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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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带一路”倡议对全方位、跨领域、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意义重大。通过对“一带一路”背景下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的特点规律、对象国分类以及实施策略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索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思考:灵活应变实施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开放创新助推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多管齐下推广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严阵以待防范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风险。
关键词:高科技产品贸易一带一路贸易补偿
我国作为传统工业制造大国,伴随着经济实力提升、产业结构升级、技术更新换代加快、劳动力成本增加,国内的低端制造业产品逐渐向外转移,引发了国外热议,将“一带一路”倡议误解为低端产业对外转移战略。事实恰恰相反,我国正在以高科技为引领的经济活动大力推进对外关系的发展。从重塑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高度出发,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契合了沿线国家的发展需求,也提供了我国与沿线国家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的良好契机。在此背景下,“一带一路”地区的高科技产品贸易额在国际工业产品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日渐增长。同时,随着世界各国对补偿要求的普遍重视,贸易补偿成为直接影响高科技产品贸易的重要因素。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关系到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结构、速度,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总体实施效果。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将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指导。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的特点规律
贸易补偿,本质上是一种双向贸易行为,即出口国在出售产品的同时附加提供优惠条件,进口国用资源、禀赋或其它利益对其产品价值及优惠条件施以偿还。高科技,展示的是一个国家的科技实力,高科技产品作为特殊商品,如高铁、核电、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航空航天设备、新能源产品等,其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特点。通过贸易补偿可以有效缓解资金压力,减少贸易逆差,提升工业综合实力,促进经贸合作交流。“一带一路”背景下,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具有以下特点规律:
一是补偿目标更具多样性。贸易补偿,作为一种非价格竞争手段,逐渐成为国际高科技产品贸易竞争的重要筹码。沿线各国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实力参差、技术差距悬殊、发展战略资源需求各异,从而各国对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的目标各有不同,所需要的高科技产品等级、优惠条件以及所能达到的偿还水平也会有差别。我国与沿线国家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考虑到国家间贸易互动的非对称性特点,应做到有针对性地把握不同对象国的贸易补偿需求目标。
二是补偿方式更具渗透性。现代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不同于以往贸易方式,出口方所提供的优惠条件渐渐从单向的价格优惠,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技术转让、许可证生产、合作生产、联合研发、跨境投资、补偿贸易、回购产品、技术帮带、管理服务、智力支持等多种补偿方式拓展。出口方提供的优惠条件和进口方施行的偿还内容不再局限于等值交换资金或商品,还涵盖了技术、能源、劳动力、管理、服务等内容,并逐步渗透到国家發展的政治、经济、安全和外交等领域。其作用不仅可以影响到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经济增长,还能影响到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发展潜力和优势培养。各国在高科技产品贸易中竞相使用贸易补偿,试图通过相对灵活多样的优惠条件和偿还方式,来实现多方利益的深度融合。
三是补偿利益更具互补性。现代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由原来的单一商品支付购买方式,向多元化偿还方式和内容拓展。“一带一路”地区在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石油、天然气、矿产、农产品、民用工业产品等丰富物质资源,铁路、公路、航空线、航海线、港口等良好联运设施,都是本国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也是贸易对象国重要的利益关切,影响和刺激着贸易相关国可以充分利用比较优势资源参与贸易补偿。各国都争先与沿线国家发展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来实现各取所需,沿线国家也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和交易时机,推进贸易补偿获取资金、技术或其它利益。
四是补偿效用更具辐射性。贸易补偿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贸易环境和条件。随着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连接全球供应链的产业体系正在形成,世界各国在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售后上更加注重联合。“一带一路”地区连接亚太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沿线国家为了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利益,在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上积极开展联合研发、合作生产、分包生产、许可证生产等补偿方式促进合作互惠共赢,其效用不仅惠及双边关系,更辐射到多边关系,乃至实现国际多元化合作格局,有利于打造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对象国分类探析
随着世界政治格局呈现多极化趋势,全球贸易格局深层次变化,各国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具有不同的利益关切。“一带一路”背景下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需要预研沿线国家高科技产品发展水平、所处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外交关系以及综合国力等特征,立足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发展目标和实施环境,针对沿线国家不同需求,结合其自身优劣势,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公约数,分等级、分层次、分类别采取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的策略方式。
一是对于工业基础较好的国家,可以利益深度融合策略为主。此类国家一般工业基础雄厚,具有明显技术优势,但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或许相对薄弱,产业结构发展欠平衡,还可能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制约或制裁。我国与之开展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可以设计提出联合研发、资源共享、市场分工、技术转让、许可生产、生产线转让、整机装备的配件生产、智力支持、回购其他优势产品等补偿方式,使其可以获得经济利润和“政治性投资”,我国可借助其先进高科技产品和成熟经验降低成本,增强我国高科技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同时巩固发展伙伴关系。
二是对于新兴工业国家,可以优势互补合作策略为主。此类国家一般具有较强的工业发展后劲,但是与发达国家经济关系不平等,其重点关注高科技产品的先进技术方面。我国与之开展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可以提出技术转让、许可证生产、合作生产、跨境融资、联合研发,跨国并购、互购贸易,从而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我国与之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促进良性循环发展。 三是对于工业发展具有后发优势的国家,可以共享共赢策略为主。此类国家综合国力较弱,具有对先进技术高科技产品的需求,规模购买压力较大,倾向于对本国现有高科技产品的现代化升级改造。我国与之开展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可以提出价格优惠、分期付款、延期付款、许可证生产、技术转让、合作研制、零部件加工、生产线共享等补偿方式,有利于其实现技术突破,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两国之间形成稳定的需求供给关系。
四是对于工业欠发达的国家,可以渐进扶持策略为主。此类国家一般工业实力比较薄弱但资源、能源富足。我国与之开展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可以设计提出资金支持、零部件供给、教育培训、技术维护、互购贸易、补偿贸易,针对沿线国家对于高科技产品的承接能力和自身发展需求,还可以设计一揽子合作机制,其中包括高科技产品的生产、使用、售后、维护和教育培训等补偿方式,从而帮助贸易对象国保持一定的工业生产能力,帶动其现代化发展潜力,互通有无、互惠共赢,实现共同利益。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实施的几点思考
随着全球地缘政治环境的变化,“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沿线区域内的工业大国会极力寻求区域事务主导权,新兴国家也会努力争取高科技产品贸易市场竞争力。这必然会为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带来诸多挑战,因此,我国在开展出口贸易补偿时需要打好“组合拳”。
一是灵活应变实施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方式的多样性与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复杂性相适应。受综合国力、经济发展程度、社会主要矛盾等因素影响,我国与沿线国家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时,也会出现难以“适销对路”的情况。因而,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国情民情市情、工业实力和发展需求。在现有补偿方式基础上,灵活应变创新补偿方式。尤其对于我国在高科技产品贸易中不能直接满足对象国需求的情况,可以尝试开拓第三方补偿机制,即向高科技产品可以参与研制相关技术的第三方转让,配套系统化的第三方研发和维护,促进产品部件所需原材料、资源、能源的第三方供应,与进口方联合投资第三方市场,或开拓第三方合作渠道等 资料来源:孙天法,温晓红,柴华政府采购补偿交易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从而解决需求供给不匹配的问题。与此同时,第三方补偿机制也可以降低贸易补偿隐形成本,增加补偿的商业机会,整体上提高了贸易补偿的效益。这样使得贸易补偿内容中的产品、资源、能源、技术、服务、理念和人才等要素更好的流通,并将贸易补偿延伸到经济、社会和外交等各个方面,从而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是开放创新助推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依托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将开放创新机制引入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中,以求实现各领域、全方位战略目标。一方面,创新机制对接贸易补偿利益诉求。沿线国家在资源禀赋、发展程度、工业实力上的差异性,使得其对科技的承接能力也有所不同。贸易补偿要针对沿线国家不同的利益诉求施行不同的补偿方式。另一方面,发挥创新开放主体对贸易补偿的积极作用。企业作为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的实施载体,应当提高开放创新程度。在沿线国家依托企业组建联合研发、合作生产、技术转让等跨境创新合作平台,促使贸易补偿举措尽快落地,发挥长效作用。此外,创新人才交流合作也有利于贸易补偿工作的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离不开人才驱动,因此,要加强人才培育的机制保障,着力培育、吸引专业人才,实施多领域全方位人才交流合作。
三是多管齐下推广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高科技产品,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发展实力,也体现了国际影响力。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需要国家、企业和科研院所通力配合,同步推进。一是国家统筹引导推广。国家充分认清高科技产品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为了让高科技可以惠民、惠国、惠及“一带一路”地区乃至全世界。将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实践纳入国家规划,对接外交工作,在推进中寻找多领域合作机遇,积极拓展贸易补偿方式。二是打造企业品牌示范效应。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周期长、造价高、使用领域重要,所以对技术的可靠性和成熟度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于企业,需要稳扎稳打,做牢做实。只有打造出“高精尖”的品牌和积累了成功成熟经验才具有示范作用,才能吸引更多沿线国家自愿且迫切开展贸易补偿去实现合作共赢。三是搭建科研院所合作交流平台。在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过程中会出现产品的技术不稳定或技术不适用等情况,可以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与对象国的科研院所共同实现联合研发,成立跨境联合研究中心、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通过一部分技术或相关产业实现本土化,采用模块化、组装化的思路为对象国“量身定做”可用、好用、耐用的高科技产品,从而增强高科技产品的适用性和推广度。
四是严阵以待防范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风险。“一带一路”背景下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在融资、融智、融通、融合和增信的良性互动中实现共识、共建、共享和共赢。然而,在加大开放合作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工作。一是增信释疑。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时,需要考虑对
象国的现实需要和技术可承接度,用对话磋商来增进了解,互通有无,建立互信。二是遵章守法。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必须在法治化基础上和协议规定框架下实行贸易行为,善用法律手段行使相关权利,规避市场纠纷,保护合法权益。三是知识产权保护。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必然会伴随着产品和技术在不同程度的转让或合作,以技术要素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自然也会成为关注重点。在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时,可以对专利技术进行及时追踪和评估,做好侵权预警和应急预案,对于对象国有侵权的先兆或现象,要通过谈判或司法手段来化解危机。此外,还要注意防范利用知识产权问题来“借题发挥”“借机挑事”情况的发生。四是预判风险。在高科技产品出口贸易补偿中,应注意预先研究对象国的具体补偿项目所有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要善于评估补偿风险,建立防范机制,对于违反协议或未履行补偿义务的对象国,应给予有针对性的惩罚机制,保障经贸关系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一带一路”背景下的高科技产品贸易补偿,是在和平、合作、共赢、发展的基础上,打造“中国品牌”,升级“中国制造”,探索“中国路径”,树立“中国形象”,进一步提供了互联互通的多元合作平台,进一步提升沿线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进一步丰富了“一带一路”地区经贸合作内容,进一步加快了“一带一路”地区建设和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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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李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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