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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下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征管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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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C2C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之一,发展更为迅猛。2019新出台的《电商法》就税收做了框架性规定,使得电商模式企业偷税漏税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但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情况仍不容乐观。就新出台的《电商法》为基准,以C2C的领军代表淘宝平台为例,研究当下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征管的现状及问题,并进行分析最终提出相应可行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C2C模式
  一、前言
  基于2019年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政策,电子商务模式中的C2C模式也经历了一番浪潮。随着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和人们对网络购物的逐步依赖,C2C即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模式,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之一,更为发展迅猛。长期以来,C2C电商模式的处在监管盲区,存在着众多的网上欺诈行为及征税纰漏,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现象屡见不鲜,严重违反了同实体经济之间的税收公平原则。电商的发展与税收征管发展之间的不匹配性日益剧增,成为了制约C2C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
  随着《电子商务法(草案)》颁布出台,保障电子商务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电商法》就税收做了框架性规定,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缴纳税收,对电商的税收征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辅助作用。然而,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情况仍然不容乐观,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征管部门的落实程度也都远远不够。
  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综述
  1.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是税负基于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和经济水平在各个纳税人之间的合理分配,而承担着不同税负能力的纳税人缴纳不同种类的税。在同等模式的纳税人之间,他们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有着相同的纳税义务。虚拟或实体交易方式的不同并不能破坏这样的税收公平原则。对虚拟交易的税收监管不当,对实体经济也是一定程度上的打击。如果不对C2C电商进行征税,电商行业便成了经营商户中的一个特例。传统行业与电商行业的不公平性将会严重阻碍税收的公平性发展。如果国家对C2C电商进行与传统行业相同的征税方式,也势必会影响C2C电商行业的发展,大大削弱了其原有的成本优势,同样也造成了税收的不公平性。
  2.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随着我国网购交易量的大幅增长,电子商务行业迅猛发展。由于缺乏针对性的税收政策,传统的税收法律无法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同时其虚拟交易的隐蔽性特点也造就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较大流失。
  第一,我国目前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地点、买卖双方、清算方式等都是不确定的信息,这也为其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纳税主体的不易监控,导致了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充足的交易信息,加大了税收监管难度。第二,C2C电子商务与B2C电子商务比较,其交易方式与支付手段也更加灵活多样,针对不同的商户其经营内容与规模不尽相同,征税部门无法更好地确定其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第三,传统税收具有明确的管辖范围,而C2C电子商务模式模糊了这一概念。依据网络提供的实名信息来判断管辖征税的范围,加大了税务部门的监督范围。C2C电子商务交易一般跨区域发生的特点,也使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判断交易属地。第四,电子商务尚在发展阶段,各地政府都大力扶持,导致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约束较为宽松。对于C2C这一数量庞大但根基脆弱的群体来说,强硬的限制或约束又可能造成打击,因此我国对于C2C的税收征管尚未采取强硬明确的措施。第五,与传统模式交易依据纸质账簿的方式不同,C2C电子商务因为不涉及现金交易,多以网络票据或电子货币展开,给税务部门的稽查和核算带来了挑战。而网络平台也只是充当第三方角色,没有义务统计其交易数据和进行监督管理。
  3.淘宝网现存税收征管现状
  作为C2C的领军代表――淘宝,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紧密结合,降低了参与者的成本也提高了贸易效率。我国目前C2C电子商务主要是以阿里巴巴投资创办的淘宝网为主,当前情况来看淘宝网的交易总额在国内已经达到了第一。但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我国对于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还停留在空白阶段,只有零散的规章制度。
  第一,在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大环境较为宽松的情况下,淘宝网的商务注册也较为宽松。注册人员的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交,降低了身份认证的真实性保证,而税务部门更无法获取其详细信息,这为纳税主体的确定带来了难度。第二,淘宝网中的商品种类齐全,数以万计,一个商铺可能涵盖较多类别,而不同的消费者对于不同种类商品的选购导致各式各样的交易消息,税务部门难以确定淘宝平台内所有的交易信息。第三,淘宝平台上交易信息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也都不能准确确定,交易双方都是通过线上操作完成交易,网络化操作使得交易地点可能跨越较大。同时运输、发货、收货以及退货等等繁杂的手续也模糊了纳税的期限,给淘宝网的税收征管造成了难题。
  4.电子商务法下税收征管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召开,《电子商务法(草案)》颁布出台。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前,电商的税收流失过多,依法纳税对于网络交易不纳税的状况起到了遏制作用。《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任何企业或个体都需要依法纳税,电子商务的经营交易也需并入依法纳税的行列中来。电商征税之所以难以监管,在于其信息的隐蔽性,有的电商平台甚至沒有注册登记,这样税收管理自然无法监管。《电子商务法》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将C2C电商的税收征管不断健全化、体制化。《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商经营者应必须办理主体登记,设立社会信用代码并予以公示,让税务机关清晰明确地掌握电商的基本信息并对其进行税收监管。与此同时,法律中也明确了电商向税务机关进行报送时有关身份和纳税信息的确认,税务部门将以经营交易数量计算电商应纳税额,促使电商自我举证虚增的经营信息,在监督税收征管的同时有力地打击了电商的刷单现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有法可依,不仅明确了国家促进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路线,也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电子商务行业与实体经济的关系,维护了实体经济的与线上经济的公平竞争。   三、可行性解决方案
  1.加大电商税收的宣传力度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更好地宣传了电商依法纳税的意识,督促了依法纳税的行为。在法律出台之际,应大力宣传电商税收的合法性,积极倡导电商重视税务管理,督促其健全账簿以及规范票据等行为。税务机关应帮助电商了解电商征税内容和流程,对其进行分级分层的管理和检查,并结合一系列的奖惩制度使其规范化。
  2.强化网上税务登记和大数据管理
  电商法中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户须进行工商登记以及税务登记,但势必会降低我国C2C行业电商发展的积极性。那么税务部门就可以在网上设立网络工商登记平台,让网上注册和网上税务登记齐头并进,不仅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总量,也减轻了C2C电子商务的一些压力。税务机关也可以运用大数据管理,从平台中获取交易或经营信息进行整合比对,以强化对C2C电商的风险监控。
  3.将电商征税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可以将电商的征税信息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将一些销售额较大却不纳税的电商进行披露报道。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对较大的电商的征管力度,将一些严重偷税漏税的电商拉入失信管理系统中,对整个C2C电商行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构建更加公正健康的电商环境。
  4.加强电子发票的应用
  在我国电子发票的应用已经极为广泛,可以在电子商务模式中进行广泛推广,电子发票既不会提高电子商户的成本,也可以使税务部门能够有效的对商户的销售规模和销售信息进行有效的把控,提高我国对于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征管效率。
  5.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
  从事电子商务的商户基本通过网络完成交付,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对商务税务实行代扣代缴,并将网络信息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进行核对,不仅大大降低了电子商务税收的难度和繁琐的过程,也加深了电商平台对其商户的实际信息的了解情况。
  四、结束語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电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愈加重要的作用。C2C电商作为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电子商务模式,税务机关更将对其进行严格地税收征管与监控,不断解决和完善税收问题,以促进电商的持久性健康发展,推动我国良性的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洪澎源.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实证研究.商业时代,2013(24).
  2.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企业经济,2012(04).
  3.黄浦林,许秀秀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征管难题及解决路径探析.经济研究参考,2015(17).
  4.曹海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东华大学,2012.
   (责任编辑: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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