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图书馆侵权责任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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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师 霞
[摘要]《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加大图书馆法律责任风险,带来图书馆社会声誉、服务能力的减损。图书馆侵权责任风险大多源于其工作人员职务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应根据风险来源,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图书馆侵权责任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图书馆;侵权责任;防范
[作者简介]师霞,重庆文理学院图书馆助理馆员。重庆永川402168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7-0119-02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比较全面地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特殊侵权责任的认定,对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这也必然会加大图书馆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结合该法相关规定和精神,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带来的图书馆管理和服务中的侵权责任风险予以有效防范。
一、图书馆侵权责任风险的内涵探讨
(一)侵权责任内涵、构成及责任方式。从学理上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定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也是在此意义上规定侵权责任的。
从责任认定上来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种方式。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第三,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第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责任主体的侵害行为造成的。通常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够在法律上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即使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该根据侵害后果的样态,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八种责任方式予以制裁,以起到威慑和填补损害的作用。
(二)图书馆侵权责任内涵及构成。基于上述,我们可以将图书馆侵权责任界定为: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服务(图书和信息)的过程中,由于过错或没有过错,违法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服务对象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益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从责任构成来看,认定图书馆承担侵权责任也包括四个要件:其一,图书馆违法实施了侵权行为。由于图书馆是一种社会组织,因此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主体事实上是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其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即图书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没有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其三,侵权行为给服务对象造成了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的减损。其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图书馆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馆;而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馆,其侵权责任由其举办人承担。
从责任方式来看,侵权责任的引发将给图书馆将带来社会声誉、服务能力的减损,甚至将图书馆拖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将直接削弱图书馆的财产能力,甚至影响到图书馆的正常运转。从《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包括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害,还包括严重侵害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图书馆侵权责任风险来源
图书馆侵权责任风险从形式上看,源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实质上却源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的启动。从前述图书馆责任构成的解析来看,图书馆侵权责任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图书馆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职务上的注意义务的违反。结合具体工作,可将图书馆侵权责任法律风险来源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环境隐患,从而引发损害赔偿风险。这里的环境隐患主要包括地面过于光滑、书库里的灯光昏暗、电源不安全、书架混乱倒塌等环境危险。由于环境危险导致服务对象人身和财产损害发生,比如书库灯光昏暗导致读者撞伤、地面过于光滑导致读者摔伤、书架过乱致使书籍倾倒砸伤读者等等,从而产生赔偿责任。
(二)对第三人侵权没有尽到必要的处置义务,从而引发损害赔偿风险。这主要是指图书馆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及时对第三人的侵权采取及时必要的制止措施,而带来的侵权责任风险。比如,对读者在自习室争夺座位发生争执而引发斗殴,没有及时理性予以制止,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从而产生侵权责任;再比如,对公共阅览室中的骚扰行为,没有根据被骚扰方的提请采取及时的制止、防范措施,从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侵权责任。
(三)工作人员没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导致服务对象财产灭失,从而引发损害赔偿风险。这主要是指读者临时寄存物品包括背包、书等,由于工作人员没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而致其财务灭失,从而引发损害赔偿纠纷。
(四)工作人员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从而引发赔偿责任风险。这主要指个别素质较低的工作人员出于主观恶意,对服务对象实施侵权行为,如盗窃服务对象财产、在执行职务时采取殴打等手段侵害服务对象人身权益等行为,从而产生侵权责任。
三、图书馆侵权责任风险防范对策
根据风险来源,应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图书馆侵权责任风险的发生。
(一)加强对图书馆管理人员和具体专业岗位服务人员的侵权法律责任风险意识教育。从实践来看,图书馆侵权责任风险大多源于管理人员和专业岗位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因此,首要的在于要对图书馆工作人员采取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测试、竞赛等方式和活动,进行侵权责任风险教育、安全服务教育、岗位职责教育,强化其在管理和服务中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提升其主动消灭风险的行动能力。
(二)加强对图书馆周边和室内环境安全隐患的定期检查、排查工作,排除物理性致损风险。要定期对书库电源、灯光进行检修,对走廊、厕所等照明电源进行检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无法消除的客观环境隐患风险,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外,要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
(三)对公共自习室要制订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以尽到提醒义务。同进,要不定期加强巡回检查,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相应处理,有效预防第三人侵权事件发生。
(四)对服务对象反馈的有关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不可拖延,否则可能引发损害赔偿责任。
(五)服务人员要强化对书架的及时清架、排架等工作,减少损害发生。发现盗书事件,要采取正当程序进行合法取证,并及时报告,注意不要实施诸如搜查身体、侮骂等侵犯服务对象人身权益的行为。
(六)安保人员在处理第三人侵权事件过程中,要审慎处理,切记不可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侵害其身体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七)要制定对故意侵权的工作人员的惩戒措施,如经济制裁、纪律处分等,制裁和预防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恶意侵权行为,维护图书馆声誉和形象。
[责任编辑:周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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