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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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晔
摘要: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本身知识水平,在立法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待进一步明确,参与的细节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制约,可以从加强宣传、完善机制、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等方面着手提高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度。
关键词:社会公众 参与 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2-0014-01
随着我国依法执政的不断推进,地方性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在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都在不断提升。但总体来看,当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还面临一些难题,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调整与规范。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根据《立法法》第五条的规定,应该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明公众拥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而在这种权利的背后,则是公众利益的表达。因此,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程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认同感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变革时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依然不强,这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带来的困难。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无疑有利于让人民群众了解法规制定的背景,制定过程,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将采取哪些措施,从而可以消除部分群众对法律的误解,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同感。并且,在立法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参与可以使得社会公众拥有利益表达的渠道,使得立法能反映人民的呼声,从而提高其认同感。
2、有利于提高地方性法规的时效性
地方立法本身就是为执行国家立法或补充国家立法空白而进行的活动,以此。法律制定过程中必须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直接的面对社会基层,从而可以真正的了解即将出台的法律的现实背景,了解社会对相关法律的需求程度,从而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
3、有利于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可执行性
地方立法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执行问题。如何使得法律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做到有法必依,需要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只要公众真正的参与了立法,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也就有了群众基础,从而可以使得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获得公众的拥护。
二、社会公众参与地方性立法面临的现实难题
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本身知识水平的局限,在立法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待进一步明确,参与的细节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现实难题。
1、社会公众自身知识水平会影响其参与地方立法
在我国,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在于公众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升,这就使得参与者更多的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如何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一方面,这个过程本身并不一定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不代表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的局限性,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并不一定能保持统一性,从而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2、社会公众在立法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待进一步明确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社会公众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但从具体实践来看,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中的地位与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明确。首先,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一般很难得到尊重,当前地方立法更多的是由立法机构制定并提出,公众一般处于配角地位。其次,社会公众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参与的广度与深度还不够,特别是对于立法前期工作以及立法最终阶段参与的程度还不够。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主要是参与讨论、接受调研、参与听证会、列席或旁听等,在这些过程中,而这主要是立法的准备与修改阶段,不是立法制定与最终决策阶段。
3、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细节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对于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明确。但其参与的途径,地方立法中应吸收多少公众参与,如何选择参与对象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社会公众参与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能保证广泛性。特别是在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的背景下,如何使公众代表能代表不同阶层、不同年龄阶段的群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中作用的对策
吸引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可以从加强宣传、完善机制、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等方面着手。
1、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加强宣传,首先,要选定宣传内容。可以通过制作专门的有关地方立法的宣传片,对于公众参与立法的基本程序、参与渠道等,进行重点的讲解,从而为其参与立法奠定基础。其次,要多渠道进行宣传。包括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渠道。再次,要对根据立法的需要适时调整宣传方案,主要是要根据立法的目标而调整宣传的形式、宣传的内容。如对于老年人立法,则可以更多的采取电视或者报纸来进行宣传,而对于年轻人,则可以更多的采取网络形式。
2、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机关要建立完善白勺反馈制度,将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表达的诉求及其在最终立法中的表现予以公示,以激励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此外,还可以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诸如与参与者所在工作单位沟通以为其参与立法提供方便等形式,来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周春桃,中外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比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8):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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