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现实意义及实施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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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为第一部新时代我国颁布的文化法律规范以及作为我国图书馆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为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文化的多元化需求。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現实意义进行分析,进而对其实施路径展开探讨,通过制定补充配套的实施法律规范,并且与著作权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从而实现保障社会公众文化权利的意义。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 现实意义 法律实施
一、引言
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始于2001年,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开始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在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图书馆法及其相关立法工作已经走过了18个年头。《公共图书馆法》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在图书馆领域颁布的第一部专门法,它体现了公共图书馆法的时代精神,是中国文化立法的一座丰碑,有利于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蓬勃发展。
二、《公共图书馆法》的现实意义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主要矛盾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公共图书馆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文化需求。另外,《公共图书馆法》将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提高科学文化素质规定其中,因此,公共图书馆的立法进一步解决了公共图书馆为公民提供服务非充分,缺平衡的难题,从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所以,公共图书馆要适应新时代发展,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承担起文化建设的社会责任。
1.有利于健全我国文化法律体系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文化立法开始作为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有关于文化方面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与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立法形成较大偏差,这与我国全面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理念不符。因此,推进文化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在宪法的统领下,《公共图书馆法》作为专门法,承接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文化领域一般法的要求,确立了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建构了公共图书馆制度体系,使我国文化法律体系日臻健全。
2.有益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性以及差异性,公共图书馆发展也呈现出了地区差异性,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在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差距较大,这种差异性妨碍了公共图书馆事业向全面性及稳定性方向进步。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共图书馆事业从单一化、片面化、差异化、失衡化向完整化、平衡化、一致化发展。《公共图书馆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向前稳步发展,《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国家建立覆城乡、实用便利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盖的规定对于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大繁荣大发展有重要的激励促进作用。
3.健全政府关于公共图书馆职责
国家为保障公众文化权利得以实现,要加强职责建设,需要履行非常多职责,这些职责与公众参与文化生活密切相关,其中“政府为促进公众普遍参与文化活动而建立基础设施”是重要的一项职责。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主体是政府,承担着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然而,就目前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治理现状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思想方面不重视、责任不到位、缺乏保障措施等。
为了保障公众文化权利的实现,政府要履行完善基础设施的义务从而使公众更好地参与文化活动。为了保障公共图书馆健康、可持续发展,政府要为图书馆的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等资源保障。《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发展公共图书馆的主体、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4.保障了公民基本文化权利
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得以实现、公众能够参与文化生活的保障。《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规定措施极大程度解决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为每个公民有机会便利地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提供了保障作用,增加了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有利于人民群众文化权利的实现、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到文化生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实施路径研究
1.政府制定相配套的规章及制度,增强《公共图书馆法》的可操作性
为了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得到贯彻落实,一般要制定与法律内容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以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以便于法律内容的贯彻落实。例如全国人大委员会在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后,为使其内容更好地贯彻落实,政府相关部门随后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从而使档案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发挥法律实效。
《公共图书馆法》有关公共图书馆的相关问题内容到位,但不能解决了公共图书馆领域的所有难题,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公共图书馆法》的内容,制定相衔接配套的条例、规章等实施规范,使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日臻完善,进而加强《公共图书馆法》的实践性。
《公共图书馆法》第4条规定经费投入内容虽然规定了预算要保证“及时、足额”,但如何保证“及时、足额”却付之阙如。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将投入组成、投入份额以及投入方式等进一步进行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实施方案。
《公共图书馆法》第11条规定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内容,我国在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方面规定有所欠缺,国家层级的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几乎为零,有必要确立国家层级的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进而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准则等,以使组织规范化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19条规定公共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内容,内容规定“相应”可说明其模糊性以及不准确性,如何界定“相应”有待探究。有关馆长以及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任职规则有待继续规范化与科学化,建议制定“公共图书馆职业准入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要与著作权法交相辉映
《著作权法》作为《图书馆法》的重要相关法,是衡量图书馆法治环境的优良的重要指标。《公共图书馆法》第10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共图书馆的功能是免费向读者提供各类信息资源,从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如果离开了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则此会影响到此功能的实现。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由此得《著作权法》中关于图书馆的规定非常少。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等,不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该条款严格地限制了图书馆实施数字化的目的,并把图书馆提供数字信息这一服务,限定在了馆舍范围内。由此得图书馆的服务工作很难开展。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图书馆豁免的条款非常欠缺,久久为功,因此,应参考《公共图书馆法》的相关规定增加图书馆领域的豁免权利。
四、结语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文化立法逐漸融会了新时代的思想成果,吸收了新时代文化的精髓,开始逐步健全。《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与实施保障了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彰显了新时代精神,体现了我国高度的文化自信,对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不断完善公共图书馆政策法规体系是《公共图书馆法》有效实施的题中应有之意,《公共图书馆法》要不断出台及实施相配套的国家和地方政策、标准等,从而使我国公共图书馆政策法规体系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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