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论最大幸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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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燕
[摘要]在西方伦理学中,幸福是个重要的伦理范畴。英国近代功利主义思想家密尔继承、发展了边沁功利主义幸福论,修正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他的最大幸福原则。首先,通过幸福是可欲的推导出普遍幸福是可欲的,得出幸福是唯一可欲的结论。其次,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处理、人的社会情感两方面论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现的可能性。
[关健词]密尔;幸福论;最大幸福原则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9-0061-02
幸福是西方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从古希腊最早探求“幸福”开始,形成了多派不同主张的幸福论。功利主义幸福论是把功利主义思想渗透到幸福观的学说,在西方幸福思想发展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近代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思想家密尔继承和发展了边沁功利主义幸福论,修正了“最大幸福原则”。认为“幸福,意味着预期中的快乐,意味着痛苦的无离。不幸福,则代表了痛苦,代表了快乐的缺失。”[1]“最大幸福原则”在密尔看来是指绝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不是个人幸福。面对众多的反对者,密尔宣称:“我必须再强调,功利主义的反对者们很少正确地认识到: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作为行为是非标准的‘幸福’这一概念,所指的并非是行为者自身的幸福,而是与行为者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2]也就是说密尔论证个人幸福实际上是为了论证他的集体幸福。那么,密尔是如何进行论证的呢?
一、幸福是唯一可欲的
密尔将边沁的“快乐且唯有快乐才是作为一种目的为人所欲望的”,修正为“幸福,且唯有幸福才是作为一种目的为人所欲望的”。密尔在他的《功利主义》一书中从心理学即人性角度出发论证只有幸福是可欲的。论证分三个步骤。首先,证明幸福是可欲的,因为每个人都确实在欲望它。密尔用类比的方式说“唯一能够证明一件物品可以看见的理由是人们确实看到了它,唯一能证明一种声音可以听见的理由是人们听到了它。对于其他经验来源的证明亦是如此。同样,我认为,唯一可能证明一样事物值得渴望的理由就是人们的确渴望它。”[3]也即幸福存在于人们的直接欲望中。其次,密尔论证了普遍幸福是可欲的。因为“每个人的幸福对他自己而言是一种善,普遍幸福原则是所有人整体上的一种善。事实上,幸福已经被广泛认可为行为的一种目的,并因此而成为道德的标准之一。”[4]既然幸福已经被广泛认为是一种善,那么人们的普遍幸福也是可欲和可能的。最后,密尔指出只有幸福是唯一可欲的。密尔认为只有幸福事实上是被欲求的,而且是唯一被欲求的,一切其他或是幸福的组成部分,或是达到幸福的手段。《功利主义》第四章中密尔说“幸福是值得渴望的,也是唯一作为目的的值得渴望的东西;其他任何东西如果说值得渴望那也仅仅是作为实现幸福这一目的手段。”[5]“幸福已经广泛认可为行为的一种目的,并因此而成为道德的标准之一。”[6]任何一个理论的成长都伴随着争议与辩论。密尔的功利主义也不例外。
在密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之后,引起了学界很多学者的探讨。其中包括反对者。反对者们认为除了幸福,人们的行为还存在其他目的,幸福并不是衡量一切的标准。密尔在阐述完他的思想后,对反对者的意见进行了驳斥。
密尔提出幸福是唯一目的并不是说只有幸福是被欲求的,人们也欲求其他的事物。密尔把人类欲求的事物区分成因本身而欲求某物和通过联想而欲求某物两个方面。因本身而欲求某物,某物是作为幸福的一部分被欲求的。通过联想而欲求某物,某物是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而被欲求的。例如美德,最初并不被人欲求,而是通过心理联想过程,把一些最初的、原始的欲望扩大,逐渐成为欲求的对象,并最终成为幸福本身的组成部分。例如金钱、名利被渴望不是为了达到一种目的,而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一部分或者因为是获得幸福的手段而被人欲求。真正为人欲求的只有幸福。不能只是因为人们对这些的欲求没有像对幸福的欲求那样普遍但却真实存在得出幸福不是唯一被欲求的结论。幸福的种类很多,他认为“幸福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整体。”[7]密尔写道:“我们得出的结论是,除了幸福,事实上不存在其他任何被渴望的东西。无论何种事物被作为实现某种更高目的(最终幸福)的手段而受到渴望,都是因为它本身被视为幸福的一部分而受到渴望,并且只有在它确定变成幸福的一部分之后它本身才会被渴望”。[8]
如此,密尔的“最大幸福原则”从心理学方面得到证明,“即人的本性决定了人渴望的事物要么是幸福的一部分,要么是获得幸福的手段,别无其他。这就足以证明这样的事物是唯一值得人渴望的。倘若如此,实现幸福就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否促进幸福就是评判人类行为的标准,进而必然是道德的标准――因为整体包括局部。”[9]
密尔的对“最大幸福原则”的整体论述还包括从事实和经验方面论证了幸福是因为其自身而被欲求并认为欲求它是快乐。由此得出幸福是唯一被欲求的,也是值得欲求的。当密尔从个人幸福的角度论证了幸福是唯一被欲求的之后,让世人相信他的理论的可行性成为了他论证的重点。
二、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处理上可能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密尔运用多种方法从各个角度论证了他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可行性。密尔认为“接受功利原理也即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之根本,就是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这一信条。”[10]“功利主义者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1]在这里密尔提到了最大幸福原则即是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在密尔看来是指绝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不是个人幸福。密尔在阐述《功利主义》的过程中首先指出了三种对功利的错误认识。第一是把功利与快乐对立起来,密尔指出“从伊壁鸠鲁学派到边沁,每一位倡导功利主义的思想家都认为功利并非是用来区别于快乐的某种东西,而就是快乐本身,同样是为了避免痛苦”。[12]第二种是把功利理解为最下流的快乐。第三种望文生义的人对功利主义的理解。由于人们对功利主义一无所知,习惯性地用这个概念来表达鄙视的心理。从对这三种错误认识的批驳中,密尔提出了自己的最大幸福原理。接着密尔从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一致中论证最大幸福原则的可能性。
密尔一再强调“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作为行为是非标准的‘幸福’这一概念,所指的并非是行为者自身的幸福,而是与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13]这就是说,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每个人应该奉行的准则,对待别人的幸福要像对待自己的幸福一样。明确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不是行为者的个人幸福而是全体人的幸福。同时强调当公共幸福与个人幸福发生矛盾时要以满足公共幸福为首要考虑因素。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幸福,并阐述了这种牺牲的合理性。密尔认为,不能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这个总量的趋势的牺牲,功利主义的道德观认为是一种浪费,没有意义。凡是能够为别人的幸福而作出自我栖性的行为,都是功利主义道德所赞美的。密尔说“功利主义理论唯一赞同的自我牺牲就是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为了他人获得实现幸福的手段而作出的牺牲――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人类这一整体,也可以是符合人类整体利益这一条件限制下的个人。”[14]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为了保障他的最大幸福的实现,在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如何进行选择时,他强调了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以至冯俊科在《西方幸福论》中说密尔的幸福论“似乎具有了马克思主义幸福论的一些萌芽”。[15]毫无疑问密尔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处理中证明了他的最大幸福具有可能性。
为了更好地实现最大幸福原则,密尔还提出了一要通过法律和社会安排使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趋于和谐。主张社会要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条件,促进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二要通过教育与舆论对人的性格塑造的重大影响使每个人认识到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主张牺牲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密尔从利益处理方面论证了他的最大幸福原则从理论到实践都有实现的可能性。
三、从社会情感上可能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密尔在论证最大幸福原则的时候指出他提倡的功利主义不是猪的哲学。功利主义不等同于快乐主义。指出人不同于动物,不仅在于有欲求,有感觉,更重要的是人有理智的社会情感。密尔的最大幸福原则有一个坚固的情感基础,这个情感基础是“最大幸福原则”可能实现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密尔“最大幸福原则”可能实现的情感基础是来源于人的社会情感。密尔说“这个坚固的基础便是人的社会情感,即渴望与同类和谐统一。而这种渴望已成为人性的一大原则,并在不断进步的人类文明的影响下,正变得越来越强烈,甚至无需加以谆谆教导。”[16]他认为,一旦普遍幸福被认可为道德标准,这一情感基础将构成功利道德的力量源泉。在人的成长过程中,他有可能受到一些外界的影响产生某些不良的思想,但这些外界的因素是会发生改变的,有一个存在的时间段。指导人行为的是人的内心情感。一个人不可能永远生活在不依赖他物的环境下,在这种状况下他必须面对其他人的利益。这种社会感情能使人脱离孤立状态下产生的利己主义,形成利他和互助的精神。“此外,他们也习惯了与人合作,提醒自己将集体的而非个人的利益作为行动的目标(至少短期内是这样)。只要处于合作中,他们就会视自己的目标与他人的目标是一致的,或者至少有一种暂时的感觉即他人的利益就是自己的利益。”[17]在这种感情的驱使下人们形成了解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由于共同的利益感,人们认识到自己的目的和别人的目的是同一的,觉得别人的利益也就是自己的利益。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个体是一种社会存在,它使个人感觉到自己的情感和目标与同类取得协调一致是一种自然需求。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人的社会情感会逐步走向成熟,不会将其他所有同类视为与他争夺幸福的对手或敌人。没有人会在注视自己的利益之外完全忽视外界的一切。社会情感成了联系纽带,成了人们产生共鸣的基础。当人们有了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目标之后,人们会想到去为善,去实现自己的、他人的幸福。思想和情感最终形成内在动力指导人们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自己的实践道德。
密尔从边泌出发但又脱离了边泌思想的束缚,发展了功利主义学说。密尔的最大幸福原则不是快乐主义也不是利己主义更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密尔反复强调在认识、判断功利主义之前需要了解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从幸福的普遍性到追求的唯一性论证了幸福才是人们真正唯一欲求的;从利益的选择到情感的选择论证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2][3][4][5][6][7][8][9][10][11][12][13][14][16][17][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著,叶建新译:功利主义[M].北京:九州出版,2007.17;41;81;83;81;83;87;89;89-90;17;29;15;44;44;73;74.
[15]冯俊科.西方幸福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315.
责任编辑杜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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