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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颜建新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和指导方针,并进一步明确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六个方面的目标和要求。学习全会精神,笔者深感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符合国情、深得民心、意义深远。构建和谐社会的六个目标要求都很重要,但我以为其中公平正义这一条最为核心,公平正义似一根红线,贯穿构建和谐社会始终,把其他几个目标紧紧连接起来,构成一幅壮美的图画。公平正义犹如和谐社会这座大厦的基石和支柱,失去了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目标就失去了意义,和谐社会的大厦也难以耸立。
  民主法治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维护公平正义,独裁不可能公平正义,专断不会有公平正义,因此没有民主,谈不上公平正义,失去公平正义,民主也不复存在。缺失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可以讨价还价,可以各取所需,善不能扬,恶不能抑,这样的法律没有公平,法律的意义亦不存在。
  诚信的前提是公平,友爱的基础是正义,个人的诚信、社会的诚信、政府的诚信等首先是独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不讲公平正义,言而无信、坑蒙拐骗,何谈诚信。没有正义,见利忘义,是非不分,好坏不明,何谈相互尊重、相互礼让、相互关心、相互帮助!
  充满活力,社会才会有发展的动力,只有为社会每个成员提供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社会才会充满活力。不讲公平正义,歪门邪道,尔虞我诈、欺行霸市,弱肉强食,就不能使社会的发展进步充满活力,富有创造力。
  安定有序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前提条件。每个社会成员按照自己所充当的角色和担负的责任,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社会才会井然有序、安定祥和,而这又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如果社会不讲公平正义,人们就会心绪不安,情绪浮躁,积怨甚多,社会也就不可能安定。人们不讲规则、不守规定、各行其是、随心所欲,社会也就难以井然有序。事实证明,不讲公平正义往往是诱发社会动乱的重要原因。
  人与自然和谐也有个公平正义的问题。不给自然界的其他生物以应有的生存自由之公平,人类丧失良知道义,滥开、滥伐、滥捕、滥杀,人与自然何以和谐相处。人与万物是朋友。作为万灵之长的人类只有在与自然万物相处中恪守公平正义,使万物自由地生存,人类社会才能生存发展得更好。
  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稳定和谐的根本要求。公平正义社会才可能和谐,社会和谐才会有稳定,社会稳定才能发展进步。缺失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最可怕的残缺,社会也不可能稳定和谐,一定是要出问题、出乱子的,最终是难以维护下去的。
  当然,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不在于没有丝毫的利益差别、地位差别等,而在于消除了制度结构上的根本差别,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上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如何解决好公平正义问题,《建议》明确告诉我们: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就是我们解决好公平正义问题的思路。
  政策要体现公平正义。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的公平正义既关系到一地一域的发展进步,又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权威。政策的公平正义体现在是否表达了大多数人的意愿,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激励了多数人,能够激发大多数地区和多数人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这个政策就体现了公平正义,是好政策;如果不能而只是刺激少数地方和少数人畸富、暴富,这个政策毫无疑问是显失公平正义的,不可能是得人心的好政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可能是很糟的。当然,任何一项政策不可能尽善尽美,不可能使百分之百的群众都满意。但是能否使多数地方和大多数人最终得实惠,这是衡定一个政策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根本所在。需要指出的是:一项政策激励和引领多数地区发展和多数人致富,并不等于同步发展致富,由于客观条件和个体差异,会有一个先富后富的问题,这恰恰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正义。
  分配要体现公平正义。分配是反映社会公平正义最为敏感的问题,也是最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问题。分配上缺失公平正义,最易导致人们的心理失衡和社会的不稳定情绪。民以食为天,人首先必须吃穿住行。衣食足知荣辱,安居才能乐业,分配不公,会直接影响人们的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的生存需要,人心就难以安定,社会就难以稳定和谐。分配的公平正义既不能搞两极分化,也不能搞平均主义;既要体现多劳多得,又要关注弱势群体;既要有助于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又要注意个体的差异,客观条件的不同。分配的公平正义敏感又重要,当十分重视和谨慎处之。
  改革要体现公正正义。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改革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生产力中人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改革就是要充分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工作主动性和创业的能动性,就是要通过创新机制,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进而使人们受益、得到更多的实惠。如果大多数人利益受到损害,贫富差距拉大而不是缩小,这种改革是有失公平正义的,也不是我们所需的,这样的改革也不可能最终成功。评价改革,小平同志讲过“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同样,“三个有利于”也是评定改革是否公平正义的根本标准。
  就业要体现公平正义。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衡定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尺度。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积极创造和充分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就业的平等社会,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等,只要有愿望,身体条件允许都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给社会每个成员以自由的发展,并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为社会作出贡献,使自己的各种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就业的公平正义不是不承认个体差别,存在一定的人际差异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和拼搏,增强社会的动力和活力。
  司法要体现公平正义。司法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境界。人们往往把法律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因此,司法不能做到公平正义,法律不能体现人人平等,人们的失落情绪和愤懑则会十分强烈,这是非常危险的,导致的社会危害也是最可怕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律秩序稳定,社会井然有序,即便发生动乱,社会尚可救。如果整个法律秩序乱了,社会就会乱得一发不可收拾,可见司法公平正义何等重要。司法公平正义既表现在法律的内容上,更体现于法律的实施执行上。司法公平正义就是要事事处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道德评价要体现公正正义。道德评价客观公正,维护正义,则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起到积极向上的导引作用,引领社会朝向公平正义的方面发展;反之,则会起到消极不良的影响,误导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道德评价的公平正义既要求其内容公平正义,也要求其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即同样的人和事,评价的内容和尺度必须一样,不能各是各的标准,如果对同一对象和行为用不同的价值尺度去衡量评判,既不能体现公平正义,也难以正确引领人们的思想和行动,甚至会引发人们逆反乃至叛逆的心理。要努力做到道德评价的内容、标准、形式、方法、结果等客观、真实、统一,这是道德评价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作者单位:农十师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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