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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损害民事责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婷婷

  摘 要:关于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有三种学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我国采取了责任竞合说的观点。当患者认为受到医疗损害时,有权选择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Abstract:About the medical harm civil liability's nature, has three theories: The violation responsibility said that the right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said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competed gathers said. Our country has had the viewpoint which the responsibility competed gathers said. When the patient thought when receives the medical harm, is authorized to choose the violation to sue or suing of the right infringement.
  关键词:医疗损害 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
  Key words:Medical harm civil liability; Relief matter
  作者简介:吴婷婷 中南民族大学 08级法律硕士
  
  在各类医患纠纷中,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性质较为复杂,医方由于其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医疗纠纷,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也即患方因医疗损害向医方主张损害赔偿。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有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违约责任说认为,患方向医方提出诊疗服务请求,经医方承诺后双方即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医方未尽合理义务致损害发生,即属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合同是病人向医生求偿的依据。”①侵权责任说认为,医方过失致损害的结果的实质是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竞合说认为由医方的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损害,一方面发生违约,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选择其一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采用了折衷的观点。
  医疗损害违约责任。由于医患关系的实质其实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产生的合同关系,故对于未达到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患方如可根据自身案例的特点提请违约之诉,也能够很好的获得赔偿。医疗损害违约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以下要件:一,违约行为。在医疗损害民事违约责任中,表现为医方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问诊,转诊,告知及依约定实施治疗方案等。二,损害事实。一般指造成患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在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中一般不产生精神损害的违约赔偿。财产损害可表现为因医方原因过失至患者病情拖延,增加了医疗费用或延误正常工作的经济收入等。三,因果关系。四,无免责事由。
  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中患方只要能证明在医疗行为中因为医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事实,不论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可以主张权利要求违约赔偿。这样做显然能够促进医方严肃对待医疗服务合同,更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条例)解释》等有关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在医疗纠纷中的表现其实一般就是医方对患方实施的医疗行为违反了义务。二,损害事实。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后果。在医疗侵权民事责任中,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②医疗损害因果关系有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只要有该医疗行为,不需要其他因素结合就可以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间接因果关系是说医疗行为单独并不引起损害后果发生,只有与其他原因或者条件结合才产生损害后果,这时要区分医疗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或次要地位与作用。四,主观过错。医方主观过失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医方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在诉讼程序上是“谁主张谁举证”。按照这种诉讼原则,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中就应该由患方对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其一,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患者在接收诊疗护理的过程中,对疾病,药品等医疗专业方面的知识通常并不十分了解,因此根本无法发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二,有关医疗行为的整个过程的重要文件资料都由医方保管,患方并不能直接接触,即使是法律规定患方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查看或者复制的情况,患方也是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如果按照一般的原则要求患方举证证明医方过错通常都很难实现。因此,对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处理中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方有过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特殊适用。采取这种归责原则,在诉讼程序上,由医方负责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做无疑是减轻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充分保护了患方的权益,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免责事由。现代医疗技术虽然高速发展,但是相对于人体的复杂性和不同个体的特异性,现代医疗技术仍然是非常局限的。于是,在医疗行为中有些行为是具有免责事由的行为。一,抢救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危抢救重危患者的生命,医方依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是医方为避免患者遭受更大损害(死亡)而采取的医疗行为,不论医方当时是否预见损害后果,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医疗意外。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情况。三,后果不能预料或防范。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这里指现有的现代医疗科学技术条件,而并不是指某一医院的技术条件。四,患方原因。是指由于患者过错与放弃治疗等,表现为患者自暴自弃的不遵医嘱,不配合检查治疗,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放任的心理,患者未尽告知病情的义务,擅自胡乱服用药物等等。五,不可抗力。
  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可以根据自身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的方式提请诉讼,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谐的医患关系能为医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其最终结果也是更加有利于患者的疾病的诊疗护理的。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服务的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都应当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出现矛盾纠纷,也应该寻求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冯建妹:《现代医学与法律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
  [2] 欧阳伟:《浅议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法制与社会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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