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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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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残疾人就业的发展状况、特点
  
  随着我国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导向机制转轨,就业方式从集中就业为主向多样化发展,促进就业手段从单纯依靠政策向法律、行政、经济、道义、教育等手段多元化发展,就业规模迅速扩大。
  (一)残疾人就业机制发生根本变化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提出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要求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这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保护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按比例就业的法规政策,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逐步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形势,残疾人就业机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就业方式多样化,就业规模迅速扩大
  
  残疾人就业随着我国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从单一的集中就业向多样化发展:
  ――经过4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国家现在政策的扶持下,福利企业集中就业的残疾人仍保持在109万人。
  ――《残疾人保障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了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了相关实施办法,省级政府发布了政府文件、政府令,委托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施。“九五”期间和“十五”头三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排124万人。
  ――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走上了个体劳动、个体经营的道路,国家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的优惠政策也相继出台。“九五”期间,个体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人数猛增到138万。
  ――在一些城市,残疾人灵活就业获得了发展。浙江绍兴、宁波等地依托企业创办残疾人种养基地和福利车间,组织残疾人跨区流动就业,以多种形式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初步呈现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在特殊政策保护下,盲人按摩业发展迅速,至2002年,全国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达到1881个、保健按摩机构达到6183个,从业盲人5万多名。
  ――通过实施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已有1000多万贫困残疾人解决了温饱问题。
  截至2003年底,残疾人就业率上升到83.9%,残疾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
  (三)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推动残疾人就业向纵深发展
  在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全国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组织体系,服务机构3004个,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达27527人,成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在此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残疾人就业“规范化”服务体系,“专业化”服务队伍,“现代化”服务手段的发展道路,初步形成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的协调运作机制,确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体制。
  “九五”期间和“十五”的头三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社会需要为导向,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共有156万城镇残疾人、440多万农村残疾人得到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初步形成就业与培训相结合的机制。
  同时,信息化建设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新的服务手段,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和培训市场体系奠定了基础,为开发利用残疾人人力资源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二、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适应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残疾人就业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残疾人就业与就业总体水平有较大差距,整体就业质量不高
  目前,城镇有百万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大批残疾人下岗、待业;农村还有近千万残疾人没有脱贫,占到全部贫困人口的1/3,已脱贫的还很不稳固,城乡残疾人就业体制不一,生活水平和整体状况差距较大;不同类别残疾人之间就业也存在不平衡,智障者、精神残疾者、盲人就业困难。就业需要和就业现状之间的矛盾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矛盾。
  残疾人就业的整体质量也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较差。全国55.45%的国有企业中有残疾职工下岗,再就业率不足20%。第二,残疾职工的收入水平偏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40%,许多地方残疾人工资甚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残疾职工劳动保障水平差。残疾职工参保率低,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下岗残疾职工中断参保情况严重。第四,残疾人在就业机会、收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存在不公平现象,同工不同酬、劳动价值和收入不对等的问题较突出。
  
  (二)残疾人就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亟待完善
  
  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已实施的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具体表现在法律政策缺乏约束性规定,不易落实,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易造成矛盾,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的空白。
  1. 福利企业发展面临挑战
  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对企业和残疾人的保护作用减弱。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仅依靠退税政策已不能保证企业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追求到合理的利润。一大批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人才短缺、资金匮乏、产品老化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甚至停产关闭,同时,对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性政策,影响了福利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最终导致了残疾人就业人数锐减的局面。
  2. 按比例就业缺乏统一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按比例就业的主要特点是社会用人单位平等履行义务,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致使一些单位既不接纳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破坏了已有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其次,实施按比例就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也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目前按比例就业主要靠各级残联的积极协调与争取,缺乏相应的权威性。
  此外,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和补偿机制仍需不断建立与完善。
  3. 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亟待加强
  灵活就业已逐步成为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有着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但是,残疾人开办小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面临着不利的政策环境,在税收、信贷、场地、服务方面都存在障碍和困难,一些优惠措施缺乏刚性规定,随意性大,相关政策明显滞后。
  此外,依照目前实行的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出资构成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模式,贫困残疾人个体从业者难以支付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参保率极低,使原本技能单一、适应能力较差的残疾人个体从业者,面临较为严峻的可持续生计问题,生活保障前景堪忧。
  (三)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亟须改善,残疾人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迫切需要提高
  从客观环境看,残疾人处于就业竞争的弱势地位,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了严重的障碍性环境,限制残疾人平等参与就业竞争,阻碍有关法律、政策的落实,影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从主观上来分析,残疾人整体素质、就业能力与社会要求不适应的矛盾非常突出。各地普遍出现了残疾人不能适应按比例就业岗位要求的情况;灵活就业的残疾人适应市场变化能力较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普遍年龄偏大、技能单一。残疾人的就业观也有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问题,等、靠、要意识还比较普遍,对就业预期超越现实,合作意识、社会能力也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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