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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解决途径多样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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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当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处理法律纠纷时,需要能够以多样化方式进行问题解决。在本文中,将就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解决途径多样化进行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 法律纠纷 解决途径
  
  1 引言
  在高校学生管理当中,也有可能发生一定的法律纠纷问题。对于该种情况,即需要高校能够从法制角度入手做好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在对管理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将风险,实现学校、学生双方法律权益的保护。同时,也需要能够结合实际要求做好解决途径的选择与应用,更好的实现工作目标。
  2 纠纷途径决策策略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纠纷具有多种解决方式,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行政申诉复议以及司法诉讼方式。其中,协商方式在实际应用中具有简便以及灵活的特征,能够贯穿应用在法律纠纷问题解决中,但在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够对事态的发展进行充分掌控。诉讼方式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为基础,具有实现公平原则,能够对相关纠纷问题的解决进行最终裁判。但该方式在实际受案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果没有做好控制可能会存在激化矛盾情况,具有较长的耗时。司法所时能够是现今世界范围内维护社会公正的重点方式,但该方式具有较高的对抗性,且在程序方面具有较为复杂的特点。近年来,我国对于相关方式的应用也具有了较高的重视程度,可以称之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该方式即是在诉讼制度以外所采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今世界范围内具有了较多的应用。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中,该模式的类型主要包括有仲裁、调解、申诉以及行政复议等,作为法律纠纷当中的第三方,能够更好的对当事人所存在的冲突情况进行平衡,能够对诉讼同协商间的优劣之处进行兼顾,在有机结合效率、公平的基础上获得好的问题处理效果。在具体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具体纠纷性质情况选择对应的解决方式,如为民事纠纷,可以选择诉讼、协商、申诉以及调解方式。如学术与行政纠纷,则可以选择应用申诉、诉讼以及协商等方式。
  3 多样化措施
  3.1 听证制度
  这是一种行政法治实施的关键制度,通过该制度的应用,能够在保证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的情况下使其能够直接、充分的表达意见,避免专断情况的发生,能够实现决策可行性、民主性以及公平性的提升。就目前来说,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通过对学生听证权的赋予,则能够对高效处分实施的主观性进行降低,帮助学生在高校处分下达前对申辩权进行行使。同时,该方式也能够对高校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实现高校教学生活秩序的良好维护。在具体实施方面,我国高校听证制度可以包括有以下类型:第一,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在高校运行中,根据实际管理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以及颁布,这是高校抽象学生管理方式的行为体现。为了保证学生对些学校相关事务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利益,在制度层面即需要使学生间具有自主权,对于该情况,对抽象管理行为听证制度进行引入则成为了一种较好的方式。在该管理方式中,高校在制定涉及到学生重要权益的规章进行制定时,学生则能够以自愿申请的方式参与到校内听证会当中,为高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出台与决策提供公平、有效与民主的依据。通过该方式的应用,则能够使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在适用性方面具有更好的表现,从源头上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问题几率的降低;第二,处分个案听证制度。在部分高校工作开展中,因在相关法律理解方面不完善情况的存在,在部分涉及到学生重大决定与严重处分时,存在涉嫌侵犯学生宪法性权利的可能。对于该情况,在形成法律纠纷前,高校即需要能够对听证制度进行设立,以此作为事前救济程序的情况下降低法律纠纷产生几率。通过听证制度的应用,则能够充分的展示双方证据与理由,保证学生能够充分的实现个人意见表达、提出反对证据,以此为高校最终处分决定的下达提供依据,最大程度保护学生合法权利。在该方式实际实施中需要注意,在实际听证程序组织当中,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具有不同的主体,以此避免出现由相同主体做出申诉委员会、听证会结果的情况,避免因此丧失该制度应用的意义。目前,该制度已经在我国的部分高校当中得到了应用,且具有一定成功经验的积累,在该制度不断优化完善的情况下,也将能够在高校中获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3.2 教育仲裁制度
  该制度在实际应用当中具有专业、公正以及中立特征,能够以公正快速的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在现今高校工作当中,仲裁制度可以说是学生在事后解决法律纠纷问题的途径,具有法律效力,且仲裁机构将以独立的方式进行工作。对于该情况,我国即需要能够对教育仲裁制度进行构建,在仲裁员选拔以及受案范围限定方面同劳动、经济仲裁进行一定的区分。从近年来我国学生管理纠纷情况可以了解到,相关法律纠纷矛盾较多的集中在行政以及学术纠纷方面,体现出了较强的专业性以及技术性。在该种情况下,为了能够同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教育的仲裁范围即需要进行适当的拓宽,包含行政纠纷、学术纠纷以及民事纠纷,同时对教育仲裁员专家库进行建立,包含高校专家、法学专家、教育专家等人员。在制度实施中,将根据具体法律纠纷性质从专家库中进行仲裁员的选取与案件裁决。通过该方式的应用,不仅能够在充分发挥专家仲裁员专业特长的情况下判定相关实质性问题,且对于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以及专业性也具有有效的保证。同时,可以联系城市实际情况做好常设机构的设置,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实现目前我国相关行为弊端的弥补,在对诉讼解决方式更好衔接的情况下保证法律进救济具有顺畅的程序特点。
  4 结束语
  在上文中,我们对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解决途径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未来工作开展中,即需要能够对高校内部的学生管理法律纠纷问题引起重视,做好新方式的研究与推广,保障纠纷问题的良好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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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奎宏.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治思维[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5(01)
  [3]杨冠声.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才智.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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