况下农村家庭的养老资源是严重不足的,老年人的晚年养老生活得不到保障。在严峻的养老形势下,女儿开始参与家庭养老就意味着分担了儿子承担的养老责任,大大缓解了农村家庭养老的压力,呈现出以儿子为主、女儿为辅的养老主体的家庭养老模式。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能为农村老人提供了更多的养老资源以及多种养老选择,弥补了农村家庭“养儿防老”的不足,打消了老人对养老前景的担忧,为老人养老安全提供了双重保障。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提高家庭养老有效性。衡量家庭养老水平主要有三个指标:物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情感慰藉。就当前我国农村家庭养老情况来看,经济物质支持已经能够解决温饱,那么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就成为衡量家庭养老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在老人精神赡养方面,相比于粗线条的儿子,感情细腻的女儿更有优势,更能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在生活照料方面,更富耐心和细心的女儿也比儿子更适合照顾老人。由此可见,女儿参与农村家庭养老更为切合地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给予老人更细致周到的照顾,切实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水平,对提高农村家庭养老的有效性有重要意义。
  2.2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的不足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不利于夫家关系和谐。从法律上儿媳并无赡养的义务,但是女儿出嫁后成为夫家的家庭成员,并且以媳妇的身份参与家庭养老,承担赡养公婆的责任,是社會普遍认同的规则和赡养习惯。农村家庭养老中,女儿出嫁后仍以女儿身份参与赡养父母的现象仍不是主流,与传统的社会赡养舆论相悖。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对于娘家家庭来说意味着赡养责任和压力的转移;而对于夫家家庭来说,则意味着家庭养老资源减少的同时承担了一部分来自媳妇娘家的养老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起丈夫的不满和婆媳问题。部分婆婆更甚于以自己女儿的赡养为荣,却不满于儿媳对娘家的支持,这种双重标准加剧了赡养关系的紧张,不利于夫家关系的和谐。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加重女性赡养压力。同过去相比,现代女性拥有更平等的就业机会,自身经济独立能力也大大提高,但是同男性相比还是处于劣势地位,在经济上不得不依赖甚至受制于夫家。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就意味着女儿不仅承担了自己家庭的经济压力,还要对父母提供经济物质的赡养支持,如此女性需要承受更大的经济压力。不但如此,女儿对娘家的养老行为往往很难得到来自夫家亲属网络的支持,女性拥有的相对匮乏的社会资源使得其动用家庭资源养老的能力非常有限,甚至还会遭受男方家属的冷落,承受较大的精神压力。无论从经济还是精神上,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都会加重女性赡养压力。
  3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倾向溯源
  3.1 农村养儿防老观念的转变
  农村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发生了转变,农村养老不再强调男性的主体地位,女儿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养老义务,男女平等意识增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性别平等意识开始在农村地方传播,女性权利意识被唤醒,乡村地区性别平等价值取向不断提高。
  农村养老观念的改变还体现在对女儿继承财产的态度上。湛江农村传统观念里,儿子是继承家庭财产的主体,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养老责任,家庭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这种常态已经逐渐被打破,根据调查显示,儿子不再是湛江农村老人养老的唯一依靠。湛江农村老人普遍承认女儿享有财产继承权,需要女儿承担相应的养老义务。   3.2 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
  农村男女社会地位发生了改变,特别是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女性在农村中的社会地位获得了提高。湛江农村传统习惯是儿子结婚娶媳妇家里需要给新人置办婚房、新车、家电等,随着儿子結婚成本愈发高昂,村里很多大龄男性青年因为家里经济条件无法给予如此高的补贴而耽误了婚事。因此,湛江农村父母越发感觉生养儿子的成本比女儿要高得多,“儿子多反而贫穷”的说法应运而生,出于经济能力和结婚花费的考量,生养女儿在村子里越来越受欢迎。
  农村男青年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都大大减少,而且农村男性劳动力严重外流。湛江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再依靠土地吃饭,大多选择进城务工。据中国人民大学《农民工进城的社会问题》调查报告结果,在全部农民工人数中,男性农民工占了将近80%,而女性约占20%,男性农民工数量大约是女性的四倍,男性数量远远超过女性。
  3.3 农村女性自身优势的凸显
  农村女性赡养能力提高是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倾向发展的根本原因。湛江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农村女性提高经济收入奠定了基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出现了大幅度的解放,城镇工业发展为农村女性就近务工提供了机会。湛江农村女性通过参加第三产业劳动获得稳定的收入,实现经济独立,改变了女性依附男性生活的状况。在农村男性劳动力大量外流的背景下,男性角色的缺位使得女性在家庭养老中的地位大幅上升;家庭子女数量的变化也慢慢凸显女性的重要性,女性拥有更多话语权。
  女性性格优势是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倾向的自然选择。农村老人养老需要周到的服务和温和的情感慰藉,因此,女性性格温和体贴,情感细腻,操持家务比男性更有经验,恰恰适合照顾老人。
  4 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的发展策略
  4.1 鼓励农村养老女儿化
  农村基层组织需要营造养老的文化氛围,推崇孝道,引导女儿参与家庭养老观念,把女儿养老思想价值观融入到农村养老文化教育中去,弘扬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新型孝文化,不断更新年轻一代的老人赡养观,加深子女同等的养老义务的教育认识,鼓励女儿赡养老人,充分发挥女儿在养老中的积极意义。在女儿参与养老的过程中,并不是忽视儿子在养老中的责任,建立所有儿女都履行养老责任的新风尚。为了更好地提升子女养老的效果,农村儿女在养老上需要进行合理分工,女儿更多侧重于承担老人的精神赡养,包括生活照料和日常陪伴;儿子则应该承担老人大部分的经济物质赡养并且要明确提出供养经济标准,为赡养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4.2 健全养老权责对等的法制保障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除父母立遗嘱分配继承份额外,儿子女儿应当均等继承家庭财产。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嫁出去的女儿并非泼出去的水,父母不能以此为由,将财产全部分配给儿子,女儿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而在我国农村地区,不仅是父母认为女儿不得参与分割父母的财产,女儿也认为儿子全部继承财产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在家庭财产继承权上,最迫切是改变女儿对家庭财产继承的消极想法,加强在农村地区《继承法》和《遗产法》的宣传普及,潜移默化影响农村群众的财产继承意识,通过提高社会政策的性别主流化程度保障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在家庭养老协议中,子女与父母可以协商双方的养老责任和权利,家庭财产继承权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权利,有利于子女在实际的赡养活动中建立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4.3 提升农村女性经济能力
  农村女性经济能力的提升是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的基础。重视女性受教育机会,特别是农村女童的文化教育机会,切实保障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利,为女性提升就业能力提供基本保障。国家教育资源应适当向贫困农村女童倾斜,制定农村女童教育投资保底政策,规定当地政府每年向农村学龄女童家庭提供最低教育补助费用。政府设立农村女童教育投资专项款项,为了确保每个农村专款专用,应实行各级行政单位分担监督制度,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政府单位。政府应该扶持当地社会培训机构,依托学校教学资源,以社会培训机构和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载体,发挥二者在落实农村女性技能培训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由当地妇联负责监督落实,为农村女性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4.4 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普及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为满足老年人日益多元的养老服务需求,政府应加快建设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以家庭服务为基础,乡镇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形成多方保障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切实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为女儿赡养老人解除后顾之忧。一是普及高龄老年人津补贴制度,结合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等情况制定不同的津补贴标准。二是探索农村老人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农村老年人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三是建立女儿家庭养老津贴制度,对于全职在家赡养老人的女儿,可以适当发放鼓励津贴,让女性有一定的经济慰藉,缓解女性的经济收入不足难题,提高女儿赡养老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范聪聪,夏莹.女儿在农村家庭养老中的角色变化研究[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20-23.
  [2] 毕波.农村女儿养老现象研究——以皖东s村为例[D].安徽:安徽师范大学,2015:19-23.
  [3] 王涛.农村家庭养老中女儿的角色——田村的个案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2:20-23.
  [4] 张超杰.女儿在农村家庭养老中的角色转变——河南省兰考县陈村为例[D].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13:34-36.
  [5] 何绍辉.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倾向探源[J].中国国情国力,2010(7):42-45.
  [6] 蒋杨洋.农村家庭准老年群体代际支持女儿化倾向分析——湘西A村的个案研究[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12:4-6.
  [7] 杨阳.农村家庭养老变迁研究——以女儿参与养老为切入点[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6(2):9-12.
  [8] 杨政怡.农村女儿养老的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山东恩县的调查[D].湖北:华中农业大学,2014:21-26.
  [9] 孙双玥.农村家庭养老中照顾主体的变迁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2013:7-9.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0973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