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养老变迁的经济因素和家庭结构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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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化过程使得农村老年人在经济上处于劣势,资源占有量减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老年人的权威减弱,对子女的约束力下降,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导致居住方式发生变化,使得家庭养老在照料形式和供养资源上发生变化。针对这些变化,需要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
关键词:家庭养老;家庭经济;家庭结构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4-0052-02
家庭经济因素和家庭结构因素的变化,是农村家庭养老物质基础变迁的主要原因,也是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关键影响变量。
一、家庭经济的变化
老年人与子女之间进行代际交换的吸引力和老年人通过自身权威而树立的对子女的约束力是维系家庭养老的重要因素。农业社会是一种劳动力与耕地、农业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的生产方式,其中耕地是家庭私有财产,在代际间传递;农业生产资料也属于家庭积累的财产,如果不分家,则属于大家庭,而分家的话,小家庭能不能得到相应的农具、牲畜等也取决于父母的意愿。此外,子代从土地获取生存资料所需的农业生产经验基本上是从父代那里获得。因此,在没有其他谋生手段的情况下,子代只能依靠家庭内生产经验的传授、农业生产资料和土地的继承,这就树立了父辈绝对的权威,同时也使得父子两代之间资源的传递成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保障[1]。老年人在生产经验、家庭财产、孩子照顾等方面能与子女之间进行广泛的交换,这个交换过程不仅能保证老年人经济上的被供养,同时也因为与子女共同生活和不间断的交流而获得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消除老年人心理上的和情感上的压力。
老年人的权威建立在经济利益优势上,但市场经济有利于子代获取更多的资源,老年人对子女的约束力因之而降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使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经验失去了用武之地,老年人占有的财产也逐渐减少,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更有利于第二代掌握当家权。“有能则有权”成为共识和事实,子女在经济活动中能挣到更多的钱,家庭权利落入到子代手中;一些工业份额较大的村庄里,参加会议的人员由过去作为长者的家长变成了年轻人,甚至儿媳妇也能替代公公参加村里的重要会议。经济地位的下降导致家庭地位的下降,而老年人在家庭内发挥传统作用的领域也随着家庭功能的弱化而减少,如对孩子的照顾从家庭转向了托儿机构、学校和专业保姆;老年人赖以与子女进行交换的资源逐渐减少乃至消失,老年人在家庭中对子女的吸引力也随之减弱。
从资源占有上来说,农村老年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存款等数量少且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少,对子女的吸引力也少。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在现行制度下无法自由买卖,收益率低;老年人所拥有的房屋基本上属于被淘汰的破旧房子(子女的婚嫁会分去较好的房子),而像树木、生活、生产器具等方面对子女的吸引力不大。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成为老年生活质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老年人身体健康的话,一方面可以创造财富,达到一定程度的自养,甚至为子女、家庭分担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免除因病求医问药而给子女带来的经济负担。反之,如果老年人身体状况欠佳,与子女的关系恶化的几率变大,其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因此,在农村,只要身体状况容许,老年人都会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尽可能地挣钱来积攒养老资源和与子女交换的资源;也有许多老年人为了攒钱而不惜降低生活质量,将生活支出压缩到一个最低的限度。笔者对290位老人的问卷调查发现,老年人最主要的生活来源首先是自己的劳动收入(33.1%),其次是子女的供养(32.4%),再次是往年积蓄(17.2%)。
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也是家庭养老面临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农业社会,土地是农民最可靠的保障,它给农民提供了养老保障和失业保障。然而,工业化进程迅速削弱了土地的保障功能,第一,老年人的带病期和丧失劳动期延长,在此期間无力耕种土地。第二,现代农业朝着规模经营发展,商品农业成为主流,要求农民在技术、管理、资金上有较大的投入,而这些是年老农民所不具备的。第三,土地收入微薄且无法持续增长,而在国际农产品涌入中国市场所带来的压力下,种植收入只能使老年农民的生活水平停留在低水平,无法分享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第四,城市化进程中的“圈地运动”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城市建设、乡镇企业的建设等占用了大量的耕地,许多年龄较大的农民在土地被征之后成为“下岗农民”。第五,土地是维系农村家庭养老的一个基础,但土地产出已不能吸引年轻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摆脱了土地的束缚而进入城市,使得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几近瓦解。
二、家庭结构的变化
传统中国农村的家庭结构以主干家庭为主,核心家庭只是主干家庭的补充。当然,分家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因为妇女生育男孩的数量往往在2个以上,总和生育率超过替代水平(2.1~2.2),为了避免多重家庭关系可能引起的种种矛盾,一般会选择分家而成立核心家庭。但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即使分家后的子女很想独立,核心家庭还是会以父母所在的主干家庭为中心。这样一来,我们很难将分家之后的家庭和西方语境下的“核心家庭”等同起来。而在主干家庭中,父母作为家庭的当家人,掌握着家庭的经济和分配,努力为子女谋取财产,而子女则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供养年老父母的责任,在孝道伦理中尊重父母的权威、满足父母的温饱、照料父母的起居。
从全世界范围的角度来看,各国都经历了一个家庭规模缩小的历程。在美国,1930年平均每户人数是4.11人,1970年下降为3.14人,1980年降为2.75人;在日本,1955年平均每户4.97人,1960年降为4.54人,1965年降为4.05人,1970年为3.69人;在苏联,平均每个家庭人口平均为3.5人[2]。随着时间的推进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家庭人口的规模也逐渐下降。1982年我国家庭户的规模为4.41人,而到2010年,我国家庭户的规模为3.10人,三口之家的家庭户成为主流,具体数据(见下表)。 一般的趋势是现代化程度增强,家庭结构向小型化转变。之所以會出现上述原因,主要是与房屋数量有关。郑卫东对山东东村的研究也为变化趋势提供了实证材料:东村过去新娶的媳妇多数在一年内分家,很少一个月之内分家,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新媳妇过门一个月就分家了,因为房屋不成问题,女方嫁过来之前多数都要先给5间房屋[3]。住房条件的改善为核心家庭的增多提供了物质基础,也在形式上使农村家庭养老变得难以为继。核心家庭和老年人在住房上彻底分开,一方面,有助于年轻人在经济上彻底与父母分开,老人无法控制小家庭的经济,成为被供养成员的实质在形式上也愈加明显;另一方面,核心家庭一般居住在新房,且离父母所住房屋有一定的距离,这使得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再也无法享受到儿子和儿媳妇无间的照料;由于年轻人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子女的抚养上,居住分开的距离更是为年轻人推卸照料老人生活和慰藉老人情感的责任找到了挡箭牌。于多子女父母而言,老人与核心家庭的分开意味着赡养老人不再是儿子或女儿个体的责任,而是多个家庭的责任,因此赡养老人往往需要多个家庭的反复协商,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多个儿子之间的互相推诿,供养老人的资源和一些措施往往打了折扣,有的甚至无法兑现。
笔者对290位老年人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在已婚子女家共同居住的占44.2%(包括与一个已婚儿子共同居住、与多个已婚儿子共同居住、在多个儿子家轮流居住、与两口分别在不同子女家居住、与女儿同住等情况),其中自己单独居住或与老伴单独居住的占50.9%。老人单独居住的原因,更多是为了减轻子女经济压力,以及老人图清静,或者遵从本地习俗等。
三、结论与思考
近代以来,经济上,小农经济逐渐让步于工业经济,在经历了人民公社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等一系列变迁之后,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下降,约束子女供养的筹码减少,与子女进行代际交换的吸引力降低;文化上,由于人口迁移和流动加快,整个社会由熟人社会进入陌生社会,社区道德和舆论对孝道的支持力减弱;经济理性改变了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自由、平等、等价交换等理念容不下以顺从、无违、无条件地孝顺老人为特征的传统孝道理念,再加上新文化运动、“极左”思潮对孝道文化的批判和摒弃,传统孝道文化衰落。
尽管农村家庭养老的物质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我国家庭养老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等支持因素长期发挥作用,使家庭养老成为国民的一种超越社会变迁的精神追求,农村家庭养老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都具有存续的坚实基础。因此,在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我们需要同时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同时强化土地养老保障、社区养老保障和“五保”供养制度、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社会救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重视现有养老保障体系中各种养老方式,明确各种养老保障方式的地位与作用,构建一个可以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的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马雪彬,李丽.从三维视角看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J].贵州社会科学,2007,(2):61-64.
[2] 潘允康.家庭社会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6:104.
[3] 郑卫东.村落社会变迁与生育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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