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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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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总是出现司法案例被社会舆论影响的情况,四川泸州遗赠案作为典型的代表,都让我们看到了法律规定与社会舆论的博弈。可是只有对案件的情况充分掌握,才能准确地认清现实。所以通过网络上对案件的报道而进行发声来误导社会群众,是极其不严谨的做法。同时也可以证明多数人的做法并不一定是正确的,不能因为舆论而更改审判方向,即使司法独立的制度性制约是存在的,但是任何制度都是需要發展的。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权;三权分立
  司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代表着一个国家社会公正的程度,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和底线。如果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像鱼没有了水,只存在一个空壳,没有了灵魂。孟德斯鸠说过,如果不能将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相分离,那也就无从谈起所谓的自由了。
  1 司法独立的起源和发展
  1.1 国外司法独立制度的起源
  司法独立原则最早产生于欧洲,主要是因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权利无法受到保障,而且这个原则体现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意志,不愿受原来阶级的压迫。 1688年,为了约束国王的权利,英国议会颁布了《权利法案》,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首次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而且在理论方面,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分权理论的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
  1.2 中国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引进和发展
  在我国的历史上,封建制度占据绝对的地位,我国一直处于司法归属于行政的体制之下。鸦片战争之后,为寻找救国救民的途径,一些有识之士从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启发。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就主张仿照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建立我国的国家体制,要求行政与司法相对独立。辛亥革命之后,当时的思想领袖孙中山先生也非常重视司法独立。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次在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虽说是新事物,但也有自身的不同之处。相对于国外的司法独立制度而言,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更具有社会主义的特色。我国的司法独立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因此,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并不是一种直接的模式,而更偏向于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只遵循法律和司法规则,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2 司法独立的基本理论
  2.1 从三权分立分析司法独立的内涵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司法权是用来解决私人纠纷和消除犯罪的。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排除社会中的其他因素的摆布,那么法律便失去了意义和作用,也就不能实现人民期望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要求被定义为司法独立原则。
  2.2 独立主体
  司法独立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独立什么,也就是独立谁的问题。不管是从权利的角度提出司法独立,还是从实施主体的角度提出司法独立,都是十分重要的。
  (1)司法机关独立。
  当司法机关保持独立的情况下,司法权才可以得到更好的实施,同时不受外来的干扰。而且按照我国宪法第126条的规定,把法院和检察院划分为司法机关是比较符合我国制度的。
  (2)司法人员独立。
  人对于法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身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官员自身都无法独立,那么就无需谈起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了。培养司法官员的独立性,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独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他们的法律信仰。
  (3)司法部门财政独立。
  把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的生活放置在其他国家和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掌控之下,司法权和立法权不可能分离,更别说司法独立了。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财务体系下,各级法院的经费是由各级政府办理,导致法律依然过量地遭到行政的干涉与节制。既然司法官员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适用法律,那么他们审理案件的标准就只有法律,而作为他们的生活来源的工资也应该是独立且稳定的。
  2.3 独立对象
  (1)司法独立于财团。
  我所说的财团并不是仅仅指某个集团或者是企业,它是指为了利益而勾结在一起的各方势力的集合。财团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我国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这种经济体制是不允许财团势力的存在的。为了防止经济运行受到阻碍,必须取缔财团的存在。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因为某些势力的存在,我国的司法现状已经不容乐观。某某地区的财政受地方势力的控制,某某官员与地方势力同流合污,成为地方势力的政治保护伞。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司法独立就无从谈起。
  (2)司法独立于舆论。
  媒体的存在标志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它有很多的好处,不仅可以是信息流通加快,更可以加强民众对司法的外部监督,使得司法活动更加的透明化和法制化。但是媒体也有自身的弊端,其自身的导向性是一把双刃剑,媒体对于一件事情的评价总是带有自己的主观色彩,有的时候为了博眼球,更是放肆的大加评论,而这种评论很多时候都是不符合司法的客观标准的,这就可能出现影响审判公正的后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因为媒体和大众的压力而不得不按照媒体的意思和导向去审判案件,并不能按照案件的客观事实来判决。所以,对于舆论监督需要限制和约束。允许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并不能允许媒体干扰司法人员的审判活动,更不能因为媒体的导向作用,使得民众干预司法审判,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
  3 我国司法独立机制存在的问题
  3.1 法院内部司法独立的局限性
  从法律制度上讲,审判委员会行使的只是讨论案件的权力,并不是决定案件的权力。而在我国,审判委员会的权利范围过大,其讨论结果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这种情况直接违反了审理的原则,使法官不能独立自主地办案。还有的情况是,业务庭的相关领导直接行使案件的决定权或者是其通过庭务会等方式间接行使案件的决定权,下级法院为了案件不被驳回或者发回重审,直接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案件如何处理,这些不应该出现的做法都已经成为法院内部的常态,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流程,并为法院所接受,这使法官缺乏了行使审判权的责任感和维护公平与正义的使命感。   3.2 法院外部的司法独立限制
  法院外部司法独立的局限性集中表现为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以及社会道德舆论和民众的反应对于法院审判案件的不当干预。其中社会道德舆论和媒体的导向性对于司法独立的影响越来越突出。
  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很多的社会问题没有明文的规定;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和职场风气的影响,这些都会导致媒体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产生疑惑,对于案件的判决容易产生对立的反应;我国法院制度的设立、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升迁制度,又使得法官不得不充分接受媒体和民众的意见和反馈,而由于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水平不够,容易受到社會舆论的引导,带有浓烈的主观色彩,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会产生不当的反应;同时我国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也相对落后,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原则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逐渐消失,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会面临着阻碍。
  3.3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整
  我国的法律制定的程序繁多,更新速度缓慢,很难适应当下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型犯罪形式的出现频率,这导致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某些法律条文的界限模糊,有罪与无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限定不清晰,司法解释不明确。
  4 我国司法独立改善的法律途径
  4.1 司法独立的首要条件是法院独立
  (1)把我国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化,使这些内部机构设置充分体现法院的审判系统,让民众更能清楚和明白,更容易接受。
  (2)对法院的审判模式进行严格的规定,使法官严格按照规定行使审判权,而不是遵循先判决后审理的错误模式。
  4.2 制定保障法官独立的相关制度
  按照我国根本大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实际上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法院的审判权和政府的行政权之间不受到相互的干扰和影响。为了使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更加严格,使法院的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正为了实现法治公平,必须要求法官独立。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就是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准则,都是不作数的。
  4.3 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严格把控法官的选任。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当法官,法官团体是一个要求个人素养和职业素养的团体。而司法考试制度是对法官选任最好的方式,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官团体,如果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即使你的后台再硬,也不能进入法官体制。
  参考文献
  [1]陈光中.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J].中国检察官,2013,(11):78.
  [2]邓肄.司法独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刍议[J].理论观察,2013,(03):24-25.
  [3]任俊颖.浅析司法独立与司法的去行政化改革[J].才智,2014,(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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