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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理论视角下新型乡村社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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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基于组织管理理论视角并以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甚至贫困地区的乡村为主要参照,就新型乡村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建设,与“乡村振兴:培育新型乡村社会组织”一文进行了基本理论、组织与职能及治理力量等三方面进行了商榷,提出了差异性认知观点。
  关键词:组织管理理论;乡村社会组织;差异认知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5-0040-02
  中国社会科学报公共管理版2018年5月16日刊发的陆丹教授“乡村振兴:培育新型乡村社会组织”一文,立足国家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当前乡村发展的主要目的与任务,依托中央和各地方政府近几年来相继出台的“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政策文件,以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的社会组织为分析对象,为该类型乡村新型社会组织的培育与构建进行了创新理论分析,提出了有效的建设性意见。
  在此,基于组织管理理论视角并以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甚至贫困地区的乡村为主要参照的乡村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情况持续多年观察思考,与陆丹教授就三方面差异性认知商榷。
  一、基本理论方面商榷
  什么是乡村社会组织?什么是新型乡村社会组织?搞清这些基本概念对于研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既是有效落实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培育政策的参考理论依据,又是研究乡村的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地位、功能与作用等问题的基本前提等。应该说,培育新型乡村社会组织是讨论未来乡村发展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话题,正如文中提出“培育新型乡村社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方案制定与实施路径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文中未对新型乡村社会组织进行理论定义性界定的明确表述。虽然中国社会组织的内涵、特点、特征和类别早已有理论性界定。但是,把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的社会组织作为主要分析对象来构建新型乡村社会组织的理论分析体系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从客观上就确立该新型社会组织不仅具备社会组织的共性和个性理论特征,而且时代的变迁、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的进展等又将赋予其不同内涵与特征内容。同时,该新型社会组织随着分析工具、理论依据和观察视角的创新等因素驱动,也将更加彰显其特定个性新内涵、新特征内容。因此,无论是作为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都非常有必要对其从理论上进行重新定义和特征与类型阐述,展现研究的有的放矢、对象精准,从而以强化文中客观依据性、逻辑适当性。事实上,新型乡村社会组织从组织理论上定性应为“非正式组织+非经济组织”,其从组织完整性上相对独立于正式组织的基层政權、村组织及经济体,但在很大程度上紧密结合甚至依附于这种政权性及经济性正式组织,才有其合法存在甚至发展的土壤及非营利下的自我可持续运营资源保障。另外,管理已从分工发展到协同,中国社会整体转型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但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差异,使得一般由规范、地位、角色和权威四个要素构成的新型乡村社会组织,体现出整合、协调、利益维护、自我完善及目标实现等五项功能,以及在已具备民间性、自愿性、自治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目标性、竞争性和独占性特征基础上,再扩展了功能成长性、制度化结构性、行动规范性和系统开放性等新特征。
  同时文中认为,因为“学界一般用社会理论的国家与社会分析工具,以社会理论冲突论的分析视角,将乡村社会组织放在基层政权的层面考量”“并没有充分重视各种各样的地方性差异”而认为上述分析工具、依据理论和观察视角存在不足或已不适用,需要改良或更换。而且,还指出“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并不具有同一性”、资源禀赋差异使“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尤其是一些贫困乡村……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等事实,提出了贫困乡村振兴,既要乡(镇)基层政权和村组织运用政策输血造血,又要通过吸纳有新型乡村社会组织参与的中国式社会治理进行额外输血。这些只是策略性、方式性的内容,并没有明确展现出改良的或新的具体内容来替代或置换已被认为存在不足或已不适用的原分析工具、理论依据和观察视角,以致从逻辑上有失去理论支撑之嫌——不破不立、破则当立。
  二、组织与职能方面商榷
  首先,“乡(镇)村级基层政权”提法是否有误?根据2018年3月1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村不属于基层政权,建议将文中“乡(镇)村级基层政权”改为“乡(镇)基层政权和村组织”“ 要充分发挥县乡(镇)两级与乡村基层政权组织主力军的作用”改为“要充分发挥县乡(镇)两级政权与村组织主力军的作用”等。
  其次,社会动员是乡(镇)基层政权和村组织的固有职能,无需转变。文中提出的整合传统乡村社会组织需要额外注重发挥的积极性之一为“鼓励乡(镇)村级基层政权组织转变职能,即从政治动员功能转向社会动员功能”,而中国特色的现今社会治理架构决定了社会动员是乡(镇)基层政权和村组织的固有职能,因此无需转变,只需强调或强化。同时,作为正式组织的乡(镇)基层政权和村组织,其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因素的综合考量,对非正式组织的“乡村社会组织”指导或管理不可能也不应该缺位自身固有职能或功能作用的发挥。况且,文中也提到“近几年来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政策文件”,并且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赋予社会组织与其它组织一致的政治与社会权益,这些都是对基层政权和村组织在管理与培育社会组织职能的责任强化或促进,也正是基层政权和村组织一直以来对该项职能的持续有效履行,才成就了“欠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略高”这一现状。
  三、治理力量方面商榷
  对将威望长者作为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社会组织治理主流现象有异议。威望长者参与的乡村社会组织治理,在现今并非主导或主流现象,且并不主要取决于发达、欠发达甚至贫困等经济性差异,以及资源禀赋的有无因素,倒是与乡村文化传承、血缘宗亲等更具备附着力。所以,该现象不具有普遍性或代表性。同时,虽基于资源、内生动力等原因在发展速度和数量上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的社会组织比不上部分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但因为打工现象的区域综合互动、多元信息传播的多途径连接等因素影响,这些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社会组织不断受到发达地区乡村社会组织的影响甚至同化,并已逐步呈现出多元化苗头或态势或局部突破,威望长者治理的补充即使存在也仅仅是众多元之一而已,并非一种主流代表形态。
  另外,针对把“回乡创业人员的积极性”作为欠发达地区“培育新型乡村社会组织”主要额外发挥积极力量之一,提出后面“公婆之理”观点供参考。在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乡村,经历过思想与行为洗礼的回乡创业人员,之所以回乡创业,是基于多因素的综合评价后的选择,事实上大都已脱离了“乡村”的他们所返的创业之“乡”基本已偏离传统“乡村”范畴,也即所谓的返乡不归土。即使个别人员成长为回报故土的乡贤,也因关联性不紧密或不可持续而难成现象级,发挥作用有限。同时,很多返乡的打工二代——他们也可划入回乡创业人员范畴,除了基于惠农政策或乡土牵挂仍保留乡村宅基地外,基本不愿回到故土型“乡村”,以致建设新型乡村社会组织也难以指望上他们。贫困乡村空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没有得到规模化甚至集约化的土地撂荒面积越来越大,以及近日关于众多四线县市级城市房价纷纷过万的报道等事实,也许是“回乡创业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利用的佐证之一。所以,基于乡村长远和稳定发展考量,除乡(镇)基层政权和村组织依托政策或制度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外,真正能成为新型乡村社会组织建设主导力量是已打工失能或失去打工比较优势而返乡的,并立足原生态乡村的、有思想和见识的返乡农民,以及参与或介入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或涉农的经济组织或非政府社会服务组织。进村帮扶企业、救助或资助慈善组织为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落实发挥了很积极作用,但因其自身使命或资源额度等必要限制,难以成为“乡村社会组织慢慢形成”历程的可持续造血陪伴,因而其组织管理特长等优势利用有限。
  参考文献:
  [1] 陆丹.乡村振兴.培育新型乡村社会组织[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05-16.
  [2] 杨 琴,黄智光.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研究——以乡贤参事会为例[J].理论观察,2017(1).
  [3] 宋仕平,王雪霞.乡村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困境与路径选择[J].三峡大学学报,2018(3).
  [责任编辑:王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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