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的角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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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彩霞 李 力 白现军
[摘要]我国企业能否有效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政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政府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角色错位,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角色缺失。面对国际社会责任浪潮,我国政府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政府;企业社会责任;角色分析
[作者简介]康彩霞,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师,硕士;李力,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师,硕士;白现军,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师,硕士,江苏徐州221009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8―0063―03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际上形成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社会责任运动浪潮,企业社会责任成为被公众和跨国公司公认的一种新的竞争优势,各国无不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巨大影响。然而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刚刚起步,企业能否有效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政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一、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前政府角色错位
我国从建国初到改革开放之前,政府是决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唯一因素,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力为零。当时的企业社会责任状况是:企业办社会,企业承担了就业、职工子女教育、医疗及养老等社会职能。这是由当时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融为一体的特殊国情造成的。当时的社会是高度一元化的计划经济社会,所有的生产性组织都是政府投资,工厂不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是一个基层的社会单位。作为政府的附属品,工厂的生产运营不是根据经济规律、市场规律,而是根据政府指令,它是政府伸长的手,是政府对社会实行管理和控制的单位。
这种状况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都是不利的,企业办社会均由政府“埋单”,结果是政府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只能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上;企业办社会造成经营资源浪费,影响到企业生产效率,危及企业生存,结果是企业不仅不能尽到社会责任,反而给社会带来更大危害。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如果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那么,谈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显得有些牵强了。”
二、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角色缺失
自1978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以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是:企业把利润装入腰包,包袱甩给政府,责任社会承担。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开始实行“政企分开”,国有企业逐渐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同时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蓬勃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感受到了竞争的甜头与残酷,体会到没有盈利就没有生存的基础,实现最大限度的盈利是企业唯一的追求,通过各种手段降低成本是企业管理的关键。这一阶段是企业原始积累的阶段,追求的是暂时的生存、短期的利益而不是长期的发展,当时不完善的市场秩序、竞争环境、企业经营者素质都使企业行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性。因此企业经营重视对自身的贡献,忽视对社会、对环境的影响。
此时政府应当及时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对企业道德行为予以规范。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70~90年代很多国家都制定了法律规范及相应的标准,在社会上大力提倡企业道德。比如,197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公司法改革白皮书》最初涉及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要求公司经营者首先要确保公司成为良好的法人,并把社会责任视为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阶段我国在1988年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但对于社会责任的有关内容涉及不深,也缺乏操作性。此时我国政府又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没有在观念上并重企业道德和经济利益,忽视企业的社会效益,把经济效益作为衡量企业价值的唯一标准,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为此,我们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环境污染、假冒伪劣、劳资关系紧张等。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政府认识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开始大力提倡企业道德并加强立法,主要有《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但这只是企业运作的一个粗糙的行为准则,这些法律文件中没有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条款,即便其中对职工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也都缺乏法律实施细则,成为橡皮图章。法律规范滞后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一时期我国第三部门获得发展,这是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容小觑的一股力量,但目前我国第三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是由于当前中国还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各类社会组织的角色与功能虽然面临分化与重新定位,但是由于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是非常清晰,改革的方向不是特别明确,第三部门的调整还没有到位,在这一背景下,第三部门的定义、界限、功能还比较模糊。第三部门的大力发展,需要政府的引导、支持和规范。此时迫于国内国际各方面的压力,加之管理理念的日益成熟,企业愿意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但更多是把它当作一种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对于“社会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工具取向的层面上,即认为企业加强社会责任观念有助于增进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使得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流于形式,从而影响了社会责任的真正履行。例如,2004年8月20日,北京太子奶集团旗下的三家企业因未能如期兑现捐赠承诺,被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太子奶集团方面坚持“未得到约定回报”,中国妇女基金会方面坚持“兑现捐赠是回报的前提”。不管最后输赢如何,企业太过于看重回报而被非营利性的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三、角色归位中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1.普及企业社会责任知识,帮助企业建立正确价值观。2006年商务部《WTO经济导刊》杂志社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组建独立的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状况进行了调查(各类被访企业1500家),调查结果显示:76%的受访企业听说过“企业社会责任”概念;42%听说过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概念;24%听说过跨国公司“生产守则”概念;16%不大清楚上述概念。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知识在中国还属起步阶段,学术界研究得比较多,但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此认识比较模糊,各类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其重要性认识不够。这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比如,税收优惠是国际上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用的方法,我国在这方面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用等方面予以优惠;可设立“市长奖”、“贡献奖”等奖项,鼓励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树立榜样;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对企业来说是巨大的利润源,比如深圳市政府每年采购20亿元,投资200亿元,拒绝与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合作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在愿意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中,绝大部分把社会责任看作是时髦的东西,是博得政府、公众好感以赚取利润的工具,这种观念是有害
的。在普及社会责任知识时必须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内化为一种品质,在全社会倡导关心慈善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企业公民意识,崇尚具有良好商业道德的行为,构筑一个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体系。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如何把橡皮图章变成实用图章,是当前非常急迫的问题。要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细化,可把社会责任列入立法宗旨,明确要求企业关心与维护企业股东之外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员工、投资者、消费者、合作者、社区居民等)和环境(节约资源、使用可再生资源、降低能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加强资源回收再利用、废物处理等)。在分则中设计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可行的制度,避免员工投诉找不到任何法律凭据的情况。除此之外,还可以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比如,可规定企业在年终报表中除了呈报财政数据外,还必须呈交一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为评估企业业绩的依据等等。与此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反欺诈,取缔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厉查处违反我国劳工、环保等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企业行为,建立良好健康的市场秩序。
政府还要加大力度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加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维权意识。我国有很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的外来工,因为缺少基本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程序,缺乏证据,致使许多案件难以立案,不光员工的权利得不到维护,而且无形中助长了企业的不合法行为。
3.开展相关对策研究,与国际接轨制定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我国自加入WTO以来,作为跨国公司供应链中的供应商,每年不得不接受跨国公司关于社会责任的验厂要求,有的还为此失去了宝贵的订单。不仅如此,各跨国公司组织都有自己的验厂标准,其总要素基本一致,但具体要求又有所不同,国际中介机构和跨国公司验厂行为随意性很大等等。这些问题都表明我国政府或行业组织对这些审核和认证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必须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开展相关对策研究,包括制定我国社会责任国家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组成了“社会责任标准化研究”项目组,全面开展相关对策研究。
另外,由于社会责任标准具有合理和不合理的双重性,比较隐蔽和复杂,又是覆盖道德、社会和环境等范围很广的标准,不排除国外一些跨国公司和国外政府实施企业认证的目的之一是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名,通过认证把人权问题和贸易问题结合起来,最后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即以劳工标准为本质的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表现形态。我们坚决反对贸易和劳工标准挂钩制造贸易壁垒的行为,在国际劳工公约的“社会条款”之争上我国要立足本国国情,绝对不能让步。要积极参与ISO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活动,以便尽可能地发挥我国的作用和影响,使未来制定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尽可能避免出现与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相违背及与我国国情不相符的内容。例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积极组织国内专家主动参与ISO社会责任标准研讨会等。
4.全面提高企业管理层素质,从学校教育开始。随着国家教育条件的改善,教育的普及,企业里的管理层无一例外都必须经历过学校教育或培训,这对管理者素质的全面培养和提高至为重要。从初等教育开始,就要培养学生关爱他人、关爱社会、保护环境的观念。从20世纪80年代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在国外开始进入大学课堂,几乎所有的管理学教材都辟专章讨论“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伦理”,而且企业社会责任还渗透到战略管理学、国际企业学、组织行为学等课程中。而在我国,直到21世纪初管理学教材中才陆续加入企业伦理等相关章节,更不要说进行专门的课程培训,甚至在很多知名大学的MBA教学中,都还没有设置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课程。在这方面我国需要改革和加强,因为一个只有法律规范的社会是不值得人类拥有的社会。法律方法只能提供一个粗糙的最低行为标准,它很容易被丧失道德的人回避掉。对社会负责的行为融入组织的过程不是靠程序,而是靠态度、靠观念、靠价值标准,这些不是在做企业管理者时现学的,而是在以前的生活、学习经历中逐渐培养出来的。
[责任编辑:荷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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