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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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文茜
【摘要】 当今时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言论自由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空间。言论自由既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是各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发表言论自由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是公民滥用网络言论自由如何进行法律规制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 言论自由 宪法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一、引言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发表自己言论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网络言论自由已经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一种表现。然而,在网络环境中,通过虚拟的方式发表言论,更易造成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网信部门将网络谣言者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加之,近日多地警方发布抓捕“精日”分子警情通報,将在网络上大量发布“辱华”、“仇华”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由此可见,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进一步讨论解决。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述
2.1 言论自由的概念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语言或肢体动作表达自己的思想、想法、建议等的行为,且该行为中还包含听取他人观点、意见的权利与自由。言论自由是各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
2.2 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和特点
然而,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媒体给予公民表达言论自由新的途径。QQ、微博、微信……这些网络社交平台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发出声音、表达意见的平台。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新型言论自由由此诞生,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形式,其出现不仅推动一个国家向着更加民主的方向发展,还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为公民表达言论自由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空间。[1]
由此可见,网络言论自由相较于传统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传播更为迅速便捷。互联网是一个数字交互的网络环境,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传播速度快,网络用户获取信息的方式不仅便捷而且迅速。其次,在广度和深度上均具有较高的参与度。互联网的互动性决定了,网络用户无论是获取相关知识的广度上,还是了解相关知识的深度上都较传统方式有极大的不同,均给网络用户提供了具有较高参与度的空间环境。最后,言论表达方式的匿名性。任何社交媒体、自媒体均是一个虚拟的空间环境,网络用户不需要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便可以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各类言论信息,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同时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温床”。[2]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关乎一个社会民主发展的进程,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极高的政治价值。
3.1 有助于发挥公民的社会监督作用
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社会是否健康发展,首先要考虑公民是否具有基本的人权。其中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监督国家公权力最直观的表现,公权力的有效运行必须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我国政府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多部门、多渠道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公民的监督体系。其中,网络监督作为目前最为有效的监督形式,为我们国家创建阳光型政府提供了最为有效的渠道。
公民通过网络的方式积极为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国家和个体的合法权益,积极监督政府的行为等。
3.2 有助于完善民主协商、民主参与的制度
公民通过网络媒体发表自己的言论,一方面获得了真正的公共话语权,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国家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3]网络空间跨越了人与人之间面对面表达的局限性,真正实现公民之间自由、平等的交流,大大提高了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和意愿。同时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便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普通公民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同时网络平台能够帮助政府汇集民意,进而推动民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3.3 有助于打造阳光政府形象,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
公民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中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政府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汇聚民意,在公民与政府之间打造了一个自由、开发、互动的网络空间。各种不同的声音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汇集,推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有效互动,不仅为公民开创了表达意愿、诉求的渠道,也为政府打开了一个了解民意的窗口。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阳光政府的打造,同时政府可以直接面对民意,开展“问计于民,广集民智”的方式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3]
四、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现状
4.1 网络虚假信息、虚假言论泛滥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自媒体的产生和发展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加开放的空间。随之而来的是,部分公民开始滥用言论自由,一些不负责任、虚假的信息和言论在网络空间泛滥。之所以出现此种现象,主要是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网络言论的传播具有匿名性所致,责任追究相对困难,此种特点导致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承担责任的风险较低,助推了虚假信息的泛滥,可能进一步危害国家的安全、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互联网为公民发表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开放、互动、便捷、传播迅速的平台,加之互联网具有匿名性的特征,每一个网络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具有隐蔽性。导致一部分网民利用网络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比如,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网络暴力;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等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
4.3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不足
纵观目前我国现有网络立法可知,首先,我国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偏重于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层面,而对公民网路言论表达的权力和安全的强调则有待提高。其次,从现有网络安全立法的层级来看,立法层级较低且主体过于宽泛。网络立法一般是行政法规、规章。而制定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教育部、公安部等。最后,虽然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网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不难发现,大部分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对于基本权利和其他网络行为的保护则很少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4]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内容并不健全。
五、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建议
5.1 完善网络言论的相关立法
针对我国目前有关网络言论立法的不足,笔者建议在对网络言论自由利弊分析的基础之上,可以参照其他国家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现状,如,新加坡1996年制定的《网络管理办法》和《网络行为准则》中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定,对我国网络言论立法进行完善。完善网络言论的立法必须以我国宪法为基础,以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现有网络言论立法的不足,进而对不足部分进行完善,尤其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内容的保护和责任承担问题,以及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等。
5.2 政府加強对网络空间的监管
针对政府网络空间治理理念的落后及治理方式的单一,政府对自身在网络环境中定位不清等的问题。政府应该提高自身网络环境的治理能力,依法对网络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这就要求政府摒弃单一的治理方式,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网络治理体系。同时还要建立长效的互联网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控,并强化危机处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等。[3]
5.3网络平台加强管理
网络平台作为公民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言论的发源地之一。网络平台的自律自治是确保公民正确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前提,因此互联网平台应该制定适合平台发展的自我约束机制。网络平台运营主体要提高自我的社会责任感,一方面坚持依法依规管理网络平台,另一方面也要对平台上发布的网络言论的尺度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5.4 提高网民的法律素质和道德观念
公民个人是发布网络信息的主体,要想减少滥用网络自由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从源头上规制公民的个人行为。一方面,应当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教育讲座等方式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另一方面,还要提高公民的道德观念,如网络上道德逼捐、网络暴力等的问题不仅是公民滥用言论自由的表现,更是公民道德观的构建问题。[5]因此应该转变并提高公民的道德观念。
六、结论
任何事物的发展均具有两面性,互联网的发展也不例外。互联网既为人们获取信息、分享信息提供了平台,也为人们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渠道。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功能优势实现人们的言论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的繁荣昌盛。需要公民个人自律自知;需要互联网平台自律开放;需要政府在合理限度内监督管理;更需要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完善立法。
参考文献
[1] 王美臣 张彩玲. 当前中国网络言论自由问题研究[J].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5):43-45.
[2] 钟林.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 法制与经济,2014(6):10-12.
[3] 肖成俊 袁俊斌. 论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规制[J].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79-84.
[4] 包小雪.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17(17):265-266.
[5] 王丽云. 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权[J]. 法制博览,2017(2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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