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筑央企产融结合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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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雁
摘 要:随着产融结合步伐的逐渐加快,各行各业均开始了产融结合的探索。建筑央企也是其中的一员,若运用得当可以促进建筑央企的发展,基于此,拟对于建筑央企可以采用的产融结合模式进行了简单介绍并进行了对比,进一步对建筑央企产融结合模式的选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建筑央企;产融结合模式;协同效应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2.021
1 引言
2019年限购政策持续推动,不仅房地产行业受到了影响,建筑行业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再加上建筑市场竞争者的加入、劳动成本持续上升、业主延迟支付款项,使建筑企业陷入了困境。但是,我国仍在城镇化建设阶段的国情意味着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需求仍未得到满足,建筑企业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产融结合是指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体产业与金融业双方为了实现更好的发展进行的内在结合或融合。其动因包括以下六点:降低交易费用、发挥协同效应、增加收益来源、增加融资渠道、实现多元化发展和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建筑央企实力强、质量高、信誉度好,在选择产融结合模式时结合自身优势,可以推动主业发展。基于此,本文对于建筑央企的产融结合模式进行了研究。
2 建筑央企产融结合模式
建筑企业与其他产业产融结合模式的区别在于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将金融机构的资金投资于自己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主业的持续发展,可以比较完美的进行产融结合。而建筑央企产融结合的优势在于建筑央企往往规模比较大,拥有的项目多。建筑央企的诚信度与资金能力都比普通的建筑企业高,通过选择合适的产融结合模式,可以使得其进一步获得突破性发展。
基于产融结合的几种基本方式,结合建筑央企的特点提出五种产融结合模式。前三种属于股权型产融结合模式,即央企首先设立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内部金融机构。投资公司负责发掘项目,并制定融资计划。信托公司负责筹集社会资金。基金公司设立与项目有关的基金。租赁公司可以为项目提供一些必要的设施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息交流速度的加快使得其提供融资服务更加畅通。再通过设立资产管理部、财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对其已经设立的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第四种是合作型产融结合模式,即通过与外部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产融结合。最后一种是同时与外部金融机构和内部金融机构合作,促使建筑供应商向综合性服务商转变。
2.1 直接控(参)股金融企业模式
直接控(参)股金融企业,即建筑央企通过直接参股租赁、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控(参)股金融企业。其产融结合模式设计为:建筑央企设立资产管理部,由该部门统一管理其控股的金融资产,以投资者身份对金融资产进行优化重组及整合,建立集团层面的金融平台,从而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2.2 以财务公司为平台的模式
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设立的,核心功能是管控企业资金,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财务公司一般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来统筹资金,可以有效地降低财务费用。其产融结合模式设计为:财务公司作为建筑央企产融结合的金融平台。在此模式下,建筑央企通过财务公司,与银行、保险、租赁等金融机构实现全方位的协调发展。
2.3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产融结合的高级形态,实现了企业分业到混业经营的过度。其产融结合模式为: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建筑央企产融结合的平台。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建筑央企自有金融机构的母公司,由其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统一安排调度,最大化协同效应。
2.4 合作型产融结合模式
产融结合除了建立内部金融板块,还可以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合作型产融结合模式指建筑企业与外部金融机构合作,发挥自身信誉度高的优势,为业主提供担保,协调合作金融机构为业主提供融资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机构贷款回收可能性较大,业主的项目能够顺利展开,建筑企业投标优势增加,三方均有所受益。
2.5 合作型+股权型产融结合模式
建筑央企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应该顺应趋势,提供融资、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完成单纯的承包商向综合服务商角色的转变。转型的基本思路是,地方政府购买新区建设的基础设施、产业配套全流程,再将其交由建筑央企投资、设计、建设、运营。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和地方经济均可以实现进一步发展。
3 产融结合模式对比
通过收集资料,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对产融结合模式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得知不同产融结合模式之间的区别,为下一步研究产融结合模式的选择提供依据。
(1)结合方式。直接控股金融企业、以财务公司为平台、金融控股公司三种模式都是通过在内部建立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产融结合。合作型产融结合模式是通过外部寻求合作金融机构的方式来实现产融结合。合作型+股权型产融结合模式从内外两个角度同时出发来实现产融结合。
(2)参与主体。直接控股金融企业、以财务公司为平台、金融控股公司三种模式主体均包括业主、建筑央企、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项目公司、商业银行。除此之外,其均采用了不同的公司对旗下自有金融机构进行了管理。合作型产融结合模式主体包括业主、项目公司、合作金融機构、建筑央企。合作型+股权型产融结合模式的参与主体包括内部金融板块、合作金融机构、建筑央企和地方政府。
(3)实施途径。直接控股金融企业模式的实施途径是:一金融机构增发时,斥巨资买下股份;二在金融机构IPO时作为投资者进入。以财务公司为平台的模式通过成立财务公司对企业资金进行集中控制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则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自有金融机构的母公司。合作型产融结合模式是通过与外部一个或多个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合作型+股权型产融结合模式是在内部建立金融机构的同时进行与外部金融机构的合作。 (4)优势分析。直接控股金融企业模式的优势在于有利于调整发展战略。首先通过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参与金融机构,可以改变业务较为单一的状况,从而有利于走多元化道路。其次还为股东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金融产业通常回报率都比较高,相应股东的投资回报也有所提升。最后还有利于金融资源的利用,有助于和大型金融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财务公司为平台的模式优点在于具有信息优势和谈判优势。企业内部具有信息优势,能有效快速的收集企业内部成员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同时其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又掌握了外部金融信息。谈判优势在于财务公司作为建筑央企的金融平台,可以最大限度运用央企的声誉和资源,在谈判、议价等方面获取主动,降低中介费用,实现资金及时融通。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业务协同效应明显,一是规模效应;二是多元化效应。再次,有利于风险控制,金融子公司各自独立承担经营风险,避免了高风险子公司风险的扩散。合作型产融结合模式的优势在于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融资效率相对较高,央企资金偿还保障型强。合作型+股权型产融结合模式有利于建筑央企实现项目承包商到综合服务商的角色转变,项目资金来源充足,为项目的完成提供了保障。
(5)劣势分析。前三种模式均受到政策的影响较大,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一向严格,也导致了金融行业会存在政策风险。直接控股金融企业模式还会受到盈利风险的影响,随着进入金融行业的企业越来越多,有限的资源摊薄后使得盈利空间变小。以财务公司为平台的模式缺点在于外部融资能力差,其资金几乎全部来源于企业内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缺点在于财务杠杆比率过高。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高财务杠杆比率的特点,当使用同一笔资金在企业内投资,资产被重复计算,财务杠杆比率会偏高。合作型产融结合模式建立的前提是产融双方前期沟通顺畅,否则该模式无法实施。合作型+股权型产融结合模式的缺点在于资金需求大,在管理和控制上难度加大。内部金融板块和合作金融机构的互相合作需要进行协调管理,协调管理不佳可能会对项目资金链造成影响。
(6)政府干预程度。直接控股金融企业模式、以财务公司外平台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合作型产融结合模式的政府干预程度较小,一般是通过政策对其有所影响。合作型+股权型产融结合模式政府会直接参与,首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筑央企再进一步实现项目投资。
4 建筑央企产融结合模式选择
建筑央企在选择产融结合模式的问题上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包括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当前的政策环境、风险的防控管理等。谨慎选择适合的产融结合模式,才能够有效规避产融结合的风险,同时发挥产融结合的规模和协同效应。
4.1 根据企业发展阶段进行选择
建筑央企在初期进行产融结合时,通常应该采用持股金融企业的模式或合作型产融结合模式。持股金融企业通过运用企业的自有资金,从金融业获取丰厚的收益,用获得的收益来阻挡主业可能波动所产生的冲击。通过合作型产融结合,可以在不占用资金的情况下实现多方受益。当企业产融结合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可以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的需求采用以财务公司为平台的模式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统一管理和运作企业的金融机构,优化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配置。在企业发展到后期需要实现向综合服务商转变时采用合作型+股权型结合模式,助推项目顺利完成。
4.2 实现金融与产业的平衡
与金融机构相比,建筑央企在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管理方面有很大不足。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及风险防范,开展金融业务应与自身主业紧密结合,实现金融与产业均衡发展。对于建筑央企,必须强调其在建筑行业的功能和作用。建筑央企需定期对企业的发展定位做出思考,并进行相关考核,以避免企业由实向虚。其金融产业应该促进主业的发展,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4.3 不断加强和完善风险防控
产融结合的过程中应加强对风险的重视,应特别关注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规避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是企业进行产融结合时应当考虑的要素。在进行产业投资及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公司内部注意完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机制,并设置专门的风险防控委员会,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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